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

2019-01-26 13:39

赔付率等。

具体的费率浮动系数,共保体参考以上因素,根据相关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事故预防及理赔

第十八条 共保体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通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以下范围服务:

(一)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技术服务;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服务;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与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共保体应当按照以上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服务项目及频次。

第十九条 共保体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验及相应的专业资质

和管理能力;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各行业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和相应专业资格;

(三)具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共保体办公室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事故预防,专门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规定范围的安全生产服务。

事故预防费用由共保体办公室负责管理、监督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事故预防费用的管理应当制定年度预算,财务账户予以据实列支,并执行以下规定:

(一)事故预防费统一由共保体办公室按照相关财务规定予以支出,省、市、县三级安排使用,具体程序由该机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办理。

(二)事故预防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当年提取,次年一季度前用完,不结余,不转存。共保体办公室每半年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公布一次事故预防费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地区事故预防费的使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指导性意见,由共保体制定方案和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直接支配和使用事故

预防费用。

(四)共保体办公室应当定期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共保体应当每年或者在期限不满1年的保险合同期内,至少组织1次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状况评估,提出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建议,并约定整改期限。

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时实施整治。

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拒不整改重大隐患的,可上浮保险费率,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主承保机构应当完善事故鉴定程序,对于需要提交鉴定报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和标准。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按要求提交事故鉴定证明,以便保险机构在责任认定、赔偿处理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主承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及时提供预付赔款,化解矛盾纠纷。

保险机构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限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其他非死亡事故的赔偿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纠纷,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十条 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清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直接转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机构,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机构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方案与激励政策,并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监管工作以及职责范围的行业领域推进工作;吉林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承保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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