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中央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当前,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目标责任制,因地制宜,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全面准确地认识两个“70%”的要求,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等有关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坚决维护中央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认识,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短期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关系,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多地关注、维护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正确处理发挥市场机制与加强政府调控的关系,通过加强政府调控,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运行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原则和政策已经明确,关键在狠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措施,分解任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令畅通。要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同时,抓紧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确保各项调控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充分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增强透明度,及时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房地产的各项政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理念,鼓励合理消费。对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中央去年实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
国家应该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要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认真落实去年以来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部署,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齐心协力做好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工作。各地区、特别是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要求重点发展中低价位普通商住房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措施。会议指出,要认真落实去年以来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部署,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会议认为,中央去年实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
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会议提出的措施包括: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窗体顶端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窗体顶端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齐心协力做好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工作。各地区、特别是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房地产市场新政策解读:用环节税抑制炒房 政策解读对措施(一)的解读 新政策是“国八条”的提升 解读者:北师大教授董藩
新政策基本是去年政策的延续和提升,有些举措是去年政策的承接。去年“国八条”提到要改善住房结构至今,房地产产品供应结构依旧存在户型偏大问题。去年的调控政策是强调“改善”商品房结构,而今年则要求“切实调整”,这说明中央政府要求各地政府要通过实际行动来改变目前市场上住房结构不平衡的现状。 对措施(二)的解读
用环节税抑制投资性炒房
解读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跃庆
政策中有一个新的转变,就是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这说明中央政府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交易环节的税收,来抑制投资性需求,目前北京已经有专门针对房屋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个环节加强。一刀切的方式加大首付比例的信贷政策是不可取,这次提出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则有可能针对不同档次的住宅产品的首付比例有所分别对待,比如80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产品仍执行先行的首付比例政策,而高于的住宅产品则要提高首付比例,当然这个还需要结合所购房屋的总价进行综合考量。 对措施(三)的解读 具体执行需把握好尺度
解读者:香港太平洋国际集团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贾卧龙博士
实施这条新政,应该考虑拆迁带来的实际供应的增长应该是大于“被动需求”的。目前所所进行的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所进行的拆迁改造,一般拆迁行为都是拆旧盖新、拆平建楼。如果拆了100户的住房,则可能盖了500套房子,要考虑到拆迁带来得人为供应量增加的作用。因此这个政策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要有所选择的进行,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尺度。 对措施(四)的解读 首次提出开发全程监管
解读者:清华大学“国际商业地产运营商”培训班首席专家委员朱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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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府首次提出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全程监管。目前房地产开发商以“销控”的方式进行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已经是市场上公开的行为,开发商一般都是将位置、户型等相对教差的房子先销售,而将位置和户型等较好的房子留到最后销售,随之开发商也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格,因此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是一个关联关系。虽然目前北京已经出台了政策要打击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的行为,囤积房源将禁销一个月,显然这种处罚在一定程度是帮助开发商再次进行房源的囤积,很难起到真正的规范作用,从其处罚的力度来看,则很难产生实际效应。 对措施(五)的解读
二手房活跃未必能抑制涨价
解读者:中原地产华北区域总经理李文杰
这个政策是具有切实可行的意义,通过激活存量房市场来解决目前房价上涨过快,尤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一条不错的途径。积极发展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就需要通过拓宽市场渠道,尤其是创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和交易环节,比如降低税收门槛、减少交易环节和周期等等配套性举措需要出台。其实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还不是那样成熟,与整个城市发展和二手房市场交易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显然启动这个举措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而且二手房市场和一手新房市场是联动的,目前,一手新房市场的房价飞涨已经拉动二手房市场房价也在上涨。从目前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践来看,二手房活跃未必能完全抑制一手新房上涨的速度,建议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中应该考虑通过税收等手段进行调解。 对措施(六)的解读
