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有限)、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2、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封闭式公司(有限),股东有人数限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公司(股份),股东无人数限制,股份可自由转让。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人合公司(无限责任)、资合(股份)、人合兼资合(有限)。
4、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独立法人,母对子持有相当份额股份,已达到能够对子进行实际控制、支配);总公司与分公司(分是总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分领取《营业执照》,独立进行经营,不独立承担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 5、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股份、有限、独资 6、以公司国籍为标准,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1)外国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是外国法人,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投资而在中国注册设立的中国法人,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其公司名称一般注明“中国”二字,以与其本国公司向区别,如: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2)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①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审批制;②应在其名称中表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应在分支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③撤销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同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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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外国公司承担。 ★(1)母子公司关系问题、股东权利滥用问题
A、母仅是子公司股东之一,正常,母对子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B、当母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属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例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C、虽母常为子控股股东,但子还有其他股东,即子并非母下属,是独立的法人,母对子的控制应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实现,实践中母高管直接任免子管理人员的做法,侵害了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D、“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既可能是对公司,也可能是对其他股东; E、股东权利的滥用集中表现在表决权滥用方面:决议内容违法无效;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因此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如果滥用表决权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2)转投资限制的放宽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A、公司不能向合企、个企投资,因二者的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公司成为其出资人,则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加剧,易造成公司的连带破产。
B、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连带责任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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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除外。
C、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即成为该公司股东,在控制、支配关系形成时,便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否则仅是一般性的持股。 (3)分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设立
A、有限、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C、由投资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登后,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D、需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销售机构)时,须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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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zkw.com/exam/20090709091509.html “公司法”第二章笔记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一、知识点
1、公司法发端于17世纪初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英国。英国最早被称为公司的商业组织,是殖民公司。英美学者认为英国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鼻祖,我国学者支持德国黎赫曼的主张,即现代股份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的荷兰1602年荷兰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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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公司。
2、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主要的分水岭是南海泡沫事件,该事件是英国1720年匆匆通过《泡沫法令》的真正原因。
3、1843年,格兰斯顿成为英国皇家贸易委员会主席,其促成颁布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合股公司法》(1844年),该法采用3个原则:(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3)确立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
4、早期在美国,公司方面的立法属于州立法范围。 5、最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的是法国。
6、《欧洲公司条例》的具体情况:适用对象一定是跨国公司,必须在它总部所在的成员国注册登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12万欧元等等。
7、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是:《公司律》。
8、2002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的,旨在结束低道德标准和虚假利润时代的企业改革法案是:《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 9、德国对世界公司法发展所作的第一个重要的贡献是1892年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德国也成为最早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 10、法兰西国王路易十四(湖北自考网)于1673年颁布了《商事条例》,开创了公司立法的先河,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公司与两合公司两种。当代最新公司法之一的法国公司法颁布于1966年。 二、记忆
(一)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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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有形之手对公司监管力度加强。 2、公司立法由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 (二)法国公司法在内容上的特色: 1、公司设立原则不断演进。 2、率先提出了资本确定原则。
3、在公积金方面的规定非常有创造性,被各国公司法所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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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bzkw.com/exam/20090709091641.html “公司法”第三章笔记 第三章:公司的设立 一、知识点
1、产生于公司制度萌芽时期的公司设立原则是:自由设立主义。 2、最初为法、德等国采取的公司设立原则是:核准主义。 3、目前各国公司设立普遍采取的是:严格准则主义
4、我国公司法颁布之前实行的是: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颁后,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股份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此种为核准主义)
5、关于公司设立的性质,有:合伙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共同行为说三种。其中揭示公司设立行为实质的是:共同行为说。 二、记忆
(一)公司设立和公司成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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