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送审稿)新旧条文及说明依据对照(7)

2019-01-19 17:33

影响相关规划道路的实施。 第八章 特别规定 新增 第八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真实完整,历史文化遗产价值较高、集中成片的区域,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或者对核心保护范围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划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以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或自然景观边界为且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总用地的60%; (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应以核心保护范围内街道、广场等重要节点处,视线所及一定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等界面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四)传统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法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执行。其中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建筑总用地的40%。 说明:1、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确定保护范围的定义,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传统风貌区。2、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参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4.2.2项分别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主要内容。3、参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第4.1.1、4.2.1、4.2.2项分别确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法及要求。4、传统风貌区参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执行。结合重庆实际,通过对已公布的重庆传统风貌区的分析对比,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总用地面积与建筑总用地的比例进行了研究,将其放宽至40%。 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或者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应当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16年征求意见稿) 4.1.1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 2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3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应小于1hm2; 4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不应小于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的60%。 4.2.1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保持现状用地边界、产权边界完整; 2 应保持在重要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的完整性; 3 应保持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完整; 4 应符合本规范4.1.1条的规定。 4.2.2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界线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以在街道、广场、河流等处视线所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为边界; 31 / 56

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面积不应小于1公顷,(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2 应将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并保持自然景观的完整性; 3 应将影响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 4 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新增 第八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历史建筑本体及其周边需要特别保护的踏步、庭院、雕塑等环境要素应划为核心保护范围。对历史建筑风貌有影响的区域应划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应以历史建筑本体、历史环境要素边界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若核心保护范围界线与历史建筑本体平面投影轮廓线重合,可不再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的界线; (三)建设控制地带的界线,应以现状建筑、规划道路、规划用地、景观环境边界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退让历史建筑本体平面投影轮廓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9米。对于高度大于10米、位于重要景观节点或者具有特别观赏价值的历史建筑,退让标准应适当提高; (四)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不再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说明:1、参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定义,对相关概念及要求进行优化。 一是考虑到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对应关系,将建设控制区明确为建设控制地带。 二是考虑到保护范围与历史建筑本身的对应关系存在理解难度,同时为了加强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将历史建筑本身及其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要素明确为核心保护范围,加强管理。2、参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距离,按照一般界面9米,但历史建筑周边在产权、环境等较文物更复杂,本条文采用原则上的控制,让实际操作更灵活。 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为准;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 (三)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四)历史文化名城……地区; (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16年征求意见稿) 3.2.3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的划定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域。建设控制地带不宜以本体范围简单外扩,应当结合周边地形地貌、道路条件、比邻建筑和院落边界线的条件,综合协调划定。 新增 第八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整治环境,应符合保护规划,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修缮建筑工程项目的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应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 说明:1、参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4.1.5,结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确定总体目标及保护要求。2、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三条,并参考《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提出的规划管理中的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和其他工程分类,将保护范围内规划管理活动细分为建设活动、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整治环境三类。3、参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16年征求意见稿,结合我市自身的管理特点,提出分项管理要求。 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32 / 56

2、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高度、(二)在保护范围内改善市政基础设施的控制要求: 1、保护范围内的交通组织,应以慢行交通和公共交通为主。鼓励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限制小汽车使用,优化出行方式; 2、保护范围内的道路宽度、断面、纵坡、转弯半径、路面材料等,应满足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历史街3保护范围内原则上应避免规划建设立交桥、高架轨道、架空管线、客货运枢纽等大型基础设施。在规划建设开闭所、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等小型基础设施时,其位置、造型、色彩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现状的架空电力线路、外露的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市政管线应逐步迁出或改为地下敷设。 (三)在保护范围内开展环境整治的控制要求: 1、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应充分研究原有历史史料、测绘、照片等资料,应按照原风貌进行修缮和维护; 2、对与传统格局和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应采拆除、改造、修补等方法进行整治。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2016年征求意见稿) 4.1.5 历史文化街区是活态遗产,是城市中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功能片区,也是城市居民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改善人居环境、保持和提升街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重要目标。由于过去一个时期,城市建设重点通常集中在城市新区,导致大部分名城的历史文化街区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建设和维护方面投入不足,街区内部居民的生活质量往往不高,因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环境,改善质量,维持适当规模的居住人口和传统社区结构,保持和提升街区活力,使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能够具有可持续性和宜居性。 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者在保护控制目标上有所不同,前者主要保护成片、完整的历史风貌,后者则主要是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并使街区的历史风貌与其他地段的风貌形成缓冲和过渡。因此,核心保护范围内应对建筑高度、体量、外观、色彩、材质等提出保护与控制要求,确保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与延续。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对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使其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4.4.2 历史文化街区内部的道路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场地特点和历史特征。道路的宽度、断面、纵坡、转弯半径、道路边缘与建筑物的间距、消防车通道的设置等,均应满足历史风貌的保护要求。 历史街巷的路面材料和铺装铺砌方式对街道景观特征有着很大的影响,建议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量采用地方传统的街道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保留至今的传统式样路面应加强维护;路面已遭破坏的,应尽量采用传统路面材料、传统样式和传统工艺加以修复。 4.4.3 基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验教训,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和广场等交通设施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及格局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大尺度的现代交通设施会根本上导致历史文化街区的消亡。由于历史城区和其内部的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一般较小,在历史城区以外更大空间范围内统筹考虑大型交通设施的布局,不仅有利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而且也有利于交通设施的长远发展。 4.4.5 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交通组织,应围绕历史文化氛围的营造,通过系统设计达到宜居宜游的水平。街区内鼓励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的可达性,限制小汽车的使用,不断优化历史文化街区的出行方式结构。 4.5.2 参见条文3.5.2的说明。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影响严重,而历史文化街区一般用地范围不大,大型市政设施完全可以设置在其外围并将其纳入服务范围。至于开闭所、配电所、电信模块局、邮政所、燃气中低压调压站、小型垃圾转运站、公厕等该区域必不可少的小型市政设施,体量不大,对其外观进行处理后可以做到与区域的历史风貌相协调。位于室外的电力电信设施应加以隐蔽,外观、色彩要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4.5.4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宜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受条件限制只能采用重叠敷设方式或现状管线为重叠敷设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避免挖掘破坏。 4.3.4 历史环境要素是街区历史风貌的有机组成部分,街区保护规划中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构成历史风貌的环 33 / 56