信息披露制度应落实并完善
解读者:今典集团董事长张宝全
北京市建委和北京市统计局的就不一样,同时国家统计局与北京的统计数据也不一样,因此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公开、准确的数据不仅仅给购房者作出相对理性的购买判断,同样也可以帮助帮助开发商进行投资开发方面的进行合理判断,这样就可以保持一个理性的供需市场。目前房地产市场上的各种舆论纷起,而且有些所谓的专家或者开发商的舆论是错误的,存在误导市场和政府决策的可能,房地产市场舆论是一个非常大的泡沫,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才能合理的引导目前房地产市场,否则可能造成整个市场的不理性和恐慌。 近期房价是热点,整理一篇文章,可以参考下
中央去年实施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房地产投资增长和房价上涨过快的势头初步得到抑制。但房地产领域的一些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主要是少数大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秩序比较混乱。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整个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房地产业发展和住房建设,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的基本国情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
国家应该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要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认真落实去年以来中央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部署,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执行住房开发、销售有关政策,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信贷政策,引导和调节住房需求。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土地使用监管,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四)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制止擅自变更项目、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 (五)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全局观念,齐心协力做好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工作。各地区、特别是城市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屡遭报复引深思:立法何以为证人保护铸盾 触目惊心: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证人保护法已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
应对“免证权”和“污点证人豁免权”等明确规定
“慕马案”的举报人周伟举报后连遭劳动教养和开除党籍,并最终因劳教期间备受折磨而疾病缠身,撒手人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还会受到威胁:“就是为了要你的命”;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结果先是被免职,接着以“涉嫌挪用公款”的理由遭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一桩桩案例不断揭露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弊端。 不久前,“李文娟举报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和“祁利刚为死去农民工作证”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关于证人保护立法的讨论再一次掀起了热潮。
报复事件令证人作证前景堪忧
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诉讼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在有些案件中,证人甚至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在我国,证人在诉讼中的作用虽然也越来越重要。然而一次次的证人“遭打击报复事件”让人不得不对证人作证的前景担忧,李文娟在接受采访时便说,如果能够重新选择,“不会再举报了”。据统计,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率不到10%。
那么,是什么让不法分子如此猖狂,又是什么让证人的合法权益一次次遭受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广义来看,举报人应该属于证人的范畴。目前,证人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空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很笼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切实满足保护证人的需要。首先,保护机构职责不明确,形成了目前这种“谁都该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其次,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程序相配套。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大多为事后救济性保护,而忽视了事先预防性的保护。再次,对打击报复证人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也还不够。仅在刑法第308条中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不足以对不法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另外,为证人保密制度存在缺陷。尤其是对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亟待改善。 证人保护法律框架的三种选择
证人屡遭报复,法律对此又苍白无力,试问还有多少人有勇气站出来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维护法律的正义?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安徽省人大代表童海保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在证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缺陷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证人保护法〉的议案》。他在议案中建议应在证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机关、保护对象、保护措施、保护范围、经费保障、保密制度以及建立“污点证人”制度等几个方面。据他介绍,目前这一议案已被全国人大采用,并被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之中。
如何搭建证人保护的法律构架,何家弘认为可有三种选择:一是将所有内容在诉讼法中加以规定;二是制定完整的立法规划,先修改诉讼法,在其中写入原则性规定,然后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对具体内容加以规定;三是直接制定证人法,在其中明确规定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与之对应的保护和惩罚措施。他认为第二种选择最为可行和有效。
核心问题:证人的义务与权利
