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附属机构关系、控股与被控股关系、母子公司关系、参股与被参股、或属同一集团成员,或受同一公司/同一人/同一管理层/同一集团的控制或管理。
十五、乙方保证遵守与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各项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十六、本合同签订之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商务合同作出任何形式的变更或解除。
十七、当甲方向商务合同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一切足以证明债权的材料;当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商务合同买方采取诉讼和其他合法强制措施,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十八、无论是否在本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而被债务人或第三人追索,乙方同意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提供涉及应收账款的任何单据和文件。 二、甲方享有与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款权、再转让权、追索权、抗辩权以及对商务合同买方可能退回的货物的处分权等。
三、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行使追索权。
四、乙方对本合同违约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后,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融资款。
二、协助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各项手续。 三、乙方应当按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四、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催收等事项。
五、当甲方向商务合同的买方行使追索权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促使甲方受让债权的实现;
六、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无条件全额回购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约: (一)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所作的任一保证和承诺; (二)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任何一项义务; (三)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二、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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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纠正违约;
(二)停止发放融资款; (三)解除合同;
(四)要求乙方回购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五)从乙方在甲方及甲方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扣收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款、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国内保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六)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以及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单方修改本合同。 三、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并终止本合同: (一)出现足以严重影响甲方权益的违约情形;
(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三)国内法律出现重大变化,对本合同项下的保理业务产生重大影响,以至难以继续履行;
(四)其他不可抗力情形。
四、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因部分条款的无效而受影响,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履行。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以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毫不迟延地以任何快捷方式通知对方。一方未及时通知对方的,合同另一方按未通知前的联系方法送达文件、通讯和通知,一切后果由未通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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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任何文件、通讯和通知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甲方以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
四、双方约定,双方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双方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效印章。乙方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一、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及买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二、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三、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融资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四、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五、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未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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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单位印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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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为: 的《兴业银行有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附件
《商务合同清单》
商务合同号 付款人 发票号码 发票日期 发票金额 应收账款净额 付款到期日 合同签订日期
甲方(单位印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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