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8)

2019-01-19 12:47

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漏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采取补救措施和及时报告义务的规定。

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的法定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泄露事件或泄露隐患后,为避免或减轻泄密危害后果而采取的一切适当措施。“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是指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发生泄密或可能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报告,或者向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接到报告的机关、单位,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存在泄密隐患的,要采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书面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内容包括被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泄密事件发生经过,泄密责任人基本情况,泄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泄密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本章共7条,主要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和标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泄密案件查处、定密监督、密级鉴定和处分监督等职责。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具有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同样的行政管理职能。这次修订,明确赋予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规章制定权,对加强保密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国家秘密依法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保密规章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要依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涉及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同时严格遵循《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保密规章。保密法实施以来,国家保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后的保密法确立了一些新的重要制度,国家保密局将及时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同时对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尽快建立健全与新的形势和任务相适应的保密规章制度体系。

国家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发布(代号为“BMB”),主要分为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两大类。这次修订,明确了国家保密标准的法律地位。1992年以来,国家保密局制定了一系列国家保密标准,内容涉及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类、安全保密产品与设施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类等,是指导和规范保密技术防护与检查监管、安全保密产品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目前已发布的国家保密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

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的规定。

“依法组织开展”,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保密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工作规划,部署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保密宣传教育是党和国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基础。保密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开展保密形势教育、保密知识技能培训、保密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等。保密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涉密人员。要通过保密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防范知识和技能。要把保密教育培训与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领导和管理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当面向全社会,努力推动保密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课堂、进家庭,增强广大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意识。要充分利用传统和现代传媒手段,灵活运用讲座、报告、技术演示、窃密泄密案例展示等多种形式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保密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机关、单位,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定密工作、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涉密人员管理、重大活动和项目保密管理、保密技术防范、泄密案件查处等情况。在发现其他组织、个人有涉嫌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也应当进行保密检查。保密检查的形式主要有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等。为应对高技术窃密的威胁,必须加大技术检查力度,提高保密检查的科技含量,加强对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场所等的检查,切实增强泄密隐患和漏洞的发现能力。

保密技术防护是为防范涉密信息泄露或被窃取,应用保密科技装备和手段,对涉密载体、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技术保护,主要包括物理安全防护、运行安全防护和信息安全保密防护等。保密技术防护能力是国家整体保密能力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保密技术防护整体水平较低,一些机关、单位保密技术防护基础薄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大保密技术防护工作力度'大力推进技术自主创新,加快保密技术装备强制配备,切实提高保密技术防护能力和水平。

泄密案件查处是依法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进行密

级鉴定和危害评估,对涉及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发现的泄密隐患和漏洞采取有针对性整改补救措施的执法活动。查处工作的主要环节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在立案环节,应对领导批办、检查发现和机关、单位报告、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进行调查和处理的决定。在调查环节,应查明泄密原因、确定泄密责任人、进行技术核查取证、进行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对泄密机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在处理环节,应在查清泄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人作出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结案是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落实整改措施、有关责任人员受到处理的,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应依法结束案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案件档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泄密案件情况进行通报,充分发挥泄密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目的是督促机关、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密工作各项职责,抓好保密工作落实,而不是替代机关、单位开展具体工作。“指导”,主要包括制发文件、召开会议、教育培训、提供咨询、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方式。“监督”,主要包括督促、检查、调查、考核或者评估等方式。针对当前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力量普遍比较薄弱的现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定密监督职责的规定。

为提高机关、单位定密的准确性、规范性,这次修订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定密监督职责。

“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主要有5种情形:一是权限不当,即没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定密,或者有定密权的机关、单位超出权限范围定密;二是依据不当,即未按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定密,如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或者与保密事项

范围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明显不符;三是程序不当,即未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程序定密,如定密未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四是内容不当,即在确定密级时未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五是标志不当,即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不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实的定密不当问题,要及时发出纠正建议书,限期纠正。有关机关、单位接到纠正通知后,应当及时改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监督。一是加强检查,将定密工作情况纳入保密检查范围,通过组织定密工作专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机关、单位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对案件查处、密级鉴定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三是对机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定密不当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四是开展定密统计工作,掌握机关、单位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密检查及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

组织开展保密检查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是机关、单位的义务。“配合”,是指机关、单位应如实提供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保密检查提供人员协助、设备支持和工作场所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等。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泄密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是限期整改。发现机关、单位制度建设不完善,涉密人员、涉密载体和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不严格,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可能使国家秘密接触、知悉范围扩大或者失去控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采取纠正、补救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并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文释义(8).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当代大学生政治价值观现状调查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