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2019-01-26 20:04

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

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广厦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邮编150025。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本科教育。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201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数量控制在75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文学、理学、工学协调发展的专业学科发展布局。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华夏联合汽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夏网络)和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科俊泰),其中华夏网络持有学院80%的举办权,中科俊泰持有学院20%的举办权,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

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控股方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理事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时,可请假但需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二条 理事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形成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理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院长的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院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院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院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学院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院,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院讲课、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院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帮助学院建立教学、科研、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院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理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知名专家担任学院院长。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由院行政领导、院长助理等参加的院务委员会。院长主持院务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理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理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其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和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如因擅离职守使学院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查学院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会成员和院领导履行职务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会成员及其他院领导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有重要事由经两人以上联名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根据工作需要列席理事会议和有关部门的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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