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银行承兑汇票方法(3)

2019-01-26 19:29

(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合同是否合法,要素是否齐全,即贴 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银行承兑汇 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

(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并按照《贷款通则》和信贷制度审查是否符合贴现的条件; (四)能提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 交易合同复印件,并留存;

(五)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经过调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审批书》,提出初审意见,按贷款审批权限,报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最终审批人决策。

第二十七条 贷款决策人或贷款审查委员会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有关 资料和审核意见,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上签署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贴现行信贷部门接到贷款决策人的办理意见后,填写《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书》中贴现行意见,并通知贴现申请人。若同意贴 现,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 第二十九条 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及贴现凭证,除按“受理汇票”的要 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 否一致,预留银行印签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误,按规 定办理会计手续。

第三十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一)银行承兑汇票要素不全;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不连续; (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合规定;

(六)承兑行已发出通知停止办理贴现的汇票或汇票本身规定不准贴 现的。

第三十一条 贴现行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三十二条 贴现行应将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

第三十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每笔不得超过1000万元。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 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 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为减少在途资金占用和利息损失,贴现行在银行承兑汇 票到期日前几日,以贴现行为收款单位向承兑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人民 银行办理再贴现时,可要求再贴现到期日提前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

【章名】 第六章 转贴现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一式三份;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 性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办理转贴现业务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转贴现的对象是否是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分支行;

(二)是否是商业银行已办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 票;

(三)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四)在实行贷款规模管理的条件下,转贴现的总量必须纳入转贴现 行的信贷规模,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之内;

(五)审查汇票、贴现凭证、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是否内容 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及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六)提供转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

留存。

第三十七条 转贴现审批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第三十八条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转贴现期限最长不超 过6个月。

【章名】 第七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现、 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把关。经 审查合格的,承兑行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信贷人 员、信贷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分级审批,对数额较大的要由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小组审批。贴现、转贴现行对数额较大的贴现申请,也要由贷款审 查委员会或小组审批。严禁越权、超量、违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四十条 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协作,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信贷部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以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最高限额或比例为依据 ,严格按照调查、审核、审批、检查的信贷管理原则实施管理。会计部门 要做好表外科目核算,实施柜台监督,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复核、审查 、查询等管理监督工作。信贷部门要建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台账,会计部门 要建立登记簿制度。贴现、转贴现行的会计部门应逐笔向承兑行进行查询 ,确定真伪,得不到答复的,不得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计划部门应根 据本行的资金情况,及时申请人民银行再贴现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的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是以 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商业票据,因此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权限上收 到县级支行以上。有关行要把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管理纳入会计重要凭证

管理的内容,建立健全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的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四十二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测制度。各分行要对各承兑行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进行监测,要求其逐笔填列监测表,正确反映银行 承兑汇票的承兑、承兑余额占用及企业到期无力承付银行垫付资金的情况 ,按月进行监测。对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兑付出现逾期的,由信贷部门 审批的要向本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小组说明逾期的原因;由贷款审查委 员会或小组审批的,要向上级行说明逾期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报告上报各 分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检查制度。各分行会计、信贷 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有承兑资格的行开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情况的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经办行会计部门对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是否建立健全保管 、使用责任制;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按规定要 求办理,每个岗位、环节是否按规定责任到人。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金投向,大力支持重点、优势企业和行业。银行 承兑汇票资金投向要服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资金重点流向 效益好、信誉高的工商企业和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收购等购销存“一 条龙”企业,解决好重点企业的资金需求和购销存“一条龙”企业的收购 、生产、流通、调销、储备等多个环节一套资金运转。 【章名】 第八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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