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方法(2)

2019-01-26 19:29

、保证等方式。

(七)出票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资金用途是 否正当、合法。

(八)承兑申请书各基本要素的填写是否清晰、准确和齐全。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上调查意见栏中签 署初审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承兑审核人审核。 第十一条 承兑审核

承兑审核人对调查人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核实、评估工作,在《银 行承兑汇票审批书》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复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承兑 决策人审批。 第十二条 承兑决策

承兑决策人根据承兑审核人递交的全部资料,在其承兑权限范围内研 究确定承兑汇票的金额、期限等要素,并在《银行承兑汇票审批书》签署 承兑决策意见。超过审批权限的,要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承兑协议

承兑行信贷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反馈的意见后,在《银行承兑汇票申 请书》的承兑行意见栏中填写意见,并通知承兑申请人。对同意承兑的, 由承兑行信贷部门按担保贷款操作程序要求办理担保手续,并与承兑申请 人、保证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汇票承兑

承兑行信贷部门承兑审核人对《银行承兑协议》审核无误后,将《银 行承兑协议》交本行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内容, 在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上填写承兑的金额、期限、承兑申请人名称、收款 人名称、签发日期等要素,并将《银行承兑协议》和填好的银行承兑汇票 交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当面请承兑申请人在承兑汇票上加盖法人章或者 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和经办人章,经 审核无误后,信贷部门在承兑栏中加盖印章,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登记 簿》进行登记后,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计 手续。

承兑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第十五条 收取票款

承兑行信贷部门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应于汇票到期日前10天通 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额将资金存入承兑银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承兑 申请人收取票款。承兑申请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行根据《银行 承兑协议》规定处理。

承兑行信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企业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 承兑汇票登记簿》。 第十六条 受理汇票

收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第二、第三联银行承兑汇票及两联进 账单时,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汇票必备的要素是否齐全;

(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三)汇票是否到期;

(四)汇票是否超过期限,对过期超过10日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汇票上承兑行签章是否齐全,压数机压印的金额与汇票大写金 额是否一致;

(六)汇票内容是否真实,有无涂改,背书是否连续;

(七)进账单填写的金额及收款人名称与汇票金额及收款人名称或最 后被背书人名称是否一致。 经审查无误后,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第十七条 支付票款

承兑行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 取出专柜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与此对照,审查该汇票是否为本行承 兑,其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有无原记 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规范,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 一致,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等,经审核无误后,承兑行应在到期日后的见 票当日支付票款。

【章名】 第四章 承兑授权、转授权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分类指导原则,总行对各分行按以下比例控制其银行 承兑汇票承兑余额:

(一)一类行和计划单列行承兑汇票余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

额和垫付银行承兑汇票余额)控制在该行上季度末贷款余额的10%以内 ;

(二)二类行要控制在8%以内; (三)三类行要控制在6%以内。

第十九条 各分行在对所属分支机构承兑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根据其 信贷资产质量状况、管理水平及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核定一 次承兑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或比例,实行比例控制管理的只能核定到地 级行,地级行以下一律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每张汇票的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期限最 长不超过6个月。每笔购销合同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000万~ 3000万元(含3000万元)由各分行审批。各分支机构依据其上级 行的授权,在核定的可承兑总量或比例内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依法承担承 兑风险,凡突破规定审批权限或比例的,需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对辖区内的信贷大户,可根据客户的业务经营状 况对其核定当年的承兑汇票最高余额,承兑行可在分行授权单个企业的银 行承兑最高余额之内,视企业的经营需要,适度掌握汇票承兑量。 【章名】 第五章 贴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贴现申请人必须在贴现银行开立存款基本账户;

(二)贴现总量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及资产负债比例管

理的相关比例之内;

(三)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有相应的贷款权限;

(四)为其他商业银行及区域性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 必须是该银行在当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提交的贴现申请书;

(二)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经过有承兑资格银行承兑的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

(四)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 同复印件;

(六)贴现申请人近期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贴现行接到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申请后,会计部门必须 以K类电报或书面形式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做好查询记 录并保管好回复的K类电文,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票据 贴现业务。不得贴现由本营业单位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五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要重点审查贴现申请人以下方面: (一)持票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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