婚姻法课件

2019-01-19 10:59

第一章 婚姻、家庭与法律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婚姻的构成要件 1.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合法性) 二、婚姻的历史形式

乱婚制(前婚姻时期);群婚制(communal marriage);对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monogamy) 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种类

1.狭义的婚姻法和广义的婚姻法(按其调整对象分) (1)狭义的婚姻法。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其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家庭关系事项。 (2)广义的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指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家庭关系的法律。

2.形式意义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按其内容划分) (1)形式意义的婚姻法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者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它不但内容上规定调整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而且在形式上也是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名称命名的法律。 (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实质意义上,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不仅集中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当中,同时又散见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四、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婚姻关系。指婚姻成立、效力和婚姻终止关系。 2.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1950年婚姻法

(二) 1980年婚姻法 与1950年相比,增加以下内容:

1.增加了基本原则 ; 2.修改了结婚条件 ; 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 ; 4.增加了准予离婚的法律原则; 5.增加了制裁办法和强制执行 (三)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

? 2001.4.28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其共计51条,修正的主要内容:

1.增加了保证基本原则实施的措施。 2.完善了结婚制度。 3.增加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5.完善了离婚制度。 6.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第一节 婚姻自由原则 一、 婚姻自由

(一)概念:是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限制和干涉。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二、违反婚姻自由的现象(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包办婚姻 1、包办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婚姻的行为。

2、 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

(二)买卖婚姻 1、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

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 2、 拐卖妇女罪如何量刑?? 1°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

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 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

行为。

2、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 4、 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1.“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人告诉才处理

(四)处理原则(买卖、包办婚姻以及其他) 1.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 2.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 财物处理

因包办、买卖婚姻,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

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 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2、 特点:

1.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上是自主自愿,体现了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2.婚姻的缔结多数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建立在金钱财物的基础上。

3.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表现形式多是女方向男方索要。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念

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 二、 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现象(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什么是重婚)

(一)重婚 1.重婚的概念: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 2.重婚的法律后果

(1)民事后果。宣布重婚无效。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的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刑事责任。破坏军人婚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 概念: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又称为姘居。 特征:1.至少有一方有配偶。2.同居对象是婚外异性。3.同居者对外不以夫妻名义。4.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

(1)刑事处理。与现役军人配偶姘居的,处三年以下徒刑。

(2)民事制裁。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节 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广义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婚姻法》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1.社会原因 (旧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歧视妇女,侵犯妇女合法权益) 2.生理原因 (妇女负担怀孕、生育、哺育子女任务,身心负担重) 1. 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

1人身权不受侵犯(姓名权;社会活动权;妇女人身自由权;妇女婚姻自由权;妇女计划生育权) 2财产权不容侵犯(抚养、扶养、赡养权;共有财产权;遗产继承权;离婚时妇女享有财产照顾权 )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一) 儿童及未成年人法定年龄的界定

1.婴儿<1岁,1≤幼儿<6岁,6≤儿童<14岁。 2.不满18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希望。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 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受赡养权;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夫妻共同财产权和遗产继承权 四、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特征:1、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家庭暴力行为的方式表现为作为的行为。 3、家庭暴力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 4、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 5、家庭暴力后果的伤害性。 (二)虐待:是指行为人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对其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 特征:(1)虐待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方式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3)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和非暴力性.(4)在时间上具有经常性。(5)后果具有不确定性。

(三) 遗弃: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

庭成员,拒绝扶养的行为。

包括三种情况(人身遗弃 ;经济上拒绝供养 ;生活上拒绝照料) 特征:

1)行为人与受害人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抚养义务人有能力,拒绝扶养;被扶养人须是家庭成员中的年老、年幼、患病无经济来源的人)。 2)遗弃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受扶养权。 3)义务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 对遗弃行为的法律处理 我国刑法第183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五节 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对人的生育实行计划化,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调节人口发展速度。

含义:节制生育,有计划地降低人口发展速度。鼓励生育,有计划地提高人口发展速度。 我国的人口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

① 是从我国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制定的.在目前条件下解决人口问题的惟一正确选择 ② 目的: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③ 具体要求: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④ 意义: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

的生活水平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内容

2001.12.29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9.1起生效施行。

(一) 对汉族计划生育的要求

1.提倡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2.提倡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3.少生优生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二)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要求

1.人口10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实行同样要求

2.人口在1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生育子女数量比汉族适当放宽

3.人口特别稀少的少数民族,不限制生育子女数量,有节育要求的,给予鼓励 三、违法责任

?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

6倍至8倍征收;

?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 ?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

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 如,成都市去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2万元,如果某私企老板去年收入20万元。其

超生一个孩子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最高可为:2×8+(20-2)×2=52万元,超生两个以上的,再翻倍计算。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婚约的订立和夫妻关系的建立两个方面。(古代采广义的结婚) 狭义的结婚,仅指夫妻关系的确立,不包括订婚。(近、现代采狭义的结婚) 二、结婚概念的特征

1.婚姻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以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为前提的,人类性的本能和自身的繁衍是婚姻的自然属性,这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主要特征。 2.结婚行为是依法行为

结婚必须依法成立,否则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两个方面。 3. 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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