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课件(2)

2019-01-19 10:59

男女双方因结婚形成了互为配偶的夫妻身份,开始相互享有和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夫妻身份关系确立后,未经法律程序,双方不能任意解除。

第二节 婚约

一、 婚约的概念: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 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3.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达到法定婚龄

结婚的禁止条件: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必备条件(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结婚的是男女双方。2、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3、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的“自愿” 4、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1)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2)晚婚晚育(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 晚育:女性第一胎生育时间为24周岁 ) 此规定在民族地区可以变通执行:比如甘孜州和阿坝州在对《婚姻法》进行补充时都规定,结婚的年龄是: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禁止条件(一)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禁婚病种类

? 1.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及痴呆症患者 ?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 3.正处于发病期的法定传染病 (三)禁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者结婚

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此条规定表明: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禁止结婚

第四节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概述

(一)概念: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一种方式。

(二)结婚登记的意义——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2、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防止违法的婚姻行为发生。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 结婚登记的效力

结婚登记的主要效力是:夫妻身份的确立。 2.当事人之间具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3.婚姻关系一经成立不得任意解除,若要解除须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五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和沿革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无效婚姻源于古罗马,经过中世纪,发展到现代。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三)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请求权人: 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间

(1)双方在生存期间,无时间限制。 (2)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可提出。 (3)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申请时已达的不予支持。患病已治愈的,不予支持 。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1、婚姻被宣布无效的,自登记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二、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被撤销的原因:受胁迫而结婚是请求撤销婚姻的唯一理由。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二)撤销婚姻的程序

1、请求权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只能由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享有和行使。 2、可撤销婚姻请求权的行使的期间

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被撤销的,自登记之日起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知识拓展: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区别

?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

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

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六节 同居与事实婚姻

一、同居关系

同居,一般是指男女两性间建立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持续、稳定的生活共同体。 根据主体身份,同居表现为三种形式,即: 夫妻间的同居(配偶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间的同居;无配偶男女间的同居 二、事实婚姻要件:

(1)主体要件——无配偶的男女。(2)名义要件——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实质要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4)时间要件

?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

并且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

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四章 夫妻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

一、概念: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一、概念: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姓名权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的生育权;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忠实义务 四、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但有不能同居的正当理由的,不在此限

五、夫妻忠实义务

狭义: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 广义:除指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的利益。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确立夫妻财产制的意义在于:(1)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生活美满(2)保障夫妻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3)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夫妻财产制

(一)概念: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二)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另有约定或规定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1)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不仅包括基本工资收入,还包括各种补贴、福利等,甚至还包括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

(2)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劳动所得和资本性收益。) (3) 知识产权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和《合同法》所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

2、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 得一致意见。 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所谓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第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婚前的财产不论婚姻关系存续多长时间,也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 第三、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其他。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有人身属性和纪念价值的物品,等等。 二、夫妻互相扶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确立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障夫妻正常生活,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加强夫妻间的物质帮助、生活上相互照料的责任,具有重要意。 三、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

我国《婚姻法》第24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夫妻间继承权的先决条件是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

2、按照夫妻的财产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存在共同财产的场合,配偶一方死亡,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然后再继承。 3、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4、对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不属于事实婚姻,仅为同居关系,则不能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5、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被继承人所纳之妾,如果多年来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可对丈夫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五章 父母子女关系

第一节 父母子女关系概述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特色】自然血亲关系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2、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通过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而人为创设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收养);继父母与继子

女的关系(再婚)。

【特色】拟制血亲关系可因收养关系或再婚关系解除而终止。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抚养——父母在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

2.教育——父母在思想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 可以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 ? (1)未成年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

? 例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达到正常的生活水平。 ? (2)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 ? 第一,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 ? 第二,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自然血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事实的出现而发生变更。 二)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1.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

2.保护——是指父母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界的自然损害和他人的非法侵害。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2.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关心、帮助和照料。 知识点1:赡养扶助义务人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如果因为主观原因,父母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则子女也没有相应的赡养义务。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概述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孕或生育的子女。 二、婚生子女的认定条件(早期)【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生父之母所分娩;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受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四、人工授精与婚生子女 (一)人工授精的种类

1、同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AIH) 2、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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