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评分办法实施细则

2019-01-19 11:59

第1部分 总 则

一、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条件 1.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2.考核年度内达到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3.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4.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 5.按要求建立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6.采掘关系正常: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抽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回采率达到要求。

7.煤矿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生产矿井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有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 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3) 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 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现象;

(5) 按规定建设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且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

(6) 不存在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基本要求 1.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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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完善标准化考核体系,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实现煤矿安全高效生产。

2.建立和保持

通过科学管理、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优化设计、控制质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培训与监督等方面的持续改进与完善,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分解到相关部门并严格执行和考核。

4.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5.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6.法律法规执行及制度完善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传达给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结合法定要求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执行情况检查,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7.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各种规程审批手续完备,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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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

8.生产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控制,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并记录齐全;对于高危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监护管理,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9.设备设施

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综合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生产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0.工程质量

各项工程应制定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有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11.作业环境

作业场所空气质量、温度、噪声、辐射及照明等符合相关规定;物料分类摆放整齐,环境整洁;各类图牌板齐全,安设合理;管线吊挂整齐;按照GB 2894—2008及企业规定设置标志。

12.隐患排查和风险预控

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开展风险预控工作,采取信息化手段对隐患分级、分类建立档案,限期整改,闭环管理。

13.变化管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建立预防机制及应急反应机制。通过预防机制尽量减少突发性的变化;通过应急反应机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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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对突发性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

14.教育培训

建立完善全员培训制度,明确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保证资金投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13个部分: 1.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2部分“通风”的规定。 2.地测防治水。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3部分“地测防治水”的规定。

3.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4部分“采煤”的规定。 4.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5部分“掘进”的规定。 5.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6部分“机电”的规定。 6.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7部分“运输”的规定。 7.综机。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8部分“综机”的规定。 8.防治冲击地压。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9部分“防治冲击地压”的规定。

9.安全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10部分“安全管理”的规定。 10.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11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

11.应急救援。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12部分“应急救援”的规定。

12.调度。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13部分 “调度”的规定。 13.地面设施。考核内容执行本办法第14部分“地面设施”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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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办法

1.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采取区队班组日常自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公司季度检查的方式进行。

2.区队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每班检查一次,建立检查验收记录或台账。

3.矿井每旬对区队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月底进行综合验收,保存检查验收记录,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录入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

4.公司每季度对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评定,采取专业动态检查与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专业动态检查由各专业组织,检查得分占总分的60%;集中验收由公司统一组织,检查得分占总分的40%。专业动态检查分数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中旬报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5.安全质量标准化专业动态检查、集中验收均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定路线”的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井下各作业地点要保持正常生产状态,不得为了迎接检查而停止作业,否则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不得超过95分。

6.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对问题突出单位应召开会议进行剖析。

7.将生产安全事故、红黄牌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考核,从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中扣减。出现一名死亡事故扣10分,且专业得分不超过70分;出现一名重伤事故扣5分,且专业得分不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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