何家弘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提出了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首先,要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证人有义务作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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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证人不作证的情况我们该采取什么措施却并未规定。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应该出庭作证但拒不出庭作证的发布强制出庭令,如果依然不出庭的,可判其妨碍司法罪、藐视法庭罪等。同时,明确规定“免证权”、“污点证人”的“豁免权”等。第二,注重对证人合法权利的保护。除了可能遭到打击报复,证人权益还可能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侵害,例如有些地方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的形式对证人取证。第三,明确证人保护程序,同时落实人力和财力保障。在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设立专门的证人保护组织———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负责、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对证人的个人信息加以严格保密。第四,对证人的补偿问题加以规定。
立法的完善是实现证人保护的重要前提,而司法工作中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才是关键。要扭转当前“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假证”的局面需要整个法治环境的改善。我们在要求公民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也应该为公民作证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证,免除其后顾之忧。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证人“不再流血又流泪”,实现真正的“奉法者强则国强”。
证人保护亟需制度跟进
最近哈尔滨的男子驾车逃逸事件一男子驾车撞人后逃逸,并威胁周围观众及提供线索的人,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出的时空调查:谁来作证节目中有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广告的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跪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能证明自己清白或为家人讨回公道,他们做出了这些举动,可以知道寻找证人有多么困难,,寻找证人难,找到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更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给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不超过10%,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证人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
证人之所以承担的义务与所享受的权利并不对称,源于我国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刑事诉讼法只是宣示式地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
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并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保护机关和经费来源等等,可操作性很差。因此,必须尽快将证人保护的问题提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来。当前,鉴于证人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有必要借鉴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单独制定证人保护法等法律,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证人保护亟待制度跟进(转引,略改)
当前一些案件难以快速侦破、结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不愿作证,寻找证人难,让证人作证更难,而这些人证对案件突破又至关重要。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种种原因,一些证人不肯或不愿作证,而在现实中,个别证人作证后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2006年4月11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栏目播出的“时空调查:谁来做证”栏目中讲了几个故事:主人公有的贴告示,有的举牌子,更有的跑地哀求,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寻找证人。只有找到了证人才有可能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为亲人讨还公道。他们做出这些举动,可见寻找证人多么困难。有这样一个数字----10%,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平均不超过10%,证人不肯出庭作证,案件的是非就很难分清,当事人欲哭无泪,法官也爱莫能助.
为什么证人不愿意作证呢?.目前法律对如何保护证人权益没有明确界定,这涉及到一个不容忽视的证人保护问题,在当今社会如何化解各类证人不愿作证的顾虑,切实地保护各类证人的生命财产,亟待解决。
证人保护是司法难点.《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前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所占的比例很低,相当数量案件没有证人出庭作证,采用都是证人原先的书面证词,既未充分体现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一面,又有失法律的公正。
首先,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究其原因有这样一些因素:证人考虑到自身及家人在人身或是名誉上的安危,尤其是作为邻里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同单位人犯罪等案件,因其与被告人长期相邻或工作,受到周围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因素的制约,担心出庭作证会得罪某一方或某一人,由此而受到各种方式的打击报复,从而造成自身或家人在人身、名誉方面的伤害。有关法律虽然规定对证人采用侮辱、诽谤、殴打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但这仅仅是一种事后的制裁措施,如何对证人实施保护并没有具体措施。
其次,对于一些证人而言,其主观上并非不愿出庭作证,但若出庭参加诉讼,客观上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如误工损失、交通差旅费用支出等,得不偿失,因此不愿出庭作证,而现行法律对如何补偿证人因作证带来的经济损失无规定。
再次,某些案件的重要证人无论是知情者还是目击者,亦有违法或犯罪的行为,若出庭作证,会导致自身的问题败露,以至于自身遭受法律的制裁,该类人为保全自身不敢出庭作证。
作证难,举证难已成为捆扰我国司法建设,防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要解决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就要从制度层面上入手.法律虽对证人作证规定为公民的一种义务,义务不可放弃且应当履行,但目前法律对不履行义务行为并无约束性的条文。只有用立法方式将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制度化和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对于无特殊理由,能到庭而拒不到庭作证的证人,可采取强制措施。一旦作伪证,依法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应设立“保险机制”,对在人身、名誉上受到严重威胁的证人,或者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的证人,可采用为其调换工作单位、调换居住地或者进行经济补偿等方式,以确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自身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人等特殊类型证人,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其权益。逐步提高我国各类诉讼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达到超过10%.
二要与当前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相融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是非善恶美丑混淆的现象,有许多就是这种不良风气所致。所以,在荣辱观道德观价值观上要做到“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必须对现实存在的各种社会风气采取旗帜鲜明的态度。既要坚持强大的正确舆论导向,又要有机制和体制层面的得力措施,才能有效地整治不良社会风气.作为知法守法的公民要自觉维护社会正义,敢于作证,与丑恶现象作斗争.
