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笔记(6)

2019-01-19 14:37

理技能等。 二、记忆:

(一)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问题的规定,比较接近法定资本制,但又与大陆法系的法定资本制不完全相同。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的注资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注资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二)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的条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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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三、新法:

公司资本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公司资本制度、出资、资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需要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方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该财产来源于出于出资,出资人将其所欲出资的数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又在设立时进行了登记,则记载于章程中的虚拟出资总额就是所谓“注册资本”。我们将出资分为发行、认购、缴纳三个阶段,即可作出以下分类: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

我国公司法修正前采取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一次认购一次缴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新法颁布改采折衷资本制。 有限

全体股东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资最低限额3万,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

(1)发起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人有限公司采取法定资本制,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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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类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公司 10万元 股份分公司 500万元 保险公司 2亿元 证券公司

根据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区分为5千万元、1亿元、5亿元三种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10亿;(2)城市1亿;(3)农村5千万元。 拍卖公司

(1)一般,注册资本100万以上;(2)文物,注册资本1千万以上

2、出资方式及出资程序: 出资方式

(1)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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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合伙企业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 出资程序

(1)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2)非货币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段。 (3)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出资不实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不足额缴纳的,应向公司补缴,并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领会:

出资不实、股东资格及对外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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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出资只要已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成立不受影响,出资人虽未足额缴纳出资,但其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该出资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与补缴差价(出资填补)责任,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首次缴纳最低限额,则公司不能成立,出资人无法取得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实出资人对其他没有违约的出资人承担章程所定的违约责任。

在公司破产时如发现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属于上述第(1)种,则该不实出资人应补交差价,并列入公司破产财产,换言之,此时仍承担有限责任;如属(2)种,则公司不成立,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不成立意味着公司与出资人财产不分离。 4、抽逃出资问题:

股东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分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出资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除外。

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0%的罚款。 ※5、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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