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辐射自动监测网络,推进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数字信息的网络化。在省内重点核设施和重点河流、水库、湖泊开展放射性水平监测,在重点地区开展土壤、生物放射性水平调查,逐步建立重点区域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提高全省辐射环境监测实时预报、实时监管水平。完善以核电站事故应急为主,涵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核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运和在建核电项目安全;加强核设施低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运行安全管理,确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与处置安全。加大实施历史遗留的伴生放射性矿治理力度,到2015年,完成粤北伴生放射性尾矿库地表处置场所建设。加快推进放射性废物和废物源暂存库迁建,确保放射性废源(废物)100%收储。
(三)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1.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摸清环境风险的高发区域和敏感行业,建立环境风险源分类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制订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环境风险防范相关政策、标准和工程建设规范,把环境风险防范纳入环境管理体系,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 2.强化环境风险监管。
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高风险、重污染企业退出制度。利用信息网络和电子标识系统等手段,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高环境风险物资的存储、运输、使用实施全过程监控,完善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切实加强企业防范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对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限期整改或搬迁,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3.完善环境风险应急响应体系。
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制订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企业、部门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加强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省、市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设,按照国家环境应急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配置环境应急相关装备。
七、加强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一)加强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1.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按照“提升省级站、加强区域站、配齐市级站、完善县级站”的原则,全面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的软硬件水平,将其建成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中心;配置足够的环境监测仪器,全面提升区域环境监测站的环
境应急监测和区域辐射能力;加快推进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测站实现达标;加快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重点推进基层环境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配备基本的监测仪器装备,到2015年,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85%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100%,其他地区达80%以上)。 2.建设“天地合一”的立体监测网络。
按照“全省一张网”的要求,优化调整全省空气和水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点、线、面”和“天、空、地”相结合的立体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提升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按照国家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全面提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区域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形成“以省级站为龙头、区域站为骨干、市级站为支撑”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建立完善上下联动、合作紧密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机制,打造一支应急监测快速反应队伍,增强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应对能力,到2015年基本建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二)提升环境执法监督能力。 1.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大力推进各地特别是各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到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市环境监察机构实现全面达标,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达70%以上(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0%以上)。大力开展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能战斗、会管理的环境执法队伍,全面提
升环境执法水平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 2.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推动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所有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改造和验收,做好氨氮和氮氧化物的在线监测和数据传输工作,强化设备运行维护,强化对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的审核,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 3.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
加快各地工况法检测线和抽检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遥测法抽检。加快全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库建设,实现机动车排气检测信息的互联共享,为机动车污染监管提供支撑服务平台。
4.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体系,鼓励地级以上市设立专门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县(市、区)配备固体废物管理专职人员,充实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加快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推广,提高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
全面推进省、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到2015年,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珠海、韶关、江门、阳江等重点地区市级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全面达标。加快建设省控核与辐射在线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的自动化和网络化,提高监测效率。加强对核电站毗邻海域海洋环境中核与辐射监测,重点加强省级和深圳、江门、阳江等市海洋环境核与辐射监测能力建设。配套完善核事故后果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以及各类核与辐射基础数据库,全面提升核与辐射安全和应急管理水平。
(四)提升环境信息化水平。
重点推进县级环境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地级以上市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90%,县级环境信息机构达标率达60%以上,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全部实现联网,基本建成省市县一体、功能完善、互联互通、覆盖全省的环境信息网络平台。加快推进集环境质量、污染减排、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审批、固体废物管理等信息于一体的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与各地之间、各城市之间、各部门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全面推进省、市、县三级主要环保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提升全省环境信息化服务整体水平。 (五)加强环境宣教能力建设。
加强环境宣教机构特别是地级以上市环境宣教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逐步推进县级环
境宣教队伍建设,到2015年,省级和80%的地级以上市宣教机构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县级环境宣教队伍建设达标率达50%.加强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环境教育馆、社区环境文化宣传橱窗等环境科普阵地建设,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上下协调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平台。
八、创新机制与政策,提升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 (一)提高环保综合决策与协调能力。 1.建立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建设,加强对环境与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探索实行重大经济决策(政策)出台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优化作用。建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环境与发展咨询机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规划实施以及重大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充分论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
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把环境保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考核,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未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造成人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等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推进环保法规体系建设。 1.完善环境法规体系。
修订完善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适时提请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发放、污染源在线监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适时提请修订《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加快制订《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排污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壤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环境法规规章,为环保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2.健全环境标准体系。
制订并实施指标更完善、要求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加快制订我省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在用船舶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油与石化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印染、化工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针对重金属特征污染物,开展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标准研究制订工作。在珠江三角洲地
区实施严于其他地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严格环境执法。
明确环境执法责任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强化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建立重大环境案件集体审理制度,严格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加大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对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
(三)健全环境经济激励机制。 1.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率先在火电等行业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建立完善生态激励机制,加大对生态优化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贸易等环境经济政策,严格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圈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重大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损害赔偿、代治理等制度。 2.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价格体系。
积极配合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加快推进矿产、电、油、气、水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系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能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深化差别电价政策,加大钢铁、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差别电价实施力度。认真贯彻国家脱硫电价政策,研究出台脱硝电价政策。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提高排污费征收率。研究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分类改革,建立污泥处理处置价格机制。全面落实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 3.完善环保投入机制。
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在现有环保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视实际情况将年度财政增收部分的一定比例用于环境保护,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重点环境问题整治、农村环境保护、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工作。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1.提升环保科研水平。
加强环保科研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环保科技专家及各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加强环保科研基地建设,加快国家和省级环保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环保科技攻关,重点加强流域水污染控制、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态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低碳经济发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等领域的技术攻关,加大对新型环境问题防控的研究。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