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
二、其他融资方式:
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最高不超过应收账款净额的 %内向乙方提供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款的发放及计息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融资合同进行约定。
第四条 国内保理费用
除融资需要向甲方支付融资利息、逾期利息之外,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如下国内保理费用,甲方有权在融资款发放时一并扣收,也有权在收到乙方代收代付款项时直接扣收。
一、保理手续费
本合同保理手续费按以下第 方式计收: (壹)根据应收账款商业发票金额的 %收取。 (贰)根据融资款的 %收取。
二、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利息及本条约定的国内保理费用为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若甲方在发放融资款时一并扣除上述款项则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在贷款方式下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仍应以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在其他融资方式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融资款仍应以双方另行签订的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融资金额为准。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同意并无条件接受该条款约定。
三、融资款发放日即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日,自融资款发放给乙方起,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即转让给甲方。
第五条 融资款发放先决条件
乙方满足甲方要求的下列各项放款先决条件后,甲方向乙方发放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融资款:
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合法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其他公司文件;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财务文件;如果存在抵押/质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办理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已经妥善办理,有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已按照甲方要求交给甲方收存;甲方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为实现应收账款转让所必须的单据及凭证、应收账款附属权利的所有权单据及凭证以及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单据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单据及凭证:
(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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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合同及商业发票; (三)应收账款转让授权书;
(四)表明卖方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材料;
(五)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甲方要求的其他放款条件。
上述放款先决条件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放款先决条件,乙方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甲方的事由。
第六条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
甲乙双方在正常情况下均不得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但在保理融资逾期向乙方追索不能或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债权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授权以自身名义单方立即向买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告知其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
第七条 应收账款归还
一、乙方应及时向商务合同买方催收,提示买方付款至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监管账户。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有权随时在应收账款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以下款项及费用:
(1)甲方向乙方发放的融资款;
(2)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
(3)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条约定的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内保理费用。 二、信托关系的建立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即建立起信托关系,甲方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乙方为无报酬之受托人。本信托之目的在于为确保甲方所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顺利回收。一旦乙方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支付的应收账款款项,则该款项自动成为甲方财产,乙方应在甲乙双方约定的宽限期之内将该资金转付给甲方或将相应票据背书转让/兑付后将变现资金交付给甲方,在该款项转付给甲方前,乙方作为受托人受甲方之托暂时持有该款项。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亦有权自行从该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
信托财产在转付甲方之前或甲方未扣收相应款项之前,因乙方被申请破产、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等影响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积极实现信托财产权利。
因乙方未尽到受托人职责,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就损失金额向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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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乙方未将信托财产及时划转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对未付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向乙方计收违约金。
本条未明确约定的其他信托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处理。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乙方定期核对账目。如乙方在收到甲方对账单后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对账单准确无误。
第八条 回购与追索
一、乙方应对甲方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承担回购责任。
二、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要求乙方立即回购全部未偿付的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或依法对乙方进行追索:
(1)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发生贸易争议或乙方所提供的商务合同及其他资料存在虚假情况;
(2)商务合同买方因本身财务状况变化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导致甲方对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一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超过保理期间未及时足额收回;
(3)商务合同买方已将应收账款金额支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全额转付给甲方;
(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约定的违约情形; (5)因任何原因导致本保理合同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向甲方回购商务合同买方未付应收账款,回购金额计算方式为:甲方未获偿付的融资款+甲方未获得支付的融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甲方未获得支付的国内保理费用+甲方实际发生的追索费用;回购金额以双方确认的《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
四、乙方应将回购款项付至应收账款监管账户。超过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期限而乙方仍未回购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
六、乙方完成应收账款回购后,甲方将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回至乙方。
七、当甲方向乙方追索不能或无法实现应收账款债权时,甲方作为应收账款权利人可向商务合同买方主张应收账款支付的权利。
第九条 担保
一、下列合同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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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 。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担保人为 。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署生效/担保手续办妥前,甲方有权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发放融资等各项义务。
第十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一、乙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乙方有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的欺诈、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对乙方及/或买方及/或基础交易作出错误或不完整的判断的情形。
四、除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以外,乙方的资产上不存在任何的抵押、质押、留臵和其他债务负担,也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破产程序。
五、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叙作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的下列事件:
(一)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和破产案件;
(三)乙方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四)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情况。 六、本合同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品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买卖双方资信良好,属双方正常经营往来;
(二)商务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清晰;
(三)任何时候,商务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贸易争议、瑕疵或纠纷; (四)任何时候,商务合同不允许卖方(乙方)与买方(付款人)进行债权抵销、损害甲方利益的分期付款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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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时候,商务合同属可以转让的合同,不存在任何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条款;
(六)在本保理合同签订时,应收账款并未逾期;
(七)卖方对申请应收账款融资的债权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无权利瑕疵; 七、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及其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若上述事项足以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八、商务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乙方的正常经营范围内。
九、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并代表了真实的货物销售/商业服务的贸易背景。
十、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其他贸易争议或经济纠纷,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乙方作为现实未结清的债务人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且今后双方之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均不影响本合同相关债务的履行。
十一、无条件向甲方转让与本合同有关的商务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包括与该应收账款有关并可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利息和其他费用等的权利。
十二、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在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再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法定或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且将不会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且不会被甲方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设定为信托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至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臵或作其他扣减等。
十三、发生以下情况,乙方应在发生日起5日内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甲方债权保障措施:
(一)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导致违约的事件; (二)任何与乙方有关的诉讼、仲裁;
(三)与商务合同买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所发生的股权结构变更、公司重组;
(四)与其他债权人开始任何债务重整的谈判; (五)经营中的重大变动或变化。
十四、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如存在关联关系,则应当及时并如实向甲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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