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轨道交通机电设备设施维护作业安全工作规程0120530(1)(7)

2019-01-26 15:19

用单轨工作车进行作业,且作业人员的作业范围不得超出工作车作业平台周围的防护栅栏。

第一七三条 严禁作业人员在轨道梁面上行走。因作业需要,人员必须站在轨道梁面上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其固定在单轨工作车上满足安全要求的地方,同时禁止移动工作车。在大桥主桥部分钢箱梁支座处作业时,必须将安全带固定在工作车(工作车禁止移动)或周围牢固的地方,设专人监护,并设置好安全警示和注意避让车辆。

第一七四条 在大桥主桥部分(即钢架部分)两侧的人行通道上作业,作业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并将其固定在防护栏杆上,同时不得擅自翻出两边的防护栏杆进行作业。

第一七五条 在菜园坝大桥上进行特殊作业,必须在作业前制定一份详细完备的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方案,经分公司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特殊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和相关安全作业规定,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七章 动火作业

第一七六条 动火场所/点(以下称为动火点)分为固定动火点和临时动火点 ,设置固定动火点由分公司打报告报维保公司审核,经集团公司安保部批准后,设置为固定动火点。

第一七七条 动火作业申请、审批 、存档

1、固定动火点动火时不需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手续。临时动火点须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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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要求办理动火作业申请手续。

2、动火作业由车间负责提出申请表“施工动火作业票”,报分公司、维保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审批。

3、车间负责将批准的动火作业票列入安全基础资料登记建档,表格如下:

施工动火作业票 申请单位 作业地址 动火级别 计划作业时间 作业项目 施工单位 月 日 时至 月 日 时 动火作业范围 动火作业责任人 监护人 联系电话 人员 作业人员 动火原因 安全防护措施 32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批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七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和操作要求

1、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四不动火” 原则: 没有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动火部位、 时间与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

2、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相关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未办理或未按照要求审批《施工动火作业票》,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严格实施监护人制度, 采取一人作业,一人监护的操作方式。

5、动火作业前, 作业人员 、 现场监护人员 必须对动火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状态完好。同时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和清理。 动火区域周围 10 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他可燃物等)。对确实无法搬移的可燃品,应采取隔离措施。高处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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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防火种溅落引 起火灾事故。

6、电焊机作业时, 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 不可乱搭乱接 , 防止因接触不良、 发热、 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 氧气瓶与乙炔、 丙烷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米, 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 10 米的安全距离。 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不得沾染油脂、油污,气瓶要放置牢固,严禁横躺卧放。

7、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一七九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对作业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安全确认和清理。在确认无任何火灾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第八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一节 使用管理

第一八O条 安全工器具由各车间提出配置标准和需求,报分公司、维保公司审核后,按物资采购和发放流程办理。

第一八一条 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公用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第一责任人,个人工器具的领用人为个人工器具的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一八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清洁干燥的场所。 第一八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做到分类放置,摆放整齐,仪器仪表、易损坏的工器具应单独摆放。工器具柜内须标明工器具名称、数量,一一对应。

第一八四条 各分公司、车间安全工器具应有专人管理,按名称、数量、试验周期为主要内容建立台帐,做到帐、物、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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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五条 绝缘杆、验电器、绝缘手套等安全工器具需要定期检验其主要使用参数、试验日期、使用有效期标签是否完整贴在工器具上。

第一八六条 使用前,使用人必须对外观进行详细检查,发现不合格、过期、标识不清的工器具,不得使用,须及时注消。不得使用不合格、过期、标识不清的安全工器具。

第一八七条 使用后应将安全工器具整理好及时放回原位。 第一八八条 安全工器具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节 检查维护(预防性试验)

第一八九条 各专业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护(预防性试验)参照《重庆市轨道交通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九O条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2)新购置和自制的安全工器具;

(3)检修后或关键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对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时。 第一九一条 国家规定定点检验的安全工器具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工器具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上粘贴“试验合格证”。

第一九二条 各分公司、车间安全工器具管理负责人应将每次试验结果登录在台帐内。试验报告书由分公司保存两年。

第一九三条 各种主要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验试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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