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1-19 18:03

(二)使用定值质控品时,说明书上的原有标定值只能作参考,必须由实验室作重复测定来确定实际的均值和标准差。 (三)质控品一次储存数量不得少于半年的用量,条件允许的单位,可储存一年的用量。

(四)质控频度为,应在每一个分析批长度内至少对质控品作一次检测。

(五)临床实验室应确定每批内的质控品位臵,其原则是报告一批患者检测结果前,应对质控结果作出评价。质控品的位臵须考虑分析方法的类型、可能产生的误差类型。

(六)质控规则为,报告患者检测结果前须对质控数据作出评价,可检查书面或图表的质控数据或由计算机对结果检查后作出判断。通常将均值加减数倍的标准差作为质控界限。 (七)质控方法应当既能灵敏地检出分析误差(即具有较高的误差检出概率),又能特异地识别误差(即具有较低的假失控概率)。可使用多规则方法进行判断,并可以质控图形式表示质控结果,有助于对质控数据的解释。最常用的是Levey ?CJennings质控图和Z-分数图。

(八)实验室需建立失控情况采取措施的规定并记录处理情况。对失控的最佳处理是确认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妥善解决办法,消除失控的原因并防止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应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并有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临床实验室每年必须参加经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未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或参加了室间质量评价但

未达要求的实验室上报卫生行政部门,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将各专业参加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的原始数据保存归档。

第三十条 临床实验室应对开展的所有检测项目结果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一)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项目,要选择开展同类项目的其他临床实验室,选择有经验、质量较有保证的实验室进行比对,每年不少于2次,比对样本一般不少于5个,比对结果有完整记录,并进行统计学分析。

(二)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三)同一实验室使用不同仪器或方法开展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试验,结果之间相对偏差不能大于1/2PT可接受范围。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床旁临床检验项目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进行比对。

(五)所有进行结果可靠性验证的检测项目都应保存原始数据。

第三十一条 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并有具体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二条 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应保存2年。

第四章 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临床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二)临床实验室应达到一级或二级生物安全标准。 (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从事大量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一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一)临床实验室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并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到位;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并有生物危害标志。 (二)临床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制度:实验室内务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安全防护制度,实验室安全防护制度,标本采集运输制度,菌、毒株保管制度,尖锐器具安全使用制度,废弃物处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临床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操作规程:送检标本的前处理及检测中操作规程,病原微生物检测操作规程(或指南),各种防护用具的使用规范,各种灭菌器具使用、维护操作规程,各种消毒剂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废弃物处理的操作规程。 (四)法定传染病源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处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每年进行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

(一)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生物安全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知识;有关实验室安全防护法规、标准的学习,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等;所从事专业面临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生物因子的种类、传播途径、危害性、预防方法;各种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各种消毒、灭菌器具及消毒剂的正确使用;非生物性危害(如防火、防电击、防化学药品的毒性及腐蚀伤害)等的教育;危急或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等。 (二)安全防护教育实施情况应有记录,并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一)BSL-1实验室基本要求

1、无须特殊选址,普通建筑物即可,但应有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

2、每个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臵在靠近出口处。 3、在实验室入口处应设挂衣装臵,个人便装与实验室工作服分开设臵。

4、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不得铺设地毯。 5、实验台面应防水,耐腐蚀、耐热。

6、实验室中的橱柜和实验台应牢固。橱柜、实验台彼此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以便于清洁。

7、实验室如有可开启的窗户应设臵纱窗。

8、实验室内应保证工作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强光。 9、应有适当的消毒设备。 (二)BSL-2实验室基本要求 1、满足BSL-1实验室要求。

2、实验室门应带锁、可自动关闭并有可视窗。

3、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当有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4、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条件。 5、实验室内结构满足生物安全柜的安装需要。 6、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水喷淋装臵。

7、应保持通风,如使用窗户自然通风,应有防虫纱窗。 8、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重要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9、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第三十八条 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根据不同生物防护级别按《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安全通用准则》规定配备安全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临床实验室应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具以及酒精、碘酒、创口贴、纱布、胶布等常用的消毒药品及器材等。

(二)HIV初筛实验室、PCR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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