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路外工程管理办法-京铁师(2010)441号(6)

2019-01-19 13:51

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适用和行车安全以及施工机械可能侵入限界的各种施工,电力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路局提交申请函。

跨越申请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修建依据和线路性质; 2.电力线路等级;

3.跨越铁路的线别、区间、里程、与铁路交叉角度; 4.计划施工时间; 5.设计使用年限;

6.跨越铁路耐张段的设计技术参数计算依据和结论; 7.附电力线路路径图及跨越耐张段交叉跨越分图。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文件审查:

1.依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由路局总工程师室组织有关部门、站段会同建设和设计单位共同赴现场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须符合电力线路等级的要求。

2.根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设施现场实际提出跨越的原则意见,确定跨越径路、跨越地点、跨越点最大弧垂时距轨面或接触网的最小高度、跨越塔位置等具体技术要求。

3.电力跨越设计文件应包括交叉跨越点平、纵断面图,图纸须注明与有关铁路设施之间的数据关系。

4.跨越设计文件报路局总工程师审查后,出具意见函复建设单位并抄送路局有关单位。建设、施工单位依据此函作为后续组织施工和铁路单位配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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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实施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查:

1.跨越铁路的新建、改建电力线路应有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路局审查同意。审查工作由路局工程管理所组织有关站段进行。

2.施工组织设计应与路局设计文件审查函复的技术参数一致,否则须重新报批。

3.对施工难度大和影响铁路运输较大的电力线路跨越,由路局工程管理所恰路局有关处室和有关站段共同审查。

4.未经路局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三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提报,须充分考虑电力线路跨越营业铁路特别是高速、电气化铁路的难度,制定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防护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内容、地点和时间; 2.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施工程序; 3.对铁路运输的影响和铁路部门配合要求; 4.施工时间和进度;

5.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7.附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和相应的施工业绩; 8.附跨越封闭网、跨越架的平、纵、横断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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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施工中搭设的跨越架和封闭网须满足的技术要求:

1.封闭网、跨越架的平、纵、横断面图须表明与铁路设施之间的数据关系,符合铁路和电力行业技术标准;

2.跨越架强度和稳定性要保证铁路设施安全和运输秩序不受干扰,其位置包括拉线要保证铁路地下管线等隐蔽设备的安全;

3.封闭网在最大弧垂时与铁路设施的安全距离满足:电气化区段距供电设备带电部分3米以上,非电气化区段距钢轨顶面8米以上;

4.跨越带电的铁路自闭、贯通线须搭设全封闭刚性跨越架,跨越架三个方向距边导线的距离均大于1.5米。

第三十三条 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签订:

1.跨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经路局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持路局的复函与跨越处所铁路所在供电段、工务段、电务段(必要时)、通信段(必要时)等单位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办理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手续,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同时建设单位与供电段签订运行管理协议。

2.施工安全协议须明确的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内容、地点和时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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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和各自的安全职责); (5)发生行车事故和损坏铁路设施承担的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6)安全监护及配合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要求:

1.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施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执行路局有关文件规定,在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单位监护和防护下施工,听从铁路配合单位的指挥。施工时间应严格按路局下达的施工计划执行。

2.《营业线施工审批表》由供电、工务、电务(必要时)、通信(必要时)段审查签字盖章后,施工单位持与各单位签定的施工安全配合协议和路局的复函,报路局机务、工务、电务(必要时)处、工程管理所审批,审批后纳入路局施工计划。

3.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电力线路等级并应具有铁路营业线业绩。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施工,须成立施工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铁路配合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主管人员组成。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的确定:跨越电气化铁路由供电段担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由工务段担当。

4.担任组长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确定施工日期、施工防护、办理施工要点封锁手续、担任现场指挥,协调组织施工;其他配合单位负责本专业设备安全的防护和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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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跨越施工难度大、影响铁路运输较大的施工,路局有关处室人员参加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施工。

6.安全风险低押金的管理按路局有关文件执行。 7.施工期间,施工和各配合单位应严格执行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及安全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专业文件的规定。

8.施工单位应在施工3天前通知所有铁路配合单位,进行安全监护和防护。如需动土,在施工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电务段、通信段征求地下隐蔽设备位置,进行技术交底,设置明显标志,并在相关人员监护下开挖基础施工。

9.施工时必须在配合单位人员到齐后,由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开工命令,开始施工。供电段、工务段必须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护和防护,施工行车防护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单位负责。

10.施工组织严格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如确需改变施工方案时,须征得施工安全领导小组的同意。

11.施工完毕,配合单位按照铁路行业标准和审批的跨越设计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和达到有关标准和规定后,施工和配合单位方可撤离。

12.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的处理。各配合站段在施工期间须配齐抢修队伍,一旦发生施工事故,能够及时投入抢修。施工期间发生事故,由担任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和其它配合单位及时抢修,尽快恢复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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