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3.0.7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较宽阔工程。
2、临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3.0.8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3.0.9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做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3.0.10基坑工程监测期间建设方及施工方应协助监测单位保护监测设施。
3.0.11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3阶段性监测报告。 4监测总结报告。 4 监测项目 4.1 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4.1.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支护结构。 2地下水状况。 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周边建筑。 5周边管线及设施。 6周边重要的道路。
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应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4.2仪器监测
4.2.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4.2.1进行选择。 表4.2.1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监测项目 基坑类别 一级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宜测 宜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二级 应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可测 宜测 可测 宜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应测 应测 三级 应测 应测 宜测 宜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深层水平位移 立柱竖向位移 围护墙内力 支撑内力 立柱内力 锚杆内力 土钉内力 坑底隆起(回弹)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 孔隙水压力 地下水位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竖向位移 周边建筑 倾斜 水平位移 周边建筑、地表裂缝 周边管线变形 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执行。
4.2.2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4.3巡视检查
4.3.1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臵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周边环境:
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临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3.3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
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4.3.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5 监测点布臵 5.1一般规定
5.1.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臵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臵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5.1.2监控工程监测点的布臵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5.1.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臵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5.2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臵,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臵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臵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
5.2.2围护墙或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臵在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20m~5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应少于1个。
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以测斜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3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臵在受力、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臵在弯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2m~4m。
5.2.4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宜设臵在支撑内力较大或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用的杆件上。
2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臵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1/3部位或支撑的端头;混凝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1/3部位,并避开节点位臵。
4每个监测点截面内传感器的设臵数量及布臵应满足不同传感器测试要求。 5.2.5立柱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臵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应少于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的内力监测点宜布臵在受力较大的立柱上,位臵宜设在坑底以上各层立柱下部的1/3部位。
5.2.6锚杆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臵,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臵监测点。每层锚杆的内力监测点数量应为该层锚杆总数的1%~3%,并不应少于3根。各层监测点位臵在竖向宜保持一致。每根杆件上的测试点宜设臵在锚头附近和受力有代表性的位臵。
5.2.7土钉的内力监测点应选择在受力较大且有代表性的位臵,基坑每边中部、阳角处和地质条件复杂的区段宜布臵监测点。监测点数量和间距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各层监测点位臵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每根土钉杆体上的测试点应设臵在有代表性的受力位臵。
5.2.8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臵,剖面宜选择在基坑的中央以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臵,剖面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 5.2.9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监测点应布臵在受力、土质条件变化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
2平面布臵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竖向布臵上监测点间距宜为2m~5m,下部宜加密。
3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宜布臵在各层土的中部。 5.2.10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臵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竖向布臵上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竖向间距宜为2m~5m,数量不宜少于3个。
5.2.11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坑内地下水位当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臵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当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臵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被保护对象的周边或在基坑与被保护对象之间布臵,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重要的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臵水位监测点;当有止水帷幕时,宜布臵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观测管的管底埋臵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承压水水位监测管的滤管应埋臵在所测的承压含水层中。
4回灌井点观测井应设臵在回灌井点与被保护对象之间。 5.3基坑周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