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属于第四项的商标侵权行为,这在理论上叫做反向假冒。
《商标法》第5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另外李某可以起诉其违约行为。
5、有权双倍索赔(1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1分)。 [考点] 欺诈的构成及双倍赔偿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将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
册商标“银河”,卖给不知情的李某,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李某有权双倍索赔。
6、不能(1分)。因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并且李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1分)。
[考点] 赠与合同的标的物瑕疵
[解析] 《合同法》第1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李某的赠与没有附义务,也不存在李某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如胡某接受赠与的电脑出现质量问题,不能要求李某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
1、丁的专利技术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戊不能以劳务出资(1分)。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 出资。因此股东戊以劳务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新的公司法没有直接限制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限额,只是要求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本题中其他股东的出资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2、符合(1分)。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1分)。
[考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1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本题中饮料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有五名股东,符合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条件,因此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属公司(或法人)分立(1分)。分立前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1分)。 [考点] 公司的分立。
[解析]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包括新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本题中饮料公司把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属于公司分立中的存续式分立。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分立前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清偿未达成任何书面协议,因此饮料公司的债权债务应当由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承担连带责任。
4、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或购买权)(1分)。 [考点] 股份转让
[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题中乙向外转让股份的,应该遵守上述规则。
5、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
被告(1分)。因为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分)。 [考点]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解析] 同上第3题的解析,饮料公司欠A银行的100万元产生在公司分立之前,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分立后的法人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所以A银行可以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厂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饮料公司或保健品厂为被告。
6、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1分)。 [考点] 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解析] 新修订的《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题中保健品厂已出现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况,符合破产的条件,因此,B公司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保健品厂破产,以清偿其债权。
六、
1、不能(1分)。因为太阳公司分别与月亮公司和环球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其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无效,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1分)。
[考点] 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解析] 仲裁协议属于束己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所以,太阳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月亮公司没有约束力,月亮公司不是该仲裁协议的主体。
2、不能(1分)。因为本案虽然存在两个有联系的合同关系,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所确定。本案不能形成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形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分)
[考点] 仲裁裁决的效力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仲裁裁决生效后环球公司与太阳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所确定,即环球公司与该案的处理结果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
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本题中环球公司与诉讼案件的处理既然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自然就不能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其不能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3、合法(1分)。因为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1分);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1分)。
[考点] 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和仲裁裁决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据此,可以很容易的得出正确答案。
仲裁裁决的作出与判决书的作出的区别: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而审判程序中,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要报审判委员会决定,不能依据审判长的意见作出判决;仲裁程序中,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而审判程序中,审判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4、能(1分)。因为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关于同一项目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有效要件,可以同时有效,但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1分)。 [考点] 合同生效要件
[解析] 合同之债的债权效力不具有排他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不相容的债权,所以,对于同一标的的两份合同只要都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就可以同时有效。然而在实际履行时只能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因为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客体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
5、无权(1分)。因为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月亮公司不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1分)。 [考点] 仲裁案件的撤销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只有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才能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6、能免除(1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证明(1分)。
[考点] 免除举证责任的情形
[解析] 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一)、(三)、 (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己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七、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1分)。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 [考点]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析] 关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规定得比较原则。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在本题中,甲公司因为欠缴年费被国家专利局终止其专利权,随即在甲公司的申请下,又重新恢复了甲公司的专利权。至此,只发生了甲公司和国家专利局的行政管理关系,如果没有其他争议的话,就没有其他人的任何问题。而问题恰恰就出现在第三人上。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就此专利权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并已诉诸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此专利权的归属成为前提问题。因而,乙公司就与国家专利局发生了法律上的联系。乙公司请求专利局宣告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而专利局维持原决定。由于在此专利权上乙公司与甲公司处于竞争的地位,而国家专利局维持专利权属于甲公司的决定就势必影响到乙公司的权益,因此乙公司与专利局的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乙公司便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2、乙公司于2002年4月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1分)。因为乙公司自从2001年3月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起诉期限为三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1分)。 [考点]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