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要求。
2、在回采工作面与回风巷联接处(上隅角)附近设置一道木板隔墙或抗静电帆布风幛,迫使一部分风流清洗上隅角,防止瓦斯聚集。
3、皮带顺袋进风,轨道顺袋回风,以保证大功率机电设备的运行的安全性,有利于瓦斯排放。
(三)防止其它巷道瓦斯超限
1、独头巷道扩散通风距离不超过5m,且巷道宽度不得小于1.5m,并经常检查其瓦斯是否超限。
2、所有巷道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3、对已报废巷道或硐室或暂时不用的巷道或硐室或硐室的某一部分,必须及时密闭,并设置警示标志,经常检查密闭效果。
4、加强井底煤仓上下口的通风,以稀解瓦斯等有害气体,防止放煤口上方瓦斯积聚及积煤自燃引起瓦斯爆炸。
(四)加强瓦斯的检查工作
1、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使用仪器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2、按巡回检查路线,每班至少检查2次,不得空班漏检。 3、检测结果准确,记录齐全,并做到“牌板、记录、日报表”“三对口”。
4、严格遵守“一炮三检”制度。
5、实行个体巡回检查和连续瓦斯监测双重体系。
6、必须严格执行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做到“面对面,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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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你不来,我不走”。
(五)加强监测管理
1、监测部门要做好井下监测工作,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调校,确保安全监测仪器灵敏,断电可靠。
2、监测维修人员、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空岗、脱岗,发现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理。
3、施工队要爱护监测系统,系统损坏时,及时汇报。 4、监测人员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业务学习,交流维护维修经验,促进业务素质提高。
5、开拓工作面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填写监测系统安装申请,由通风队安装。
五、预防煤尘聚集措施 (一)工作面防尘
1、采用湿式打眼,凿岩机、煤电钻、风镐等凿岩机械均具有湿式凿岩功能。对掘进的煤、岩进行喷雾洒水,湿润沉积在表面的矿尘,使之附着在煤块、岩石表面,不易飞扬起来。掘进机设内外喷雾洒水装置,随机组的工作进行喷雾降尘。
2、采用水封爆破和水炮泥。爆破前后冲冼巷道壁,并采用爆破波自动喷雾装置,进行自动喷雾。
3、在装岩机安装喷雾器洒水。装岩(煤)前后必须向岩(煤)堆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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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净化掘进巷道的含尘风流,在局扇后方20~30m处、距掘进工作面约150~200m处及约80m左右三处地点、在工作面进、回风巷中分别设置两道风流净化水幕除尘。
5、架液压支架上均安装有喷雾装置,水源接自井下消防洒水管网,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
(二)转载运输防尘
1、在各转载点、煤仓及溜煤眼上下口、装载硐室等均配备自动喷雾洒水等防尘装置进行喷雾洒水降尘。作业时自动开启降尘装置。
2、煤仓不得放空,煤仓不得作为风眼使用。
3、胶带输送机大巷、运输顺袋合适位置设降尘水幕;辅助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辅助运输顺袋设降尘水幕防尘;各转载点、卸载点、煤仓均设置降尘水幕。
(三)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1、防尘供水水质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2)悬浮物的粒度直径不得大于0.3mm。 (3)氢离子浓度(PH值)为6~9。 (4)大肠菌指数每升水中不超过3个。 2、防尘供水管路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本设计井下为与消防洒水系统共用一套管路系统,在主要辅助运输巷、胶带输送机巷、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顺袋、掘进巷道、煤仓上口及下口、溜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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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上口及下口、转载点、卸载点等处都敷设了消防洒水管路。在胶带输送机巷设多道降尘水幕。井下所有巷道和正在掘进中的巷道所敷设的防尘洒水管路上,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并设管嘴和阀门,以供清洗巷道用。在井底车场、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机电硐室、检修硐室、消防材料库附近设消火栓,每个消火栓流量不低于150L/min。
(四)通风防尘
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控制风速,风速的大小是影响空气中煤尘浓度的一个重要因素,风速过大,会将堆积煤尘吹起,风速过小会影响工作面的风量,因此在工作面投产初期,利用通风设施对工作面的风速、风量进行调节,达到合理的风量和风速。
(五)防止煤尘聚集
定期冲冼和清扫巷道,防止煤尘聚集。 六、杜绝火源措施 (一)防止产生明火措施
1、采区内电动机、电器、变压器均采用防爆型;弱电设施为本安型。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机械及电器设备的管理,防止机械磨擦及碰撞引起火花及电火花引爆瓦斯和煤尘。
2、必须使用安全炸药,采用水炮泥,在放炮前后仔细检测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严禁违章作业。
3、巷道所用风筒必须用不透气、抗静电、不延燃、耐撕裂的材料制造,以防静电引起火花引发瓦斯及煤尘爆炸。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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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
水。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严禁在井下修理矿灯。
8、井下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及各工种有关规定。
9、井底车场和井下中央变电所选用矿用一般电气设备。 10、井下各供电系统采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各采区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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