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2)

2019-01-26 19:25

经营超市,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十)用好土地保障政策。鼓励浙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省重大浙商回归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待项目工地手续完毕后,省给予一定的指标奖励。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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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一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挂方式供应。

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对浙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浙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厂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优化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在金融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村镇银行继续实施定向费用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小企业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引导各级政府投引导基金、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鼓励浙商企业在全省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浙商创业创新项目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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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浙商企业投资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重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作用,利用其灵活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浙商境内外贸易和投资创相关的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浙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二)完善生态环保政策。对这是哪个创办环保服务业企业,在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允许企业申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临时证书,并给予一年运营过渡期。对浙商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哎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

对浙商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优化浙商创业创新的服务环境

(十三)改进项目头引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削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产业目录,明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鼓励和支持类产业。建立转型升级重大推介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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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面向海内外浙商广泛开展宣传推介。对浙商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促进引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搭建浙商创业创新咨询信息平台,为海内外浙商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系列指导服务。

(十四)加强公司注册服务。支持浙商企业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五)优化产业基地发展环境。依托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引导浙商回归集聚发展。各级各类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新兴产业制造基地、科技人员创业基地和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总部经济基地,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加强交通、供电、供水、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专业化配套协作,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打造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

(十六)强化品牌创建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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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

(十七)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方便华侨回国创业,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凭其本人护照在省内进行有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华侨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三个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华侨回浙定居、落户手续。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向拟定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回浙定居手续,不受居住期限及原户籍地限制。

(十八)推进出入境管理便利化。对具有外籍的浙商如持有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紧急需要来华但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全省海港边检实行海港“全省一证通”,企业在一个边检站申请办理《登外轮许可证》,经确认后可在全省其他现役边检站所辖口岸登外国籍船舶。

(十九)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深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通关改革,推进关区内“港区延伸”、“属地报关”、“多点报关、选择放行”等通关模式,完善“区域打通关平台”,为浙商通关提供更多便利。加强义务内陆国际物流中心、绍兴县内陆国际物流中心等内陆口岸建设。积极做好萧山国际机场新增国际航线、对台常态包机以及温州、台州口岸对台直航船舶的通关服务工作。做好浙商企业重大减免税项目引进前期政策咨询和减免税货物审批等服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设备的顺利引进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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