三要倡导明荣知耻的新风尚.第九次全国见义勇为英雄和先进分子表彰大会2005年11月16日在北京举行。自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2005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推荐第九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表彰大会表彰人选的通知》以来,根据投票情况,共有14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46名同志被授予或追授“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深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既要抓精神文明建设,又要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广泛开展“见义勇为好市民”\精神文明建设奖”活动,全面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古人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以使更多的人像李文娟和祁利刚那样站出来证明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从而营造一种“奉法者强”的社会环境 (二十四)“三农”问题: 一、农民工问题 (一)、进城务工人员存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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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些地方在农民工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了许多不合理限制;2、企业用工和劳动管理很不规范; 3、劳动岗位极不稳定,报酬难以有效保证;4、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不到保障;5、社会基本保险普遍缺失。 (二)、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1、许多人观念上有错误,以农民来定位“进城务工人员”;2、社会保障不完善。 (三)、对策:
1、解决好雇佣者对进城务工人员随意克扣工钱和拖欠工资等问题;2、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健康保障; 3、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技能和素质;4、确立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5、确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分配办法;6、帮助建立一个具体的进城务工人员组织。 二、拖欠民工工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总理关注引出“清欠风暴”
2003年10月产24日傍晚,重庆市云阳县龙泉村村民熊德明,回家后发现自家门前围了一大堆人,然后。她见到一位她以前在电视上见过的“大人物”——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在犹豫了一会后,熊德明告诉总理,现在农民收入主要靠打工,但她爱人李建明有2000多元钱的工钱已拖欠了一年,影响娃儿们交学费。总理听后表示:拖欠农民的钱一定要还。人群中立即响起热烈的掌声。当天夜里11时,熊德明和丈夫拿到了拖欠的2240元务工工资。
2003年月日《中国政法报》发表了题为“如果不是总理过问”一文,随后,从中央到地方,全国掀起了一场“清欠风暴”。 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不仅在个体和私营企业村在,在某些国有企业也相当严重。 (二)、问题的原因:
专家分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主要原因有五点: 1、一些地方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一些房地产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是造成拖欠的重要原因。 2、部分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立项、开工;
3、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导致总包单位无力垫资又要求分包单位垫资施工的恶性循环,进而造成民工工资的拖欠; 4、包工头为了自身利益多赚利润,故意拖欠;
5、包工头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民工投诉时缺乏法律依据;另外,不按时发工资也是造成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三)、解决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首先,充分认识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
第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是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制止“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求。 其次,要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 (1)、应该建立一个认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民工拖欠工资管理条例》,而不是各地自搞一套; (2)、要建立民工任职的资质人定,以此遏制我国由于民工进城没有管理造成的巨大浪费; (3)、要建立劳动合约的认定制度,通过第三者公证,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就具有法律效力; 再次,要加强民工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教育,增强其维权意识。 三、农民增收问题
“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民收入问题。目前我国农民的收入状况,总的来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详见材料) (一)、影响农民增收的相关因素
第一,农产品成本高、价格低、限制了农民增收第二,农业经营结构不合理阻碍了农民增收。 第三,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掣肘了农民增收。第四,非农岗位就业不足抑制了农民增收 (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分析
第一,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是关键。第二,农业结构调整是必要条件。
第三,发展劳务经济,改革户籍管理是必要途径。第四,减轻农民负担是保正。第五,政府加大投入是基础。 四.农民就业问题:
