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产业转移的空间引导。
将环境承载能力作为建设产业转移园的重要依据,统筹优化产业转移的区域布局。建立产业转移环保协作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严格产业转移园环保准入,加强园区环境监管,禁止引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的项目,严格限制高污染产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防止产业转移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二)减排倒逼,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建立完善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对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实施严格的总量前置审核,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建立建设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 2.建立完善规划环评体系。
建立多部门参与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将环境功能区划、总量控制、环境容量、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珠江三角洲地区(山区县除外)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除热电冷联供发电机组外的燃煤燃油火电厂、炼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等项目;石化、钢铁、制浆等工业重点布局在粤东、粤西的临海地区;水泥行业重点发展粤北、粤西、粤东三大水泥熟料生产基地;重点流域江河源头禁止新建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等项目。深化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做好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定点管理和污染整治工作。
3.强化落后产能淘汰。
定期发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电力、冶金、建材、石化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对没有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逐步完善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体系,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引导重污染行业有序退出。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积极制订转型后土地使用权出让、贷款贴息、生产配额和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激励或补偿政策,鼓励重污染企业主动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绿色提升,构建环境友好型产业体系。
1.大力推动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大力发展低碳技术,扎实做好国家低碳省试点工作。加快研发推广高效绿色适用技术和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绿色经济。优化能源结构,建设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绿色采购、绿色贸易,促进绿色消费,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
2.强化产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
以现代服务业基地和集聚区、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传统产业集聚区等为载体,制订实施产业集聚区生态化建设规划,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供水、供电和污染集中控制与处置,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污染治理水平。以产业集群示范区和专业镇(区)为重点,在全省建成30个左右循环经济工业园。
3.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把清洁生产作为环保审批、环保验收、污染物减排量核算的重要因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自愿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以电力、石化、冶金、机电、纺织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四、加强综合治理,改善环境质量
(一)统筹管理,推进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1.严格水环境功能区管理。
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优先保护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主要饮用水源河道,以水环境质量和容量为基础,引导流域内产业发展格局、城镇建设格局和土地利用格局等的优化调整。加强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的倒逼机制管理,完善跨界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构建跨界水体综合防治体系;对水质现状低于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段,各地要按规定制订和实施限期达标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调整产业布局,加快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强化污染源监管,努力实现水质达标。 2.严格保护饮用水源。
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评估,加快推进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逐步优化饮用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源监管,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强东江水质保护工作,严格监控可能影响东江水质的污染源,强化重点风险源监督管理,确保东江水质安全。加大水源地流域综合整治力度,整治、搬迁和关闭流域内威胁饮用水源的重点污染源,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加强水
库型饮用水源环境风险排查和环境整治,加大对入库河流的治理和管控力度,加强对南水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等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生态修复。加强地下水水质保护,加快备用水源和供水应急机制建设,强化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及应急能力建设。2015年,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稳定在95%以上,其中粤北山区保持100%达标率。 3.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整治。
强化重点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珠江三角洲地区重点抓好淡水河、石马河、前山河、佛山水道、市桥水道、珠江广州河段、深圳河、独水河、巴江等流域的综合整治工作,整治流域内电镀、印染、制革等重污染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大截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畜禽养殖和面源污染治理力度,2012年前关停畜禽禁养区内所有养殖场,2015年前全面清退流域内畜禽养殖企业。粤东地区重点抓好练江、枫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及时关闭流域内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污染企业;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2012年练江、枫江干流两岸中心镇均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粤西地区重点加强小东江流域和漠阳江流域的污染防治,湛江、茂名市要联合制订小东江水质达标方案,依法取缔违法违规的小炼油、小造纸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截污、疏浚、补水、景观生态改造等工程,改善水环境,到2015年,小东江水质恢复到Ⅳ类。 4.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优先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加快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中心镇和水源保护区周边、重要江河沿线建制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强化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果,提高生活源氨氮等污染物去除效率。到2015年,全省废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在100亿吨以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2200万吨/日以上,新增污水管网1.5万公里以上,管网覆盖率达75%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0%.完善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提高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到2012年,争取镇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区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40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重点完善“一县一厂”配套管网,推进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敏感区周边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丰江水库、枫树坝水库、飞来峡水库、南水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等重要水库库区和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漠阳江干流及其重要一级支流沿河的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粤东西北地区分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80万吨/日、45万吨/日和60万吨/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 5.加强海洋水污染防治。
