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采、掘工作面均设有独立进回风系统,并设有隔爆水棚或自动抑爆装置互相隔离。
6、下井人员必须配备过滤式自救器。
7、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及时将信息传入安全监测系统。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8、及时对采空区实施封闭,并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定期检查。
9、根据瓦斯涌出特点,在矿井生产期间采取其它针对性防治措施。
10、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
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3、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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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14、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通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的最低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
15、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6、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17、使用局扇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18、井下机电设备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5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19、每年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权威鉴定部门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20、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21、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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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扇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22、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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