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下列标准之一评分:
①近三年(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下同))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相关行业协会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共同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
②近三年获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相关行业协会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省相关行业协会共同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且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
③近三年没有获得本款①或②规定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的得0分。
(5)财务状况(0~2分) 按下列标准累计评分:
①最近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年均利润大于本招标评标基准价10%的得1分,否则得0分;
②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小于80%的得1分,否则得0分。
(6)监理业绩(0~10分) 按下列标准之一评分:
①近三年(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以监理合同为准,下同)承接过同等级或以上等级项目监理工作的,每一项得2分,最多得10分;5项及以上的得10分;
②近三年未承接同等级或以上等级项目监理工作的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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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良行为记录和处罚(-6~0分)
如果投标人有不良行为记录并受到水利部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截止后仍在处罚期限内的,每出现一次-2分(最多共计-6分)。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处罚情况,由招标代理机构查询并提供,经评标监督人认可后交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标准扣分)。
(8)投标文件的完整性(0~2分)
投标文件无漏页、无错页的得2分,否则在大于或等于0且小于2分之间得分(每一处漏页或错页少得0.5分)
3、附则
3.1本标准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州监管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评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2本标准自2010年5月31日起施行,《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试行)》(鄂水利建函〔2008〕3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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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
招标评标标准
1、总则
1.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水利厅直接监督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对设备采购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招标评标标准的编制。
1.3本标准由总则、评分标准和附则组成。评分标准由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信誉与业绩、其它评标因素4个分项组成,满分为100分。分值构成:技术方案15分,投标报价52分,信誉与业绩25分,其它评标因素8分。
1.4评委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评分为其各分项得分之和,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1.5以下要求应作为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1)招标文件涉及的投标人资格、信誉、业绩、能力以及相关人员证件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件审查,只有原件与其复印件一致的才为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为无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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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标人不提供标底而采用最高和最低限价的,投标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最低限价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6评标基准价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招标人不提供标底而采用最高和最低限价的,评标基准价按下式确定:
?C= ?B1?B2????Bn?M?L?(n?5)?n?2 ?B1?B?2????Bn?n(n?4)式中:
C—评标基准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B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L—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注:有效报价为满足最高最低限价要求的报价 (2)招标人提供标底的,评标基准价按下式确定:
C=A×K+B1?B2???Bnn×(1-K)
式中:
C—评标基准价(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四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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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 A—招标人标底(以万元为单位);
K—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注:有效报价为0.85A-1.05A范围内的报价。
1.7 招标人提供标底时,招标人标底在评标基准价中所占的权重K为0.10、0.15、0.20、0.25、0.30、0.35、0.40等7个值的任意之一。具体数值由投标人代表在开标会结束前,在监督人和投标人监督下,在开标现场当众随机抽取。
1.8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 ×100% 评标基准价1.9有效报价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总价(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被废标的,其投标报价不作为有效报价)。
1.10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招标文件必须参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并按要求引用本标准相关内容。
(2)同一标段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只能选择本总则1.6中的一种,不适用的方法不应编入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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