贯彻实施广东省碧海行动计划,加大入海水道及入海口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加大重点河口和海湾水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河口和海湾生态修复技术示范工程。开展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大力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陆源污染排海项目、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沿海地区非点源污染综合治理,推进水产养殖向生态养殖转变,减少海水养殖饵料对养殖水域的污染。推进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监测点位的全面化与监测领域的全覆盖,加强对船舶、舰
艇、石油平台及其相关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加强海上溢油、有毒化学品泄漏等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海洋灾害预警与应急系统建设。 (二)联防联控,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强化珠江三角洲区域复合污染治理。
完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推进实施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督促区域内各市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完善区域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开展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监测,并纳入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在珠江三角洲地区率先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评价方法,构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力争到2015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酸雨污染明显降低,大气灰霾现象明显改善。 2.持续推进电力行业污染减排。
继续加强电力行业脱硫工程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综合脱硫率达95%以上。尚未实施脱硫改造的热电联产机组应配套烟气脱硫设施,鼓励燃油电厂实施“油改气”工程。已投运脱硫设施应取消烟气旁道或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确保综合脱硫率达90%以上。加强火电厂烟气在线监控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全面推进电力行业降氮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80%以上;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建成降氮脱硝设施,综合脱硝效率达70%以上;12.5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燃煤机组实行低氮燃烧改造,并确保达标排放;燃油机组优先选择改用燃气,2014年底前仍在役的燃油机组必须完成降氮脱硝设施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珠江三角洲地区2012年底前完成区域内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30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其他地区2013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2014年底前完成区域内60万千瓦以下(不含本数)、12.5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降氮脱硝工程改造。 3.强化工业锅炉污染整治。
禁止高污染型锅炉投入使用,新建大中型燃煤锅炉应安装脱硫脱硝设施,在用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快小锅炉淘汰力度,珠江三角洲地区(山区县除外)力争2012年底前淘汰所有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燃重油和燃木材工业锅炉,其他地区2015年底前完成淘汰任务。强化工业锅炉治理,到2015年,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35蒸吨/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安装低氮燃烧设施。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使用电锅炉。推进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4.加大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力度。
加强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现有石油炼化设备、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建材窑炉、炼焦炉等应安装烟气脱硫设施。全面推动钢铁行业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应配套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对单台烧结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现役烧结机及有条件的现役球团生产设备实施烟气脱硫,鼓励单台烧结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烧结机实施烟气脱硝。以规模大于2000吨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窑为重点,在水泥行业推行低氮燃烧技术,鼓励实施烟气脱硝。所有建材窑炉及未采用静电除尘器的现役烧结(球团)设备应加装高效除尘设施。
5.提高机动车污染防治水平。
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全面实施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和摩托车国Ⅲ排放标准,依法禁止不符合相应标准的汽车和摩托车办理登记和转入手续。提升车用燃油品质,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供应粤Ⅳ车用燃油,其他地区逐步供应粤Ⅳ车用燃油。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珠江三角洲地区争取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全面开展油气回收治理,2011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完成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的油气综合治理及验收,2012年底前其他地区完成油气综合治理任务。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机动车工况排气检测线建设,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气污染道路抽检、停放地抽检及定期检测制度。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加大清洁能源汽车的推广使用力度,加快建设城际快速轨道交通系统。
6.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
加大石化、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行业的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严控生产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建立工业企业有机溶剂使用量申报与核查制度。制订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技术规范,推动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示范项目建设。严格商用及家用溶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加强干洗行业干洗溶剂使用管理。逐步实施产品卷标制度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禁止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非环保型建筑涂料,倡导消费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三)全程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1.严格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
按照分区指导、分级防控的原则,划定三级重金属污染防控区,实施重金属污染分区防控的环境管理政策。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要坚持治旧和控新并重的原则,重点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严格控制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对现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管和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二级防控区(优化调整区)要按照循序渐进、防治结合的原则,提高重点防控行业环保准入条件,加强现有重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逐步推动受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三级防控区要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环境保护力度,严格防范水源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重金属污染风险。到2015年,全省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实现零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