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3)

2019-01-19 10:59

(二)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 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

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

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是婚生子女,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 ?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

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概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女性被强奸所生的子女等。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或者被法院强制其承认为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认领方式:

1、自愿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自愿承认该子女之父并领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 2、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 三、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

?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

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 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

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或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第四节 继子女

一、继子女的概念

继子女: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又称继父或者继母。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形成抚养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关系。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

主要是因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后,继子女已经成年,已经独立生活,或者完全由亲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继子女未跟随再婚的亲生父母生活,如跟随外公外婆或者爷爷奶奶生活等。这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三、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 已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未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 婚姻法第27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双重权利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 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而终止其与继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

?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终止

知识点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知识点2: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其继父母仍应继续抚养教育继子女,除继子女的生父母要求领回的以外,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然解除

知识点3:由继父母抚养成人,并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第五节 养子女

一、养子女——收养是通过法律拟制而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创设该关系的法律行为。其中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即为养子女。 二、收养关系的确立条件 一)被收养人的条件

1、被收养人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应具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送养人的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第二,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的,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利;

(三)收养人的条件: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未患有相关疾病;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孤儿、残疾儿童、弃婴除外,可以有自己的子女)收养人1°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

收养。2°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各方同意

1、被收养人不满10岁的,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达成合意。 2、被收养人年满10岁的,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合意 三、收养关系的确立程序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知识拓展:事实收养

? 1992年4月1日起第一部收养法开始施行,1999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收养法施行。 ? 第一,当事人之间须以父母子女相待。 ? 第二,须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

? 第三,须群众和亲友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 四、收养关系确立后的法律效力

?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 3、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五、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一)身份关系上

1、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未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协商确定。

(二)财产关系上

1、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养父母可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第六章 离婚制度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述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一)婚姻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1.婚姻因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终止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终止)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与其配偶间的婚姻关系?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死亡宣告期间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二)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1.概念:又称离异,是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征: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离婚的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3、 离婚的分类 单意离婚 双方的态度

合意离婚

行政离婚 离婚 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 离婚的实质要件 判决离婚

第三节 我国行政登记离婚制度

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要求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的要求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双方须对离婚后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二)登记离婚的机关和程序

(1)申请。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或双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2)所持证件:一是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二是本人的结婚证。三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程序

? (3)初审。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真实。

? (4)受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当事人《申请离婚声明书》,填写。 ? (5)审查。就协议书的内容进行遂项询问。

? (6)登记。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四节 我国诉讼离婚制度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 诉讼离婚的要求:

(一)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 (二)只限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 (三)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受理离婚请求 二、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一)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1、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

2.现役军人的范围--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 3.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对于配偶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 4.规定

《婚姻法》第33条的例外情况,即“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是指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方要求离婚的,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所谓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一般是指军人一方的重大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比如,军人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二)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应驳回原告请求,上诉期间发现怀孕的,应撤消原判。 知识拓展:

?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1)登记离婚的例外; (2)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例外; ? (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 三、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概述: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

1)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第一,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 第二,另一方须无过错

第三,过错: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课件(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生物高考前一个月的每天一练(2)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