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2)

2019-01-19 17:48

应尽量进行确认试验。

2.2 相关情况报告

2.2.1病情变化报告:已报告过的感染者或病人只需在病情等发生变化时做订正报告。如,发现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或报告过的病例死亡等,均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在原有记录中更新相应的信息。

(1) 已报告过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临床人员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简称《传染病报告卡》,附件1)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简称《附卡》,附件2)做订正报告,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再次报告,在备注中予以注明。

责任报告单位所属县区疾控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类报告,先不要做审核标记,应先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中在“浏览”状态下采用“高级查询”方式查找该病例既往报告记录,找到该病例后,将记录中疾病名称“HIV”改为“艾滋病”,填写“艾滋病确诊日期”,予以订正,但不要修订原记录中的“诊断日期”,并根据报告内容补充或更新相关信息,随后删除医疗机构的报告记录;若不能找到该病例,则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确认该病例。

随访人员在随访时发现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可以按照目前疾病状态上报随访表,或者按上述方法予以订正。

(2) 已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死亡时,疫情管理人员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找到该病例,只填 写死亡日期和主要死因即可。在报告随访表中的死因时,只有在诊断为艾滋病并已作“艾滋病”的网络直报后,主要死因才能报告为“艾滋病”。

感染者或病人发生死亡,无论是否是由于艾滋病导致死亡均须报告。新确认的感染者或病人在检测前发生死亡,确认试验日期或筛查试验日期可以用本次采血日期。

2.2.2 采供血机构的报告 采供血机构在两次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阳性时,报告时病例分类填写“阳性检测”;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阳性判断标准时可报告“实验室确诊病例”;若HIV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阴性,如果已经网络直报须将该记录删除;若HIV抗体确认试验结果不确定,先将记录删除,待追踪观察明确感染状况后再参照上述方法完成相应操作。

2.2.3 18个月以内婴幼儿感染状况的判断 可参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或修订后的版本)进行,只有确认该婴幼儿为HIV感染者才能报告,否则只登记、追踪观察,暂不做疫情网络直报。

3 疫情报告内容

3.1《相关信息收集表》(附件3)和门诊日志填写

在门诊或急诊等不能掌握患者身份或患者可能不再前来的机构,首诊医生开具HIV抗体检测化验单前,需了解患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并在门诊日志中至少详细记录其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现住址和接触史,不得漏项。

5

在初筛试验呈阳性时,各医疗机构确定的咨询人员应详细了解被检测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填写《相关信息收集表》,不得漏项。对于符合报告标准的感染者或病人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3.2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报告 3.2.1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填写

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感染者或病人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须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由填卡医生签名。

报告人需严格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填卡说明,结合艾滋病报告特点进行填报:

(1)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点击选择框,即在框内出现“√”(以后简称打“√”)。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或替代策略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例均选择“实验室确诊病例”;艾滋病病人可选择“实验室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HIV抗体阳性前提下,根据CD4细胞检测数诊断的病例选择“实验室确诊病例”,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诊断的病例选择“临床诊断病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都不能选择“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 采供血机构在ELISA结果阳性时,只能选择“阳性检测”。

(2) 发病日期: HIV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初筛检测日期,艾滋病填写本次就诊日期。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献血日期。

(3) 诊断日期: HIV感染者填写确认试验检测日期,艾滋病填写本次确诊日期;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HIV第二次初筛阳性结果的检出日期。

3.2.2报告方式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于24小时内由负责疫情网络报告的科室负责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并须对报告内容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疫情信息必须及时向填报人核实。核对无误后,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输入《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相关内容。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上报所属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并登记备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发现本机构漏报的感染者或病人,应在24小时内补报。

3.3 《个案随访表》(附件4)(详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3.4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附件5)

开展筛查工作的实验室须按月统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每月10日前由网络直报人员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HIV检测份数表

6

模块”,上报上月统计报表。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时将相关内容上报所属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

3.5 疫情资料的保存

责任报告单位需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附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至少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4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中各类人员的任务 4.1 临床医生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4.1.1在门诊或急诊等不掌握患者身份或患者可能不再前来的机构,首诊医生按前述要求至少详细记录就诊者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住址和接触史,不得漏项。

4.1.2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HIV感染者或病人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并实行网络直报或申请代报。

