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之日起5年。有效期内,考评员应参加并通过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考评员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考评员能力测试主要内容为:【测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释义及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现场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八条 进入考评员目录的人员,应按专业类型自愿登记在一家考评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登记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撤回。考评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考评员登记】
第十九条 考评员在名录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可采取自学、网络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并在该年度结束60日内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继续教育在线测试,通过测试的,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未通过测试的,暂停参加考评活动,直至通过继续教育测试。继续教育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考评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按年度发布考评员继续教育内容范围和测试大纲,考评员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和测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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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包含:【继续教育的内容】
(一)更新或增加与持证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新政策; (三)应更新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四)现场考评技能及政策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名录有效期满,应向省级主管机关申请名录延期审核。考评员名录延期应满足以下条件:【考评员换证】
(一)应在考评名录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二)有效期内每年度继续教育测试合格;
(三)有效期内应至少参加2次本专业类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活动;
(四)申请人无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公布的不诚信名录。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经省级主管机关审查符合条件,延期5年;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经审查不符合延期条件的,有效期终止。省级主管机关考评员延期申请审核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审批】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考评名录有效期内,考评员受聘的考评机构,应向其印制考评员工作证,证书格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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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制发】
第二十四条 考评员能力测试通过且在有效期内的专业类型同时不得超过3种。【考评员专业类型限制】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考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考评员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应向被考评单位出示考评员工作证,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对所承担的考评具体评价负责;
(五)对考评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报告;
(六)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按规定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测试。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变更】
第二十七条 考评员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申请不再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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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工作。主管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考评员名录注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考评员注销】
第四章 考评机构
第二十八条 考评机构是指满足考评机构备案条件,经自愿申请,完成备案进入考评机构名录,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考评机构定义】
第二十九条 考评机构备案工作应坚持“自主自愿、符合条件、公开透明”原则。【机构备案原则】
考评机构分为一、二、三级,分别对应申请一、二、三级达标考评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备案应满足以下条件:【备案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质,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组织;具有一定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经验或从事交通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咨询服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
(三)具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专业类型的自由考评员;自有考评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初次申请一级考评机构备案的,应已取得与申请类型相同的二级考评机构备案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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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达标考评要求的管理制度和文件体系; (六)单位或法定代表人5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黑名单或1年内未被列入政府、行业公布的不良信息名录;
(七)满足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第一至四款一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见附录A,二、三级考评机构具体备案条件由各省级主管机关参照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申请考评机构备案的单位应同时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备案材料和纸质备案材料,主管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应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备案的,录入考评机构名录,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考评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专业类型、等级、地址和印模、备案号和有效期等。考评机构备案有效期为5年。【机构备案要求及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 考评机构申请同一等级专业类型备案同时不得超过三种。【机构备案类型限制】
第三十三条 考评机构在备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继续备案申请,经相应主管机关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延长备案期5年。【机构延长备案要求】
(一) 单位经营资质合法有效;
(二) 有效期内完成12家以上本专业类型范围内企业
的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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