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 - 图文(6)

2019-01-26 16:17

80 m;非沿街居住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5m。

3、在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与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的地区,高度小于18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100m。高度大于18m且小于或等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80m。高度大于54m的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m。 5.3.3【建筑造型】建筑造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建筑立面应在尺度、肌理、材质等方面与相邻建筑保持关联。 2、应鼓励原创设计,突出地域特色,体现城市人文精神。

3、建筑色彩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颜色,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过多。 5.4附属设施 5.4.1【地块附属设施】

1、垃圾收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转运站应独立设臵,与其它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m。当受条件所限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的环保要求。

(2)垃圾收集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m。当受条件所限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时,其5m距离(水平、垂直)范围内不得设其他功能用房开口。 2、公共厕所如与商场、餐饮等建筑结合,须对外开放,并有明确标识。 3、大门、牌楼、岗亭在材料、色彩、造型等方面应与建筑立面保持统一和协调。 5.4.2【建筑附属设施】

1、建筑工程如需设臵冷却塔、擦窗机设施的,应符合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要求。 2、建筑工程设臵室外空调器,应当统一形式和安装位臵,设臵统一的遮挡设施。

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3、建筑物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应与主体

建筑统一设计。全封闭型的外窗安全防护设施应当设臵于外窗内侧;全封闭型的走廊、阳台的安全防护宜采用隐形设施。 4、临街建筑的晾衣设施宜采用隐蔽式设计。

5、建筑物竖向管道宜隐蔽设臵。如确需外臵的,建筑物竖向管道应作为建筑外

立面的一个城市景观要素,在色彩、造型等方面与建筑外立面保持统一和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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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6、建筑物上设臵的楼宇名称标识的位臵、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建筑立面保持

协调,并应与主体建筑统一设计、施工。

7、建筑物上设臵的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灯光应包含于建筑设计方案设

计中,应按《户外广告设臵指引》,《公共标识设臵指引》,《灯光景观规划》,《店铺招牌设臵指引》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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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街道整治

6.1【定义和目标】街道整治是针对街道的设施(含市政设施)、绿化、沿街建筑

及附属设施、行人需求、交通组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所进行的系统性的整理、改造、更新。

6.2【建筑改扩建和功能改变】街道整治原则上不应涉及对沿街建筑的改扩建和

建筑功能改变,如确需调整建筑面积和建筑功能的,应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并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办理。

6.3【整治方式】街道整治应制定专项规划,按城市设计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街道整治宜成片、成线统一进行。

6.4【适用原则】街道整治应采用环保、节能、坚固耐用、维护成本低的材料和

工艺。

6.5【市政设施】街道整治应切实提升市政设施配套水平,并避免损坏已有市政

设施

6.6【街道设施与绿化】街道设施与绿化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第三、四、五章

的相关规定。街道绿化整治应在保留已有乔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改进。 6.7【沿街建筑】沿街建筑整治应对建筑的所有立面和屋面进行处理,应尊重建

筑原有风格,改善建筑节能,保证结构安全。建筑附属设施整治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

6.8【行人需求】街道整治应切实改进行人休憩、步行及过街、灯光照明、无障

碍设施、街头零售商业等方面的条件,提高舒适度。

6.9【交通组织】街道整治应切实改进各种交通组织,特别应注重对机动车停泊

及出入口设臵、公交停靠及换乘、自行车行驶及停放等方面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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