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2)

2019-01-19 13:51

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局管内地方电力部门修建、改建或拆除电力线路跨越铁路营业线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是:

(1)受理路外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申请;

(2)组织相关单位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审批,跨越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施工组织,协调相关铁路单位配合电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主要职责是:

(1)参与设计文件的审查;

(2)组织审查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组织设计,办理营业线施工审批手续;

(3)负责对电力跨越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进行监管。 路局其它相关处室、运输设备站段配合做好设计审查及施工配合等工作。

第四条 路外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

1.路外工程建设分为前期工作和实施工作两阶段。路局总工程师室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工作,路局工程管理所负责路外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工作。

2.初步设计及其之前的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由路局总工程师室以师字文发布;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由路局工程管理所以建字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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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线工程前期阶段工作是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

4.路外立交桥前期阶段工作是指方案设计文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顶进或架梁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程竣工验收。

5.路外管线过轨工程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

6.电力跨越的前期工作是指设计文件审查;实施阶段工作是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组织施工预备会、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 路外单位在临近铁路营业线设置通信或其它杆塔的技术参数比照电力杆塔标准,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技术方案按路局审查的意见实施。

第二章 专用线工程 第一节 前期工作

第六条 专用线建设的基本原则:

1.专用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铁路的发展规划,与路网相协调,适应工业企业生产的运输需要。同时应根据其地理位置、运量大小、货物流向、运距长短、接轨车站及相关干线通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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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并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及有关规范、规程、规章的要求。军事专用线的接轨及修建工作应符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铁道部有关规定。

2.专用线接轨审批范围:

(1)凡新建专用线与营业线车站接轨的;

(2)初步设计已经铁道部批准,但尚未交付运营的新线,需修建专用线的;

(3)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或改扩建后需增加铁路干线运输量或改变运输品类的;

(4)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车站接轨的。 3.专用线接轨的技术条件:

(1)新建专用线的近期到、发运量,一般不低于每年30万吨/年,低于30万吨/年的原则上不予修建。情况特殊,修建理由充分,如涉及国防、科研以及危险、超限、鲜活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等,运量可少于30万吨/年。

(2)新建(包括改扩建,下同)铁路专用线应尽量集中在战略装车点接轨,不准在拟封闭车站或不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接轨。

(3)新建铁路专用线要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行业设计规范和铁路运输安全等要求。

(4)新建铁路专用线原则上不设路企交接场(站),减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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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作业环节,加速车辆周转,提高作业效率。

(5)年运量100万吨及以上、品类单一的新建铁路专用线,其装卸线应设计为贯通式,并具备整列装卸、整列到发的技术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装卸机具。

(6)严格控制在繁忙干线和时速200公里及以上客货混跑干线上新建铁路专用线。确需新建的,原则上采用铁路专用线与正线立交疏解的接轨方案,尽量避免或减少铁路专用线作业对正线行车安全和运输能力的影响。

(7)新建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铁路专用线,必须符合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规定》(铁运?2006?50号)等要求,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4.专用线接轨申请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专用线的建设单位在选址和方案研究阶段,应提前向北京铁路局提出修建专用线并承担其货物运输的申请函。专用线接轨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专用线近、远期年到发运量、品名和流向; (2)厂内装卸、计量设备及能力情况;

(3)接轨站位置示意图、厂内布置图及其它工程资料; (4)具有污染环境和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出具主体工程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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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研究报告以及地市级以上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

1.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必须经铁道部批准。专用线建设单位按照《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1号)规定要求,应向铁道部申请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并报北京铁路局备案。在获得准予接轨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设计工作。

2.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方案的审查。

3.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行政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由铁道部提供的格式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复印件;

(3)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鉴后修改),并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

(4)路局出具的专用线接轨意见及专家审查意见; (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查、批(核)准文件(军事专用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其中包括规划、环保、土地、消防、安监等部门的批复文件;涉及运输危险品的专用线,需提供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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