4.1.3在住院部等掌握患者身份的机构,可以在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HIV感染者或病人以后,直接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并实行网络直报或申请代报。

4.2 初筛实验人员

每月10日前核查、汇总、统计实验室HIV抗体检测情况,填报上月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中“检测份数”一列,交网络直报人员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HIV检测份数表模块”上报。

4.3 疫情网络直报人员

4.3.1每日定时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

4.3.2每日对收集的《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进行核查,并登录网络直报系统《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或《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申请代报;

4.3.3每月10日前督促初筛实验室人员填报上月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结合收集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补充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和“艾滋病病人数”两列,并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点击“检测份数表”进行网络直报,“统计时间”为检测发生的年月。

4.4 咨询人员

各医疗机构确定的咨询人员负责对被检测者进行咨询。在被检测者的初筛试验呈阳性后详细了解被检测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填写《相关信息收集表》。

当被检测者符合感染者或病人的报告标准时,将相应的《相关信息收集表》交给首诊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

7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5.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1.1 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应加强对临床医生进行关于与就诊者沟通、相关信息收集及检测前后咨询等技能方面的培训。

(5)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6)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和其他疫情管理工作。 (7)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1.2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代报

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填写完艾滋病疫情报告信息的当天,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报至本机构,核对无误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代报,最迟应于2小时内完成代报,并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督促原报告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每月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各级各类筛查实验室按时上报上月《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并于每月10日前完成代报。

进行网络直报代报时,须使用承担代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用户名与密码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但“报告单位”应选择发现艾滋病疫情的单位。

5.1.3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的审核

对本机构及本辖区内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内容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审核。

审核内容为确认符合报告标准,剔除误报、重报信息,信息的逻辑性核对,应特别注意是否符合报告标准或重报,还应注意参照《附卡》中“接触史”的内容来审核“最可能的感染途径”判断是否正确。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与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经核对无误后,在“审核”按钮前打“√”。

疫情管理员在审核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在不认真阅读上报内容情况下就通过审核。非艾滋病专报疫情管理员在进行审核工作时更应注意,在审核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艾滋病疫情管理人员沟通后再决定审核结果。

在审核艾滋病病人的报卡前,应先查重,尤其是发现直报用户标明的由已报告过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审核前必须查重。如确无重报才可按新报告病例审核,并在备注中再次注

8

明;如确认该人曾按感染者报告过,则应按前述相关内容修改以前报告过的内容后,删除该重复记录。

(2) 首次随访

组织对本辖区内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在网络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即首次随访(羁押场所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首次随访日期),补充或核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中信息,填写《个案随访表》(附件5),并做网络直报。

规定首次随访日期时限内,异地感染者或病人已离开报告地时,首次个案随访由现住址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网络直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网络直报。

对于异地或流动感染者/病人要加强其现住址及居住动向信息的收集工作,以便于疫情的协同管理。在变更现住址前应获得其确切的住址,否则不得变更。

对于报告前后已经死亡的感染者或病人,仍需按规定的时限找到知情人完成《个案随访表》中死亡相关内容。

在组织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报告单位门诊日志或挂号处有关身份记录的信息。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应每日上网浏览属地直报机构和外地报告的现住址在本地的《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补充个案信息。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有在收到居住地所属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助调查请求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式寻找感染者/病人本人进行流调或向其直系亲属打听其下落,但不可透露其感染或发病的有关情况。

个案流调时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核实,发现报告病例提供的姓名、现住地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虚假信息,而无法找到该人时,则通过《个案随访表》将此病例订正为“查无此人”;若报告病例提供的上述信息证明确有其人,但目前无法联系,只能将此病例定为“失访”,不得订正为“查无此人”。

(3) 订正

在对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诊断状态发生变更(包括死亡)或病例已排除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通过网络记录病例个案相关变更信息。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更正为地址不详。

(4) 查重及重卡删除

每个工作日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一次查重,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HIV/AIDS病例报告模块的浏览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询,发现重卡信息应通知原报告单位,核实确认后,通过网络删除重卡。对异地重复报告本辖区内病例的,如果能够确认是重卡,即可删除。

在网络直报中,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才可对相应的记录(报卡)进行删除,比如,已确认某两个或几个报告记录为同一个人的。已报告的记录只能由原报告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

9


HIVAIDS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解决多线程中11个常见问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