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制机构,以及被报告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及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但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属地报告单位上报的记录前,应事先与原报告单位沟通。删除重卡时应注明删除原因。
删除的原则是“先报保留、补全资料、删除后报”,即如果信息一致,删除后报的;如果信息不一致,要注意把两个信息综合,更新先报的个案信息,确保该信息最完整,再删除后报的。
删除的记录在系统中只是被做了删除标记,不纳入统计,没有被真正删除。如发现确是误删,可以恢复。恢复的权限是只有原删除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恢复。
(5) 督促《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报告
每月11日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实验室《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届时如发现没有上报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单位,应及时催报。每年应将该项内容列为评估相关单位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的指标之一。
(6) 查漏
每月通过网络对所辖区内全部的病例记录进行浏览,结合收集到的艾滋病阳性确认报告单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发现本辖区内漏报病例,应及时与责任直报单位核实后进行网络直报补报。
5.1.4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网络系统出现“报告数异常”的提醒时,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属异常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省级及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1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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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 (6)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2.2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订正
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对本辖区内审核过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进行浏览,发现错误信息及时订正。
(2) 查重
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中“浏览”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询,发现重卡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前述删除原则通过网络删除重卡。
(3) 查漏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报表中的报告数,结合同期艾滋病新确认的阳性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如发现本辖区内有漏报情况,应及时与所辖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并责成他们与责任直报单位核实、补报。
5.2.3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年度艾滋病报告疫情特征分析: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做出反应,做出专题报告,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 应定时分析评估各市、县的疫情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向相关市、县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5.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3.1 职责
(1)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2)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动态监测、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向卫生部报告和向各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5.3.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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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责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向各省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2) 负责协调各省间报告记录(报卡)的查重工作,删除相应的重卡。 (3)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5.3.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按月、季、年进行动态分析。向卫生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采用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3) 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及时发现异常疫情,经调查核实后,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做出反应,及时做出专题报告,上报卫生部,并反馈到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 应定期分析评估各省的疫情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有关省份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6 报告数据统计
艾滋病疫情月、季、年的报告分析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为准。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同属地病例均以县(区)为单位按照现住址(不含港澳台、外籍)、审核日期进行统计,疾病分类只选择“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7 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7.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保障所有的责任报告单位都有登录帐号;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用户安全管理。
7.2 在新增网络直报用户前,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用途,申报的权限范围和时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分管或其上级领导签字后,经权限管理机构审核小组讨论研究,按合理的范围批准权限的范围和时间。
具体方法参照《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执行。 7.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各类用户被批准的使用权限范围发放权限,严禁超范围发放权限,并应注意收回调离疫情工作岗位人员的或临时发放的权限。为避免不必要的泄密嫌疑,发给各艾滋病网络直报用户的权限原则上应只能看到本单位报告的记录,如确需查看本县(区)范围其他单位的报告信息,须经过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但应注意能查看的范围不应包括辖区内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的信息。
7.4《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用户必须在用户信息中提供真实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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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应设置比较复杂的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密码,密码应含有字母和数字,特别不允许使用本单位电话号码作为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码。已使用的密码应记录在专用的密码本内,并在加锁的箱柜内存放,禁止密码公开存放,甚至贴于墙上。各级各类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更改密码,并以最快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真实情况,同时共同对其影响范围和严重性做出评估,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或单位承担。
7.6各级各类网络直报机构应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注意对疫情个案信息的保密,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地疫情前,公开使用相关疫情资料。其他部门或个人查询艾滋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其填卡说明 2、《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及其填写说明 3、《相关信息收集表》及其填写说明 4、《个案随访表》及其填写说明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6、常见问题解答 7、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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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阳性检测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