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 - 图文(4)

2019-01-19 17:42

2.严格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

优化涉重金属工矿区、产业园区和污染企业的布局,禁止在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内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严格控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通过区域削减腾出排放总量,实现增产减污。严格执行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后评估制度,加强电镀、化工、制革、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防控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基地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强化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的环保验收,强化对涉重金属污染的上市公司的环境管理和后评估。 3.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力度。

加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坚决关停取缔淘汰类重污染企业。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整治力度,依法关闭并拆除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大力开展铅锌冶炼、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铅酸蓄电池企业废气污染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加大矿山污染综合整治力度,逐步解决各类尾矿库等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受重金属污染的典型工矿用地、农田及蔬菜基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和修复示范。 4.提升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

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重点提升一级防控区(重点防控区)内环境监测站的重金属污染监测能力,提高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四)提升能力,确保固体废物安全处置。 1.优先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推进区域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达45万吨,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基本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升级改造不符合要求的设施,健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区域综合性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拆解利用设施建设,提高电子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账上报制度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废物持证经营单位的监管,严禁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完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交换网络和转移监控网络,逐步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电子标签管理,到2015年,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转移、经营、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2.大力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因地制宜,加快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重点推进各地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扩大其辐射范围至周边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引导县、镇级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稳定化处理或脱水设施升级改造。珠江三角洲地区优先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置设施,粤东西北地区因地制宜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置。到2015年,全省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处置。

加强对污泥处置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严格执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制度,防范二次污染风险。将污泥处置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保障污泥处置资金投入,确保污泥得到安全处置。 3.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各地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到2015年,除汕尾、潮州、云浮外,其余各市均建成完善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年处置能力达200万吨。大力推进工矿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尾矿综合利用,201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加强对现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环境监管。切实推进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园区化发展,实现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4.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重点推进县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县县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完善垃圾清运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加大垃圾分类收集的宣传力度,以广州、深圳市为试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初步建立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加强简易垃圾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逐步停止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推进餐厨垃圾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五)强化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

积极开展噪声达标功能区建设,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范围,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在“十二五”期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加强交通噪声污染防治,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应配置建设隔声屏障;强化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查施工噪声超标行为;严格控制生活噪声污染;深化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依法关停、搬迁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企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扰民行为。完善噪声污染监测监管体系,提升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五、加强农村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一)城乡统筹,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1.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农村环境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探索将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察能力建设,提升农村环境监管水平。 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

全面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逐步建立水质监测制度。积极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逐步减少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点)

数量,实行集中保护;扩大城镇市政统一供水范围,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原则上全部纳入城镇统一供水范围。强化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村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3.强化农村重点环境问题整治。

大力实施农村环保“以奖促治”政策,重点保护饮用水源水质,解决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遗留工矿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以点带面,加快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力争到2015年,全省完成村庄连片整治示范项目50个以上。提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市要逐步按市辖区的标准,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地区要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

4.深入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省级生态村镇创建工作,大力开展国家级生态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社区的建设,积极推进深圳、珠海、佛山、韶关、中山等市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加快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示范区创建工作。完善生态示范创建激励机制,鼓励已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对生态村镇实行“以奖代补”。力争到2015年,全省新建成省级以上生态乡镇50个以上、省级以上生态村100个以上。

5.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大力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治理作为氨氮等污染物减排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幅度削减氨氮排放。依法开展禁养区划分,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全面开展全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工作。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鼓励养殖小区建设、完善养殖场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推广干清粪工艺,推进有机肥和沼气的生产利用。到2015年,力争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90%以上。 6.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业管理,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节药、节肥技术,调整优化用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推广使用可降解塑料薄膜,改进农膜使用技术,减少农膜对土壤的危害。推进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大力开展环保产品认证工作,鼓励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二)试点示范,强化土壤环境保护。 1.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及制度。

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技术研究及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的编制工作,研究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扶持政策及技术规范,探索制订与我省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相关地方标准,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与样品备案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明确土壤分区控制、利用和保护政策。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农业区和农产品产地周边的工业点源,防止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对农用土壤造成污染,禁止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采用污水灌溉。加强城市和工矿企业场地污染环境监管,建立企业搬迁遗留场地和城市改造场地污染评估制度,将建设场地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未经评估和未经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 3.积极开展受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复。

以全省粮食主产区、瓜果和蔬菜产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在全省选取典型工业区、重点污染企业周边和受重金属污染的农田土壤,重点开展受镉、铅等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生态修复技术示范。责任主体不清的受污染场地由所在地政府负责治理修复。逐步建立农产品产地土壤分级管理利用制度,分类型制订实施土壤污染管理政策,对土壤污染严重、不适宜种植养殖的土地,依法调整土地用途,提高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保育结合,构筑生态安全格局。 1.强化自然生态建设。

依托自然山体、河流、农田湿地等绿色区域,规划建设大型区域绿地,保留绿色开敞空间,通过河网水系、道路防护林带和农田林网相互连接,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空间格局。强化以粤北南岭山区、粤东凤凰-莲花山区、粤西云雾山区、珠江三角洲环状连绵山体为骨架的生态屏障建设,到201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58%,森林蓄积量达5.51亿立方米。重点加强南岭山区重点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加大生态公益林建设力度,2015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提高到40%以上。加强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水系生态廊道的生态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推进坡度大于25度的地区退耕还林还草,到2015年,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治理率达90%以上,主干道两侧山地绿化率达90%以上。大力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沿海基干林带及沿海地区纵深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沿海防护林整体建设水平。重点保护珊瑚礁、红树林、海草场等典型的近海及海岸湿地生态系统,遏制近海及海岸生态环境恶化和海洋生物资源衰退。沿河滨、溪谷、山脊、山谷等自然走廊建立线型绿色开敞空间,串联珠江三角洲地区重要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度假区等生态节点以及城镇公园、历史文化街区,形成“区域-城市-社区”三级绿道网络。2011年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全部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起引导珠江三角洲绿道网向粤东西北地区延伸。2015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平方米以上。

2.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平和质量。

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和空间布局,加强红树林湿地、河口、三角洲湿地、国际候鸟迁徙停歇越冬栖息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系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队伍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逐步实现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引导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群众积极参与自然保护区管护,开展区域共管。到2015年,新建或升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的比例达7%。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广东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重点保护南亚热带季风常绿阔叶林、河口沿海红树林等生态系统,以及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分布区、惠东港口海龟分布区等海洋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完善我省地方物种本底资源编目数据库,完善濒危动物繁育保护机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及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加快粤北和粤西云雾山区生态修复。积极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4.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生态环境和农产品安全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开展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提高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新(扩、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新开发矿山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山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格落实生态功能区分区管理制度,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法限制资源开发活动,禁止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区域开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合的勘探开采活动。大力开展矿产开发生态环境监察,督促企业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责任,规范矿产开发行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六、强化风险防控,确保环境安全 (一)强化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内部环境管理,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强化达标排放,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企业环境自律水平。建立对重点污染源的巡查制度,加大对其现场环境安全检查频次。继续实施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对企业污染防治的监督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持续改进自身环境管理。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隐患。深入开展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督促其提高生产工艺,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规范放射性和电磁辐射装置的相关环保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发放程序,建立核与辐射应急预案动态信息系统。在保持国控点网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加强辐射监测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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