1大力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工程,切实帮助农民转变就业观念,积极引导,培养良好的就业风气 2建立完善的技能培训体系,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民的技能素质。积极推荐就业 3落实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使用本地群众
4建成标准统一、制度完善、功能齐全的一站式就业服务平台,实现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 5适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废除城乡二元化结构,让农民能与城市人进行公平的就业竞争 发展现代农业:
1整合农业资源,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发展都市农业、建设农业园区,打造建设一批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业生态园;发展循环农业,特色农业 2实现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协作化、用高科技武装农业的发展
3实现农村经济市场化,把农业、农村、农民融入整个市场体系,提高农产品商品率,使农民变成从事企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劳动的现代农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
4发展农业工业化,走低成本低污染低消耗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农业工业化道路 五.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1加大扶贫投入、发放扶贫贷款、减免办学经费、用地收费返还等措施、增加欠发达的【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2帮助欠发达区发展集体经济,同时适当增加工业和商业用地指标,为落后镇村脱贫奔康提供一个发展平台 农村改革:
1创新农村基层政权体制,认真解决机构和人员臃肿问题,切实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2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有效利用
3建立或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医疗保障、贫困生入学补贴、养老保险等
4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
5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通过增加非农就业等间接补偿和工业发展,等财力增加后建立反哺农业的长期补偿,以达到长远的保护农民利益
6推进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丰富农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农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7引导农民抵制迷信、破除陋习,宣扬科学,倡导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方式
8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9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群众享有相关法律法规机制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10加强依法治村工作,严厉打击黄赌毒,妥善处理好社会各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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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12将农村的教育、交通、能源、医疗、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和发展水平纳入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干部考核指标中,使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真做到统筹农村发展当中
13转移农村劳动力,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收益率,发挥以城带乡、建设新农村的战略道路
14充分调动农民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自身生产力、文化等方面的素质 (二十五)城市交通堵塞
城市交通安全解决方案及城市交通堵塞的原因分析
改善城区交通安全现状方法:一是逐步改造城区道路,增加交通设施投入,维护原有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真正实现"人车分流";二是合理设置公汽站台,分散人流,缓解交通压力;三是搬迁中心汽车站等市内大站。迁站目的在于减少长途车进入市区中心,该建议90年代就曾向原怀化市提出过;四是合理设置公共停车场;五控制摩托车在主要城市路段的行驶
城市堵车的根源可以归纳为六个不匹配。 (1)道路交通特性和车流特性不匹配
随着汽车拥有率的提高,城市道路上车流密度出现了质的变化,即:由以前的间断性车流变成了连绵不断的连续性车流。即车流的特性是连续流的特性,而城市道路(除快速路外)全部为间断流交通特性,两者的特性是不匹配的。因此,只有将城市道路所能提供的交通方式,由间断流交通方式(即每到交叉路口需要停车等待绿灯)改造为连续流交通方式(无红绿灯,无冲突点,途中无需停车),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特性与车流特性相匹配。这是解决城市堵车的根本途径,否则,堵车问题是不可能彻底解决的。
(2)交通需求密度与交通供给密度不匹配
随着汽车拥有率的提高,繁华市区交通需求密度将提高至50000车?公里/公里2?小时,而现行的城市道路交通模式,所能提供的交通供给密度只能在10000车?公里/公里2?小时左右。交通供给密度与交通需求密度严重的不匹配。按照我们的观点,目前城市市区道路的通行能力只发挥了20%左右,这是造成交通供给密度(车?公里/公里2?小时)远远小于交通需求密度的根源,也是微循环堵车永远无法解决的根源。必须寻求一种方法,将市区道路通行能力的潜力全部挖掘出来,进而将交通供给密度提高至50000~80000车?公里/公里2?小时,才能实现交通供给密度与交通需求密度相匹配,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市区内的堵车现象。 (3)城市道路的级配理论造成各路段的交通特性不匹配
产生于六十年前的城市道路级配理论应该看作是间断流交通向连续流交通
的一种回归,其中的快速路“回归”为连续流交通,但是这种回归只是部分的,是不彻底的。进入汽车时代以后,城市交通出现了新的规律,可以概括为速度趋同定律和密度趋同定律。这种新的规律使得快速路和其他道路永远处于不平衡状态之中,在逻辑上表现为一种悖论,可以称之为交通悖论。多年以来,不少城市交通始终处于在悖论中艰难地挣扎的局面。
