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应坚持统筹兼顾、超前规划。矿总工程师根据《义煤集团冲击地压综合治理规划》组织编制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并上报义煤集团,由义煤集团组织专家评审。五年规划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要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作补充说明。
2、矿井应根据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编制冲击地压防治年度计划并报义煤集团审批。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重大变化时必须停止相关区域采掘活动,及时申请变更,由义煤集团审批后执行。
3、矿井应将月度、季度、年度防冲工作计划和总结分别于当期末月25日、次月2日前报义煤集团防冲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矿井在开拓布局上,要整体设计,统筹布局,科学安排。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在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一评价、一设计、一论证、一措施”的冲击地压“四个一”技术管理程序执行。
矿井应在采掘工程开工前至少45天将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及防冲专项设计报义煤集团防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未经义煤集团审批,严禁采掘作业。
防冲专项设计一经批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由于采场地质条件变化等因素影响需对原设计修改或补充、完善的,必须报义煤集团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采用宽巷掘进;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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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层开采;区段之间应采用无煤柱或窄煤柱;开采煤层必须留设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留有锐角,煤柱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标出。
第二十四条 相邻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应对齐,避免出现不规则煤柱。分层开采时,下分层工作面不应越过上分层工作面的上下平巷、切眼及停采线,开采首采层不应留下给开采下层煤带来困难的煤柱区。
第二十五条 严禁开采各类不安全孤岛煤柱。不得形成新的孤岛煤柱,对历史形成的孤岛煤柱,在技术可行、能够保证安全开采的前提下,需要开采的,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并由义煤集团组织专家评审,真正做到技术可行、措施有效、保障可靠,方能开采。
第二十六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臵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第二十七条 矿井在冲击危险区域开采的工作面上下巷有条件的应优先采用沿空掘巷或外错式布臵(回采巷道全部或一条布臵在邻面一分层下),尽可能消除冲击条件,降低采掘期间工作面两巷的冲击危险性。
第二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或相邻区段应力集中影响范围内,严禁两个工作面同时回采或采掘。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避免开采相互影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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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150m时; 2、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350m时; 3、回采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500m时。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主要采取大直径钻孔卸压、煤层注水等常规卸压措施和断顶、断底等特殊措施。特殊区域或存在较大冲击危险区可实施爆破卸压,爆破卸压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义煤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矿井必须建立各项防冲工程技术基础台账,并认真分析总结卸压效果,不断优化防冲工程技术参数。
第三十条 冲击危险区域实施卸压措施后,应以钻屑、应力及微震等监测手段对卸压效果进行检验评价,综合分析确认解除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积极推广施工底板岩巷。利用底板岩巷对预施工的冲击危险煤层进行卸压处理,降低煤层掘进过程中的冲击危险性,减少冲击危险巷道服务时间与修护量。
第三十二条 矿井巷道必须坚持“大断面、强支护”,严抓锚杆(索)施工质量,充分发挥主动支护优势,冲击危险区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巷道采用锚网索+U型棚支护时,棚与顶板之间必须用背木按照“井”字形式背实,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严禁空顶让压。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面上、下巷超前应力影响范围内及巷道重点危险区域应进行加强支护。回采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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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巷应不小于150m,强冲击危险回采工作面下巷不小于300m;掘进工作面自滞后迎头20m向外150m范围内必须进行加强支护;加强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措施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过特殊地段、重点区域及采掘特殊时段(如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垮落及末采期间)的防冲专项措施,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巷道,原则上应一次支护到位,避免进行修护作业,巷道确需进行修护作业的,修护与采掘不能平行作业,且必须制定修护期间的防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只许单头自外向里修护、撤换支架作业,修护期间修护地点以里严禁有人。
回采工作面同一条巷道修护时,作业头不得超过2个,间距不小于150m。
在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随意开掘硐室,若需开设硐室、修护、爆破作业的,必须提前与防冲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制定专项设计(仅限硐室)、专项措施上报义煤集团备案,否则,严禁作业。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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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应对工作面掘进和回采期间的冲击地压防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报义煤集团防冲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矿井监测人员数量的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日常冲击地压监测工作需要。监测室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及时性;监测室要配备电话,确保电话畅通。
第三十九条 矿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应以钻屑法和应力监测为主,微震监测为辅,结合采场矿压监测数据对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综合监测预警,以矿井为单位确定各项预警临界指标值。
第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和监测日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防冲巡回检查制度、微震事件分析处理制度、措施效果检验制度、监测数据保存及分析制度等。各项防冲监测日报表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防冲副总工程师签字审核;综合日报表必须有矿井总工程师签字审核;各项日报表并进行集中、分类存档。
第四十一条 对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重点监控的煤柱区域及监测异常区域必须进行钻屑量检测。
对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两帮超前40-120m范围每周进行钻屑检测一次,钻屑孔间距10-15m;对掘进工作面滞后迎头10-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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