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工计价流程表
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上报监理当月工程统计资料 (每月28日前) 监理审核确认并报业主备案 (每月30日前) 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上报经监理确认的季度验工计价资料(每季末月30日前) 业主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次月5日前) 业主BT部审核 (次月10日前) 公司领导审批 (次月15日前) 报送审计机构 (次月22日前) 财务部门付款 (按合同约定阶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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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验工计价申报要求
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按照验工计价申请用表的格式进行填报、审核,验工计价申请用表中有关填项的说明如下: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项目
(一)合同内项目验工计价按第四、五、六章相关规定填报。 (二)合同中按规定调整价差的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价差调整,以该时段的工程数量按季度进行总量调差验工计价。
第二十三条 合同外项目
(一)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必须按《投融资建设项目合同和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经审批后的完整的变更手续及支持证明材料,实施完成后才予以验工计价。未通过审批的变更等合同外的已完工程量不予验工计价。
(二)索赔的工程项目按变更管理办法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后纳入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验工计价申请表。
(三)期中验工计价申请汇总表中开项按批复的总概算表开项。
第二十四条 应提供的资料
列入验工计价的工程必须是经监理、业主代表签认合格的已完工程量。无论是合同内、外的验工计价,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必须提供下列资料供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审查,方可列入本期验工计价。对因工艺或技术原因本期无法提供相关资料,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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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施工方法、使用材料、设备及施工环境等均正常,按常规判断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可暂列入本期验工计价,但相应资料应在以后计价时如实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以后的资料或检查发现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由监理工程师在发现的当期计价时扣除已列支的工程量。
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申请验工计价应提供的资料有: (1)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第一期验工计价时需提供);
(2)必须的各项工程检查文件、隐蔽工程检查文件; (3)成品、半成品、设备及材料到货检验报告、入库单及合格证明文件,技术说明书;
(4)各种工程试验资料及必要的材料试验资料; (5)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6)按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计算单;
(7)经监理、业主代表确认的中间验工计价清单、中间验收证书、质量验收合格记录、检验批等资料;
(9)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提供按变更管理办法和合同规定审核批准的变更、调价或索赔报告。
(11)验工计价申请表的项目及费用内容应与概算细目对应。
第八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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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不予验工计价的情况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无开工报告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部分不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合同除外);
(二)无验工计价资料或验工计价资料不全; (三)因施工错误而增加的工程量;
(四)未经业主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量; (五)超过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外的工程量; (六)投融资建设项目公司负责采购的材料未提供技术说明书和合格证(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已安装就位的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业主签证认可; (八)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
(九)各分部分项工程无质量检查评定文件,或需返工、待处理的;
(十)未按有关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进行检查,未填写相应质量检查文件;
(十一)成品、半成品、器材、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合格证资料;
(十二)材料未按规定试验,并未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 (十三)合同外费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费用未获批准; (十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设计规定的工程或设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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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对未提供加盖受控章的施工图纸完成的工程量不予验工计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由成都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定部门)。
第二十八条 附件 验工计价申请用表
(一)投融资项目期中验工计价申请书(含封面、审查表、汇总表、投融资回报计算表)
(二)投融资项目标段验工计价申请书(含封面、审查表、申请表、清单表、合同外验工计价汇总表)
(三)投融资项目标段期中计量申请书(含封面、中间计量证书、中间计量申请单、中间交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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