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笔记

2019-01-19 14:37

“公司法”第一章笔记 新旧公司法比较

2005年10月27日修订,未修改原法条文仅占10%.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增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东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增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股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项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原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新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万元。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元。 原法:最低1000万元。 新法:将限额降至500万元。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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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

新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

原法:公司可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新增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原法: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新法: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规定有限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新增 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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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0、上市公司要设立独立董事。新增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1、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来严格的规范。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侵占公司利益,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到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2、公司不再为购建职工住房提取公益金

原法: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新法:删去

13、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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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新增

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5、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新增

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

16、允许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新增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7、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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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新法: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8、明确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新增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9、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新增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0、职工补偿金在公司清算时优先受偿

原法:公司正常清算时,其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部分,再分配给股东。

新法: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东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一、知识点:

1、公司法调整对象:公司的内外部组织关系。

2、历史最早出现的企业形态:自然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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