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的法律关系及其基本结构图示如下:
共用部分 屋顶 外墙 -------- D ------- A ------- ------ ------ 专有部分 区 分 E 楼梯 B 所建筑物 ------- 有 公------- 寓------- 大 厦 基地 F ------ - C 使所 共用部分? 用有权 权 地下室 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共用部分? 停车位 得否为区分所有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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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先占
案例1,18岁的甲捕获海龟,经其父允许,在庙前出售。乙购该龟,在背上刻上其姓名,依地方习俗放生于海,为禁治产人丙所捕获。乙向丙请求返还,有无理由?
案例2,甲丢弃情书、日记于收集可燃物的垃圾桶内。乙以所有意思占有之。甲查知其事,得否向乙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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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遗失物之拾得
案例1: 甲有名表,设质于乙,被丙所盗,丙逃往中掉落该表,由丁拾得之。试问:1,该表是否为遗失物?2,设丁于1月1日拾得该表,迟至2月8日揭示,2月15日报告警署并交付其物,无人认领时,丁得否(或何时)取得其所有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乙得质权是否消灭?设丁明知遗失物的所有人,未为通知,半个月后报告警署交付其物时,得否取得遗失物所有权?3,设丁拾得该表后,因过失致其灭失时,应否负赔偿责任?
案例2:某甲遗失面额10万元的支票,存款50万元的邮局活存和印章,为路人乙所拾得。试问如何计算乙得请求的报酬?若捡到支票等物之人,系值勤中的台北市警局交通警察、百货公司的店员、火车站的站员时,谁为拾得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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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埋藏物的发见
案例1:甲查知乙所有的房屋曾为盗巢,墙壁中藏有物主不明的宝物。甲趁乙举家外出观光期间,破墙取出一把名贵镶玉宝剑。试问甲是否取得该宝剑所有权?乙得否主张共有该宝剑?
案例2:甲雇乙掘地,乙发现一批龙银,大声欢呼,为路人丙所见,抢先占有之。试说明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
添附涉及动产物权变动和债权平衡关系,图示如下:
要件:动产成为不动产重要成分 不动产附和 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要件:附和排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费过巨
动产附和 原则:共有合成物
效果:
例外:由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权
动产 所有 要件: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巨 权 动产混合 动权 效果:同动产附和 变动 要件:加工于他人之动产
加工 原则:加工物所有权属材料所有人 添附 效果: 例外:属加工人:加工所赠价值显逾材料价值 动产上其他权利 消灭 (如质权): 但续存于添附人所取得的所有权 要件:816、179: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 偿金(排除181) 范围: 182 债权 183 平衡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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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不动产附和 案例1:甲盗取乙的钢筋、丙的水泥、丁的建材修建别墅。试问1,该别墅所有权属谁所有?2,该别墅被台风摧毁时,其材料归谁所有?3,建造的别墅未至成为独立的定着物前,因故未停工,不为续建时,其所有权属于何人?
案例2:甲擅在乙所有的土地种植茶树,并偷取丙的肥料施肥。其后甲取茶叶,桐油出卖时、其法律如何?
第三项 动产之附和
试就下列情形,说明其动产物权的变动:1,甲向盗车集团购买乙车的音响、车轮或引擎 ,装置于其车。2,甲擅取乙的蚝油炖红烧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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