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
1.原告的确认(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例: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05/40/单选)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①受害人(加害人) ②相邻权人 ③公平竞争权人
④投资人(合资方、合作方) 有字号:字号
⑤合伙组织 无字号:合伙人
股东大会 ⑥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以企业名义) 股东代表大会
董事会 ⑦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企业
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 新代表人撤诉,不准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 原代表人,以自己或企业名义 ⑨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例: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02/73/多选)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公民死亡→近亲属
2.原告资格转移 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3.被告
1.概念=行政主体 变更:错告→驳回 追加:漏告→第三人 2.被告的确认
维持 → 原行为机关 ①复议 改变 → 复议机关
原行为 → 原行为机关 不作为 不作为 → 复议机关
例: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02/29/单选)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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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委托组织 → 委托机关
③上级机关批准 → 署名机关
种类越权→机关
④派出机构 幅度越权→机构
例: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02/79/多选)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由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⑤几个机关 → 共同被告
⑥内部机构 → 行政机关
⑦不作为(依职权/依申请)→ 有作为义务的机关 3.被告资格转移
行政机关被撤销→继承权力的机关or撤销机关
§4.第三人
1.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2.确认:原告型、被告型、证人型 ①受害人或加害人 ②共同被处罚人 ③行政裁决当事人
④不同行政机关相互矛盾 ⑤共同署名的非行政机关 ⑥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 3.程序
①在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 ②途径:申请参加+通知参加 ③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十九章 行政赔偿
§1.概述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司法赔偿、民事赔偿
§2.范围
侵犯人身权 人身自由权: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生命健康权:非法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伤害或死亡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伤害或死亡 其他行为→伤害或死亡 侵犯财产权
行政处罚 12
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其他行为 国家不赔偿 加害人个人行为 受害人过错 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公民死亡: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资格转移 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例: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4月乙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05/87/多选)
A.乙厂具有原告资格
B.乙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 C.因乙厂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D.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乙厂的请求不成立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①单独赔偿义务机关
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连带责任 ③被授权组织
④被委托组织 → 委托行政机关
⑤行政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撤销机关 ⑥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维持 → 原行为机关 经过行政复议 减轻 → 原行为机关
(过错原则) 原行为部分 → 原行为机关
加重→ 加重部分 → 复议机关
⑦派出机构 → 所在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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