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慢性疾病就诊管理细则
第一条 十种指定慢性疾病的认定标准 (一)II、III期原发性高血压
血压持续在21.3/12.6KPa(160/95mmhg)以上靶器官受累,并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
第II期到少有下列一个器官受累;大心室肥厚(X线、心电图、超声心电图);视网膜动脉普遍与局灶性狭窄;蛋白质与(或)血肌酐浓度升高(106-176mmol/L);超声或放射线检查出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
第III期有器官损坏的症状和体征: 心脏:心绞痛、心肌梗死、心力衰竭;
脑: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卒中、高血压脑病;
眼底:视网膜出血、渗血,有或无视神经乳头水肿; 肾:血肌酐浓度大于2.0mg/L、肾功能衰竭; 血管:主动脉夹层、阻塞性动脉病。 (二)糖尿病
有两年以上糖尿病史, 1、 临床上有三多一少(多尿、多饮、多食和体重减轻)症群;
2、 血糖持续在11.1mmol/L以上或空腹血糖持续高于7.8mmol/L;
3、有两年以上病史,并伴有心、肾、眼部、血管的改变。 (三)慢性活动性肝炎合并肝硬化
1、肝炎病史一年以上;2、肝肿大、肝质地中等硬度以上;3、有肝损害表现;如关节炎、肾炎、脉管炎、干燥综合症等;4、肝功能试验反复异常,如谷丙转氨酶经近期两 次测定均超过40个单位,
白/球蛋白比例倒置,丙种球 蛋白增高,血清胆红素长期或反复增高,自身抗体阳性;5、肝功能减退表现:乏力、腹胀、消瘦、贫血、出血倾向、黄疸;6、门静脉高血表现:脾大、侧支循环形成及开放、腹水;7、B超、肝边不清、光点粗细不一、肝V变细、门V主干增宽,脾增大有腹水等。
(四)肺结核疗程治疗期
经细菌学、免疫血清检测或结核菌素皮试,X线及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确诊后门诊治疗的。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
有免疫学检查异常及典型皮肤、关节、肾脏等病变,需对症治疗的。
(六)类风湿性关节炎
诊断标准(1)晨疆至少一小时,病程≥6周;(2)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胀,病程 ≥6周;(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肿,病程 ≥6周;(4)对称性关节肿,病程≥6周;(5)皮下结节;(6)手X线征像改变,至少有骨质稀疏及关节间隙狭窄; (7)类风湿因子阳性
评定:上述七项中有4项符合者可诊断。 (七)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无原因进行 性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减少,并有出血及感染症状。
2、骨髓造血功能低下
(八)肾称植术后治疗的。
(九)各种癌症在门诊放、化疗的(指用放、化疗药物) (十)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病)
主要根据病史、体征、心电图、X线、心电向量图、心导管检查肺功能检查等标准确诊的
第二条 慢性疾病贩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使用完成后,进入统筹按60%限额报销。
第三条 参保职工患有指定慢性疾病的,应持市二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出具该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及病历复印件到市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市医保局组织定点医院专家进行会诊,通过会诊者,可领取慢性疾病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经市医疗保险局签署审批意见的指定慢性病患者,在治疗中要严格核对人、卡、是否相符,严格按照门诊处方药品范围、药量、费用标准规定开方。
第六条 患指定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采用现金付费方式支付治疗指定慢性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年
末由本人将有效现金收据交到医疗保险局审核报销。
第七条 患指定慢性疾病的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应提供个人选择的当地高级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及确诊该病必须的检查报告单,报医疗保险局审批备案。且治疗该指定慢性疾病时,须单独开方。报销其医疗费用时须提供有效现金收据、复式处方及必要的检查报告单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局按参保单位范围,建立、健全指定慢性疾病参保人员的疾病档案,并定期进行复查和修正。同时要依据指定慢性疾病,核查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各定点医院在诊断指定慢性疾病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要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所在定点医院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条 对参保人员弄虚作假提供假诊断和各种检查报告单的,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追回不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一年的参保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满洲里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从业人员增加和劳动者就业灵活的趋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满洲里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经营人员、私营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在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托管档案人员、在原企业失业、下岗后谋职业人员及其他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个体从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能有选择地只参加一种保险。
第四条 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参保的同时缴清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然后于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由市医保局建立医保个人帐户并发放医疗保险IC卡。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按《暂行规定》确定的比例计算。个人帐户金额一次性记入IC卡中,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中的个人支付部分。
第六条 个人缴纳的医保费划入个人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医疗统筹基金,用于解决住、转院和特殊门诊的医疗费用支出。个体从业人员缴纳医保费半年之后,方可享受此待遇,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暂行规定》和市有关医保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每月8元的标准进行缴费,每年3月1日前一次性缴清,其待遇按《满洲里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仍需缴纳。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30年,可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30年-实际缴费年限)的标准一次性向市医保局缴纳。
第九条 个体从业人员参保后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停止享受医保统筹待遇。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此处应有《满洲里市参保职工女子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他们没有提供,我这也没有,如果方便或您哪有,请补充,谢谢。
满洲里市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一、为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所有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满洲里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退休人员根据其目前的不同情况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具体办法是:
(一) 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按规定缴纳。
(二) 原所在企业已经破产的企业退休人员解决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法:
1、企业破产或转制时按规定向社保局缴纳了预留退休人员养老金或抵顶了资产的,由市社保局从预留养老金或抵顶变现由财政予以补助。
2、企业破产时未向社保局缴纳预留养老金或抵顶资产的,由财政予以补助。
(三) 在企业转制、兼并、重组中解除合同时已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人员,个人在职业介绍所托管档案、个人参保续保、个人缴费、现已退休的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由本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x8%x10年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96.00元,企业和个人各负担50%。
(五) 今后,企业破产要按规定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局缴纳退休人员预留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医疗保险费,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x8%x 10年的标准,按破产企业实有退休人员数进行预留向医保局缴纳。
三、退休前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四、一次性缴纳10年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每年3月1日前本人到医保局进行一次登记,行动不便或外地居住人员由子女持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健在证明代登记,预期不办理的暂停医保IC卡的使用权。
五、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