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2)

2019-01-26 20:04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学院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院

党委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支持理事会和院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院务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院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学院在制定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做出决议时,应充分听取、吸收教职工的合理意见。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学院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

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

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九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院财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四十六条 学院截至2013年12月31日,经黑龙江省禹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学院总资产4.2亿元,净资产4.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其中举办者投入1.8亿元,办学积累2.27亿元。 学院转设后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存续期间,已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学院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学院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审批并予以公示的为准;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制订,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第五十一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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