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需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
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由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
并报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学院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其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