体量、色彩等,应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巷原则上应采用地方传统的街道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 4.1.3 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城区的重要地段,其保护规划应达到详细规划的深度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 境要素予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具体方式包括在充分研究原有历史史料、测绘、照片等资料的基础上,使用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有效的修缮和维护,最大程度的保护和展示街区真实丰富的历史信息。 4.3.5 对于与街区历史格局和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应予以整治改造,具体方式包括降低高度、改造外观、削弱体量等方法,使其符合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对于严重影响街区整体风貌的环境要素和设施,应予以拆除。 新增 第八十八条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的控制要求) 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按照以下要求控制: (一)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控制要求: 1、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环境要素应严格保护,因保护需要临时占用或迁移的环境要素,应原貌恢复; 2、历史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构)筑高度、体量、色彩等,应与历史建筑风貌相协调; 主要饰面材料,并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确定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色彩、建造工艺和重要装饰等特殊控制要求; 4、历史建筑添加空调、消防喷淋、烟道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其位置、体量、外观、色彩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结构安全; 5、历史建筑进行解危改造等改变建筑结构的建设活动,应保持原建筑外观,并尽可能沿用原建筑材料及结构构件; 6、历史建筑的拆除、异地迁建标准参照文物保护单位执行。 恢复重建的控制要求: 1、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2、传统风貌建筑添加设施设备、改变建筑结构的建设活动,参照历史建筑执行; 3、传统风貌建筑的恢复重建,应保持原风貌类型,延续传统街巷肌理和空间格局。 34 / 56

说明:1、参考《广州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区保护办法》第三条,结合重庆实际,确定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总体原则:保护为主、合理利用。2、将历史建筑的保护明确为保护历史建筑本身及其附属历史环境要素。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第三十五条,结合本市管理实际,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设备以及改变结构等建设活动提出控制要求。3、结合本市对传统风貌建筑的管理实际,将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明确为保护传统风貌类型以及特殊的建造工艺。并对对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修缮装饰、恢复重建提出控制要求。 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七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历史建筑的修缮装饰,不得改变建筑外部造型、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二)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 第七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在历史文化街区、第八十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特殊规定) 历史文化名镇、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规划确定的传统风貌区等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的规定。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经依法审定后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街巷和民居宜采取逐步整治的方式,维护街巷传统格局、尺度和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重点保护。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吸纳传统建筑在总体格局、空间尺度、风貌塑造和环境特征等方面的精髓,丰富重庆历史文化名城内涵。 第七十一条 (文物及重要建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抗战遗址)、优秀近现代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利用。 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迁移的,优先采用原地迁移方式,确无条件的,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异地迁建。 建设项目中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七十二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九十条 (生态廊道)城乡规划确定的保障城市生态安全的生态廊道、组团隔离带应当严格保护。除排危抢险、农村村民住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军事设施建设活动外,严禁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建设活动。 第七十三条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人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划第九十一条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和重要目标安全控制有关要求。 防灾减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避难场所、应急通道、公共服务半径、用地范围等。 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禁止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目标安全控制区专项规 35 / 56

说明:对原技术规定中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以及项目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特殊管理规定进行了细化,具体内容如下: 1、将修建性详细规划范围明确为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更符合现行管理。 2、新增停车位配套、道路设计标准等内容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专门控制内容。结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要求明确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 3、将优秀近现代建筑明确为历史建筑,更符合现行管理要求,且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表达更清晰。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可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与退让、停车位配建、道路标准等,并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风貌作出具体要求,制定强制性内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经依法审定后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突破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建设项目中原址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建筑密度指标。其证载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指标。 说明:文字修改。 民防空警报、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人防工程、消防站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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