城市道路分为四级(快速路、主干路、支干路、支路)的级配理论,是造成城市必然堵车的过时的理论。城市在进入汽车时代以后,汽车将遍及大街小巷,那种希望通过几个大的道路工程来解决全市交通拥堵的想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只有把目光从几条线上转到“面”上,即把目光转到提高整个路网中所有道路的通行能力上来,设法使全市路网中所有的道路都变成快速路。对汽车时代的城市道路交通系统参数进行全面分析计算后,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理论结果:在城市道路面积率为20~25%的前提下,当且仅当市区道路全部实现连续流交通,平均车速为60(公里/小时)左右,才能实现建设真正紧凑型不堵车城市的目标,在人口密度为15000人/公里2和汽车拥有率为600辆/千人的情况下,不出现交通拥堵。 (4)城市交通规划的思路与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匹配
目前奉行的以年限的长短确定交通规划目标的方法是不科学的,其结果是“规划赶不上变化”,道路的改造赶不上车辆增加的速度。科学的规划方法应该以规划所必须遵循的刚性约束条件为规划目标。犹如给小孩子盖房,也要以成人的高度作为依据、作为刚性约束条件,一样,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的刚性约束条件是:城市汽车饱和拥有率600辆/千人,城市人口密度15000人/公里2,同步建设行车、停车和步行三个系统,即在城市中不存在交通拥堵和停车困难并有遍布全市的、宜人的步行系统,并能实现快速公交等。 (5)“一重两轻”造成动态交通设施与静态交通设施不匹配,造成快行系统与慢行系统不匹配。
这里的静态交通设施指停车系统,慢行系统指步行和自行车道路系统。目前,随着城市道路的不断改造,停车及步行系统的困难却越来越大,反过来,又加剧了道路通行的困难。行车、停车和步行三个系统的匹配,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困难。 (6)道路间断流交通特性与快速公交不匹配
在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的今天,想依靠公交优先行驶的政策来实现快速公
交,即使取得一定效果,也是暂时的,长期实现是不可能的。快速公交的前提是城市全面实现连续流交通。 如前面已经谈到过的首创于巴西的快速公交BRT,也同样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十六)贫富差距 由贫富差距引起的思考
联合国开民计划署认为:目前中国的基尼系数为0.45,占总人口20%最贫困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分额只有4.7%,而占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和消费的份额高达50%。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贫富的差距渐渐扩大,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全的隐患,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发展、制度方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大家的收入不高,但比较公平,但经济不发展,由于平均主义,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效率侁先、兼顾公平”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为了经济的发展,不一点不公平是允许的,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分化就越来越明显。
其次是我国的大政方针,东部地区对外开放,为了吸引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给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人为的造成了东西部的发展不公平,造成了东西部的贫富差距。我国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政策,一部分拥有高科技知识的人才,符合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劳动取得了高额的回报。
再就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建全,一部分人钻了制度的空子,采取不合理的手断拥有了大量的财富。贪污**,收取贿赂,聚集了资产,成为了富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目标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达到共同富祫。但渐渐加剧的贫富差距不符合我国的发展方向,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全面发展。虽然适当的贫富不均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但贫富差距现在成为了广大劳动都普遍反应的焦点问题,过于严重的贫富差距不但不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还将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的隐患,怎样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呢?
首先要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只有蛋糕做大了,才是解决贫富差距的根本。市场经济发展了,国家综合实力增强了,财富多了,才能更有条件,更好的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解决贫富差距。
贫富差距主要是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所以国家应该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力,尤其西部地区的农村,建立东中西部统筹发展,东部支援西部,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长效机制。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加快对西部农村的发展,鼓励富人到农村投资,发展乡镇企业,给予优惠的政策,提高西部农村居民收入。改革城乡二元制结构,取消阻碍农民自由流动,到外地谋求发展的限制,统筹城乡就业,创建平等的就业环境。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农民的素质能力。
其次是完善税收制度,征收高收入人群的所得税,增加消费税,同时减免农业税,减轻农民的负担。 再就建立健全法律,打击对非法经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出租,贪污等现象发生。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共同富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政策 ,一定会克服眼前的困难,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达到共同富裕。 今年申论能考“港校热”吗? (二十七)教育公平及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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