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司法试题试卷四(4)

2019-01-26 13:51

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法条,国家专利局1999年作出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这是国家专利局的第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后乙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专利局于2001年3月1日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了乙公司。这是国家专利局在本案中作出钓第二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是对乙公司作出的,并且在 2001年3月1日通知了乙公司,所以乙公司应当从 2001年3月1日起已经或应当知道国家专利局的第二个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且知道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因而,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期限为法定的正常的3个月期限从2001年3月1日起计算到2001年6月1日为止。本案中乙公司于2002年4月份对国家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分)。 [考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的可诉性

[解析]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由上可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观点(说法、主张)不成立(1分)。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1分)。 [考点]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性质

[解析] 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所谓的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权在立法权之下,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规定即无行政”,这正好和公民的“无法律规定即为可行”的原则相反。所谓的行政自

由裁量行为,也是行政活动中一种,也同样要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制约与束缚;而所谓的“自由裁量”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种类与幅度内的裁量。本题中所讲的1992年的专利法修改没有对专利权的恢复作出规定,因而按照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所有职权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任何行政机关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关法律的授权。因而如果在诉讼中被告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是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答辩,则这种答辩因为其根本没有法律授权而不成立。 八、

1、 考点: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答题要点: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将所学的法学知识和具体的社会现象相联系,考查考生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文字的表达能力。主要参考分析角度:

(一)合法性角度

1.案中新举措属抽象行政行为,其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人格自由的权利,及私生活安宁权等,下位阶的法违反上位阶的法。从而失去了合法性基础。

2.权利与程序:关于社会公众权利的措施,应当经一定的程序制定与公布,听取民众的意见,进行听证程序,在处罚时也一定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正当的程序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案中的程序显然是违法程序法定原则的。

3.行政权与权利:行政权要以保障公民权益为目的,行政权利不能侵犯个体的权利,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4.法与人权,从法理学角度,法应当成为人权的保障,是否保障人权是评判法优劣的一个标准 (二)合理性分析

1.法与社会的关系:法是调整社会的重要规范,法植根于社会。具体的法律措施要以社会为基础。

2.社会责任的划分: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社会中三种主体,各尽其责,案例中的行政机关将本属于自己的职责转嫁给社会,从而逃避了自己的责任。 3.法律监督的界限:社会中的民众是法律监督的主体之一,其界限到底应在何处。

[考点] 依法行政的内涵;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答题要点](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本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论述,既可以对交通管理部门的措施表示支持,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给予批评,占在不同的立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为本题中交通管理部门的措施很具有争议性,无论是在理论界或是在实践中,都遇到很大的争议,属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这就为考生的发挥提供很大的余地,既可以支持也可以反对。实际上,本题真正要考察的并不是考生的观点,而是考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的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知识进行说理的能力,考察考生思维的严密性和语言的流畅性等。所以无论站在什么样的立场,都应当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来认真阐释,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形式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正确性,达到自圆其说的程度,同时还要注意题目中对宇数的限制和要求。下面就从正面提示以下几点:

1.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上述措施的权力来源如何,是不是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考察的是交通管理部门措施的合法性。

2.群众的监督权。交通管理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是全市公民利益所在,作为一名有觉悟的市民,应当积极的参加到交通管理中去,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把交通治理好。

3.措施的效果问题。一个措施的好与坏,最直接的衡量标准就是措施的执行效果如何,这涉及到法理学的法的效果的衡量标准问题。如果取得了很好的积极效果,那么,就基本可以对该措施进行肯定。

4.权利的冲突和解决问题。任何一项措施的出台都是对现行权利分配方式的肯定或者重新分配,这就涉及到各种权利的衡量和取舍问题。如果能以较小的牺牲获得较大权利收益,能以较不重要的权利损失换取重要的权利的保存,我们可以说这个措施是积极的。题目中就有公民隐私权与公众的监督权的冲突,有名誉权、肖像权和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权之间的冲突等等。


2003年司法试题试卷四(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记叙文写作具体指导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