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5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3、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空)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进行指挥。
4、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5、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6、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7、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8、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并写出专题报告,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在监护下,方可作业。
9、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10、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在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体,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棱角之间应加垫块。
11、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中午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易晃动的重物应栓拉绳。
12、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前不得做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13、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14、起重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器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1 1~15 20~40 60~110 220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5 1.0 3.0 1.5 4.0 2.0 5.0 4.0 6.0 6.0
2.3-16起重指挥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在作业前,应共同交底,统一信号。 2、信号工应正确选择位置,不准站在吊物易碰难躲和无防护措施的危险部位。 3、上岗前先检查起重用的吊索具,保证吊索具安全有效并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负责。
4、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
5、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兼作挂钩工。
6、作业中必须戴好安全帽,佩戴好专用标志服装,严禁酒后作业。
7、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式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8、在吊装异形构件时,必须首先弄清楚构件重量再进行起吊。
9、群塔作业时,必须了解防碰撞措施,作业指挥时要注意避让,防止碰撞。
2.3-17起重司索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起重机司机、指挥信号、挂钩工作在作业前,应共同交底,统一信号。 2、上岗前先检查起重用的吊索具,保证吊索具安全有效并对其安全技术状况负责。
3、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即:被吊物品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不吊;吊物下方有人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物不吊;斜拉斜牵物不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吊;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吊;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吊等。
4、作业中必须戴好安全帽,佩戴好专用村志,严禁酒后作业。 5、必须服从信号工的指挥。
6、穿绳:确定吊物重心,选好挂绳位置。穿绳应用铁钩,不得将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运棱角坚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须加衬垫、有套索。
7、挂绳:应按顺序挂绳,吊绳不得相互挤压、交叉、扭压、绞拧。一般吊物可用兜挂法,必须保持吊物平衡。对于易滚、易滑或超长货物,宜采用索绳方法,使用卡环锁紧吊绳。
8、试吊:吊绳套挂牢固,起重机缓慢起升,将吊绳子绷紧稍停,起升不得过高。试吊中,信号工、挂钩工、司机必须协调配合。如发现吊物重心偏移或与其他物件粘连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9、摘绳:落绳、停稳、支稳后方可放松吊绳。对易滚、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绳要用安全钩。挂钩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绳时,应选用其他机具辅助,严禁攀登吊物及绳索。
10、抽绳:吊钩应与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缓慢起绳,不得斜拉、强拉、不得旋转吊臂抽绳。如遇吊绳被压,应立即停止抽绳,可采用提头试吊法抽绳,吊运易损、易滚、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机抽绳。
11、使用卡环时,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前必须检查封闭销是否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焊补方法修复卡环。
1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丝绳不得继续使用。 (1)断股或使用时断丝速度增大。
(2)在一个切距内的断丝数量超过总线数的10%。 (3)出现在拧扭死结、死弯、压扁、股松明显、波浪形、钢丝外飞、绳芯挤出以及断股等现象。
(4)钢丝直径减少7%~10%。
(5)钢丝绳表面钢丝磨损或腐蚀程度,达到表面钢丝直径的40%以上,或钢丝绳被腐蚀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见,整根钢丝绳明显变硬。
(6)使用新购置的吊索具前应检查其合格证,并试吊,确订安全。
2.3-18桩机操作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桩工机械类型应根据桩的类型、桩长、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综合考虑选择。作业前,应由施工技术人员向机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中除遵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遵守本规程桩基施工的有关规定。
2、施工现场应按地基承载力不小于83kPa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应配置足够的排水设备。
3、桩机作业区内应无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桩锤在施打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4、机组人员作登高检查或维修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和其他物件应放在工具包内,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向下随意抛物。
5、水上打桩时,应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打桩机与船体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锚固措施。当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3°时,应停止作业。
6、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立柱正前方2m以内,并不得斜吊。吊桩时,应在桩上拴好拉绳,不得与桩锤或机架碰撞。
7、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8、插桩后,应及时校正桩的垂直度。桩入土3m以上时,严禁用打桩机行走或回转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
9、拔送桩时,不得超过桩机起重能力;起拔载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打桩机为电动卷扬机时,起拔载荷不得超过电动机满载电流;
(2)打桩机卷扬机以内燃机为动力,拔桩时发现内燃机明显降速,应立即停止起拔;
(3)每米送桩深度的起拨载荷可按40kN计算。
10、卷扬钢丝绳应经常润滑,不得干摩擦。钢丝绳的使用及报废标准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3-19机械维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路。
2、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应设防护网,对面方向操作时应错开。
3、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丢。
4、扁铲、冲子等尾部不准淬火,出现卷边裂纹时应及时处理,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扳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上不准有人。
5、用台钳夹工作,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6、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7、修理机械,应选择平坦坚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8、不准在发动着的车辆下面操作。
9、架空试车,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车辆前方站立。 10、检修有毒、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或设备时,应先严格清洗,经检查合格,并打开空气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内操作必须通风良好,外面应有人监护。
11、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示警,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得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将手伸进齿轮箱或用手指找正对孔。
12、试车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立即停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