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八年七月
前 言
为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针对艾滋病疫情报告的特点和网络直报工作的需求,我们制定了《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简称《指南》),以规范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报告质量,为国家艾滋病防治提供及时、准确的疫情信息。
在《指南》编写过程中,我们通过现场调查、网络交流、专家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了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同行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的领导及综合室、参比室和干预室的同事也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对《指南》提出了非常具体、实用、可操作的修改意见。流病室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了《指南》的编撰工作并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充分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团结的力量。在此,对所有给予支持、帮助的领导、同仁一并致以最诚挚的感谢!
在使用过程中,对《指南》的不足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对之进一步完善。由于时间所限,编者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指南》的相关内容有不当之处,请给予谅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病学室
联系电话:010-63132880 63020399 63039077 传 真:010-63132560 63020916 电子邮箱:ncaidsepp@chinaaids.cn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 邮政编码: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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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2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和相关情况报告 2.1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
2.1.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1.2 艾滋病病人 2.2 相关情况报告
2.2.1 病情变化报告
(1) 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 (2)
已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死亡时
2.2.2 采供血机构的报告
2.2.3 18个月以内婴幼儿感染状况的判断 3 疫情报告内容
3.1 《相关信息收集表》和门诊日志填写 3.2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报告
3.2.1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填写 (1) 病例分类 (2) 发病日期 (3) 诊断日期 3.2.2 报告方式
3.3 《个案随访表》
3.4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3.5 疫情资料的保存
4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中各类人员的任务 4.1 临床医生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4.2 初筛实验人员 4.3 疫情网络直报人员 4.4 咨询人员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5.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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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职责
5.1.2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代报 5.1.3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审核 (2) 首次随访 (3)
订正
(4) 查重及重卡删除
(5) 督促《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报告(6) 查漏
5.1.4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5.2
省级及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1 职责
5.2.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订正 (2) 查重 (3) 查漏
5.2.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5.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3.1
职责
5.3.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5.3.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6 报告数据统计
7 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其填写说明 2、《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及其填写说明 3、《相关信息收集表》及其填写说明 4、《个案随访表》及其填写说明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6、常见问题解答 7、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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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日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是国家传染病报告与监测的主渠道。为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构建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并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在系统运行两年多以后,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调整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08年1月1日启动,其中“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针对原《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为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艾滋病疫情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规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艾滋病防治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遵照并执行《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基础上,针对艾滋病病例报告的特点,以及各级网络直报工作需求,制定本指南。
1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任报告单位的职责为:
1.1 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按规定履行疫情报告职责。 1.2 对本单位有关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
1.3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疫情调查。 2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和相关情况报告 2.1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
2.1.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简称“感染者”):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标准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即:
(1) 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阳性判断标准,或 (2) 符合HIV感染替代策略Ⅱ阳性判断标准。
注:仅一次筛查试验阳性反应,未进行确认试验且/或不符合替代策略Ⅱ阳性判断标准者不得报告。
2.1.2 艾滋病病人(简称“病人”):依据《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0-1995)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其中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判定标准同2.1.1,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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