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带电的低压盘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短路的绝缘隔离措施。在带电的低压盘上工作时,为防止人体或作业工具同时触及两相带电体或一相带电体与接地体,在作业前,将相与相间或相与地(盘构架)间用绝缘板隔离,以免作业过程中引起短路事故。
(六)严禁雷、雨、雪天气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在户外带电作业,也不应在雷电天气进行室内带电作业。
(七)在潮湿和潮气过大的室内,禁止带电作业;工作位置过于狭窄时,禁止带电作业。
(八)断开低压线路导线时,应先断开火线,后断开地线。搭接导线时,顺序应相反。
(九)带电部分只允许位于作业人员的一侧,附近其他设备的带电部分须用绝缘板隔开,若无法采取安全隔离措施者,则必须将其他侧电源切断。
(十)带电作业时,若已接触一相火线,要特别注意不要再接触其他火线或地线(或接地部分)。
(十一)带电作业时间不宜过长。
第三章 机械设备作业
第一节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
第二十七条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含设备房和室外工作地点)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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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持清洁完整。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利用设备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起重滑车。 第二十九条 工作场所的井、坑、孔、洞或沟道,必须覆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的盖板。在检修工作中如需将盖板取下,必须设临时围栏。临时打的孔、洞,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和平台,必须装设不低于1050毫米高栏杆和不低于100毫米高的护板。如在检修期间需将栏杆拆除,必须装设临时遮拦,并在检修结束时将栏杆立即装回。原有高度1000毫米的栏杆可不作改动。
第三十一条 所有楼梯、平台、通道、栏杆都应保持完整,铁板必须铺设牢固。铁板表面应有纹路以防滑跌。
第三十二条 门口、通道、楼梯和平台等处,不准放置杂物,以免阻碍通行。电缆及管道不应敷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以免妨碍通行。地板上临时放有容易使人绊跌的物件(如钢丝绳等)时,必须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地面有灰浆泥污,应及时清除,以防滑跌。
第三十三条 加工车间、工作场所的常用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装有水位计、压力表、温度表、各种记录仪表等的仪表盘、楼梯、通道以及所有靠近机器转动部分和高温表面等的狭窄地方的照明,必须光亮充足。设备房、区间隧道、站厅站台、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还必须设有事故照明。
第三十四条 加工车间和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备,例如: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布和他消防工具等。消防设备应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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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和试验,保证随时可用。不准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例如:汽油、煤油、酒精等。运行中所需小量的润滑油和日常需用的油壶、油枪,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储藏室内。
第三十六条 所有高温的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应有保温层,保温层应保证完整。当室内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的温度一般不超过50℃。 第三十七条 工作场所内外的电缆,在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电缆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严密封闭。
第三十八条 工作场所装设的电梯,在使用前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取得合格证并制订安全使用规定和定期检验维护制度。电梯应有专责人负责维护管理。电梯的安全闭锁装置、自动装置、机械部分、信号照明等有缺陷时必须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摔跌等伤亡事故。
第三十九条 电缆竖井、电缆夹层、隧道壁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高10米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有休息的平台,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第四十条 变电所、配电室、高压试验室、环控机房、道岔区、机械加工车间、锅炉房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在危险区域界限处,设置围栅和警告标志,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检修作业工作车、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铺轨机、架桥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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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作人员条件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操作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做,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
第四十三条 在工作中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尤其在机械工作状态时,操作人员更不得离开机械。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
第四十五条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的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各级保养。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违章作业。经常保持机械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节 机械设备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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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陷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第四十八条 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公司相关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新机、调入、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自制的机械和电气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十一条 机械在寒冷季节使用,应符合机械防寒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三条 在机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气体、液体、尘埃、渣滓、放射性射线、振动、噪音等场所、生产线或设备,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在隧道、沉井基础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规定的限度内。
第五十四条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长期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
第五十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根据原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结合本地区气温情况,定期对设备进行润滑保养。
第五十六条 所有电器设备都应按《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做好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或加装漏电保安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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