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公同共有
案例 :甲、乙、丙因继承公同共有A地、B屋及C车,应继份各为1/3。试说明下列问题: 1.何谓“公同共有”,其与:“分别共有”有何不同?在公同共有上有无应有部分?分别共有物上的“应有部分”与遗产上的“应继份”有何不同?甲得否将其应继份出售于定,并为让与?
2.甲擅将A地(或B屋)出售(或出租)于丁时,该买卖契约(租赁)对甲、乙、丙的效力?
3.甲将其分管部分的土地出卖于丁时,其买卖契约效力如何?丁得行使何种权利? 4.甲擅以自己名义将C车赠与丁,并依让与合意交付时,其效力如何? 5.甲、乙于遗产办理公同共有登记后,得否不顾丙的反对申办分别共有?
6.B屋为丁无权占有时,甲未的2 乙、丙的同意,得否请求丁返还该屋于公同共有人去全体?
图示如下:
法律规定:继承:应继份 发生:公同关系 合伙:股份
法律行为 祭祀公业:派下房份 公同关系终止 公同共有 消灭 公同共有物之 让与 效果:公同关系存续中,不得请求分割(829)
A B C D 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828?)
公务公地 屋 车 著 同同共 作 共有 权 物 有 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权利行使,
人 : ( 权 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同意(828??)
权利 准 利义)公 同 共 有
26
第四款 准共有
案例 1:甲、乙、丙、分别借款于丁,同时就丁所有土地设定一个抵押权。甲未得乙、丙同意,得否行使抵押权?
案例2 :甲、乙合著“民法物权”一书,甲以其“应由部分”,设定质权于丙。甲死亡,由丁、戊继承之。试说明该书著作权上的共有关系。
案例3 :甲向乙承祖三层楼房,交其子丙使用,不久甲死亡,其子丁、戊以丙为被告,诉请分割租赁债权,应否准许?
图示:
丙死亡 设定质权于丙 丁、戊继承:准公同共有质权 甲的就有部分
甲、乙共有(准公同共有)
著作权
27
用益物权(2)占有
第一章 概述
三、各种用益物权的内容 要点如下: 用益物权 内容 标的物 不动产 (限于土地) 意义?法定 使用他人土地,而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 有偿或无偿 有期或无期 得让与、设定抵押权 不动产 (限于土地) 意定 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 不动产 (限于土地) 意定 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 不动产 (土地及建筑物) 意定 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 地上权 永佃权 地役权 佃权 发生 内 容 及 效 力 用 益 内 容 对价 期限 处 分 性 有偿:佃租 永久 得让与、设定抵押权不得出租土地 撤佃 ?抛弃 有偿或无偿 有期或无期 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或为其他权利之标的物(从属性) 土地灭失 法院宣告 有偿:典价 期限不得逾30年 出典人得让与典物典权人得让与典权、转典、设定抵押权 绝买 ?留买 回赌? 招贴 消灭 (特殊事由) 期满? 抛弃?撤销 四、用益物权的得丧变更基本规模模式图示如下:
创设取得(758,760)
法律行为
移转取得(758,760)
取得
继承(1148)
用 法律规定 时效取得(772,769,770) 益 内容变更 (758) 法定地上权(876)
物
权 共同原因:如标的物灭失、征收
典 地 永 地 消灭 如地上权的撤销(836) 役 佃 上 如永佃权的撤佃(845) 权 权 权 权 个别原因 如地役权无存续必要(859) 如典权的回赎(923,924)
28
第三节 用益物权与债权利用权 二、地上权与土地租赁 法律结构的异同图示如下: 项目 类别 地 上 权 性质 物权 成立 效力 相邻 关系 规定 内容 存续 期间 依当事人约定,得为永久 地租 有偿或无偿,依当事人约定 处分性 转换型 物权行为758 760 1.追击效力 准用 2.优先效力 3.767 4.962 类推适用[2] 得让与 (838);为其他权利的标的物(882) 基地租赁得申请登记为地上权(422 之1、土102) 土 地 租 赁 1.不要式 1. 425 债不必登记 2. 426 权 2.422 3. 962 449 地租 不得让与(421) 或转租 (443)
29
第二章 地上权 第二节 地上权取得 案例1:甲与乙于某年3月1日约定于乙所有某地设定建筑地下停车场的地上权,地租若干,为期20年。半年后,甲请求乙办理地上权登记。乙以3月1日设定地上权的约定,未订立书面而拒绝之,有无理由?
案例2:甲将其于乙所有的土地设定的地上权出卖于丙,并为转移登记。其后甲发现该买卖契约无效时,甲得对丙主张何种权利?
二 、地上权的让与图示如下:
设定约定:债权行为(原因行为) 地上权 设定行为:物权行为(758、760)
乙 甲
地上权买卖等:债权行为
地上权的移转:物权行为(758、760)
丙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