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耕地。到2010年和2020年,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2300公顷(18.45万亩)和36800公顷(55.20万亩)以内。 (二)严格禁止擅自实施退耕还林。切实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凡不符合退耕还林规划和政策、未纳入退耕还林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合理引导农用地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等量等质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四)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垦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通过设置防护林等措施,减少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数量。已经损毁的耕地,及时进行复垦,通过对损毁耕地实行一系列土质改良措施,恢复损毁耕地的生产力。
二、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一)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鼓励有条件的区在完成耕地补充义务的基础上,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必须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证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改造和完善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对用地结构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对分布在江夏南部、新洲东北部、黄陂西北部和蔡甸西部25度以下的低丘岗地因地制宜进行改造,盘活利用率低下的土地,通过保土培肥、坡改梯、灌排工程设计等一系列改良措施,改善耕作条件,提高产出率。规划期间,通过农村土地整理补充耕地7202公顷(10.80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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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加快关、停、闭、转一系列规模小、污染重、经营粗放、污染治理不力的矿山企业,尤其是对位于生态敏感区的矿山,优先进行整治;对因压占、挖损、塌陷等原因废弃的土地进行复垦,改善土地利用条件,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对布局分散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通过迁村并点、覆土培肥等措施,转用为具备相当耕作力的耕地。规划期间,通过土地复垦补充耕地2760公顷(4.14万亩)。 (四)适度开发耕地后备资源。以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提高未利用地的利用率,通过土壤改良、农业基础设施配套等措施,适度开发黄陂、蔡甸、江夏、新洲等区的荒草地等耕地后备资源。规划期间,通过未利用地开发补充耕地1030公顷(1.55万亩)。 三、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一)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基本农田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规划期间,严格依据省级规划下达的保护目标,结合全市现状耕地分布情况,合理划定基本农田,并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序维护农田的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耕地质量;通过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基本农田动态监测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农田建设引导和奖励激励机制,保证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实现,并逐步提高质量。
(二)合理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制定的技术规程,在不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划定新洲区中部、黄陂区中部、江夏区南部、蔡甸区西南部、汉南区中西部等粮棉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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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基地内的耕地,东西湖区、新洲区等蔬菜瓜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和教学试验田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大力推行高产农田建设。规划期内,以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产农田整理为契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村通\工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大力开展高产农田整理,保证农业配套设施和排灌体系完善、田间道路通达,实现\田成方、树成行、渠相通、路相连\的农业生产新面貌,做到旱涝保收。规划期间,全市建设高产农田100000公顷(150万亩)。 第八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以需求引导和供给调节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的调控。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占用耕地规模,来控制城镇用地低效扩张;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来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至2020年,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新增规模44434公顷;其中,至2010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091公顷。人均城乡建设用地由2005年124平方米下降至2010年的120平方米,2020年的115平方米。
(二)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结合\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加大对城中村改造和\空心村\及分散、零星宅基地整治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至2020年,全市城镇工矿用地与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由2005年的53.7:46.3调整为67.3:32.7。
二、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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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城镇用地扩展边界控制。有效发挥河流、湖泊、山体、农田等自然地物的隔离功能,依据土地利用分区,划定城镇用地扩展边界,防止城镇周边的\蔓延发展\和\贴边发展\,有效保护全市水系、山体和林网。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镇用地扩展边界内,划定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
(二)优化工矿用地布局。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加强对新增工矿用地的引导和控制。二环线内用地规模低于10亩以及二环线外用地规模低于15亩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统一纳入园区,引导其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加大对蔡甸区、江夏区等7610公顷废弃砖瓦厂、矿山用地复垦力度,通过调整布局,引导分散、低效的工矿企业向城镇集中。
(三)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和谐发展。中心城区住宅用地比例不低于30%,容积率不小于1.5;重点镇住宅用地比例不低于22%。 三、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空心村\、闲置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逐步解决现有超占、超标宅基地问题。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合理安排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
(二)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根据\家园建设行动计划\,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须的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四通、四改、一化、一室\(通路、通水、通电、通信息,改水、改厕、改圈、改垃圾,绿化,文化活动室)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规划期间,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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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等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692公顷,为新农村建设和重大项目还建等安排新增建设用地4259公顷。
(三)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对中心城内现有56个城中村,通过土地置换逐步整理改造为城镇建设用地。人均农用地小于0.5亩的城中村,按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建设多层公寓,容积率不小于1.5;人均农用地大于0.5亩的城中村,三环线以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三环线以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它土地的,每户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四)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加强对\空心村\改造以及200人以下的自然村迁并。规划期内,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7407公顷。 四、合理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一)统筹规划基础设施用地。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武汉市与城市圈其他八个城市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设规划,推进城市圈基础设施一体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二)推进基础设施用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等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三)严格基础设施用地标准。严格执行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用地定额控制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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