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

2019-01-26 20:55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 资料汇总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与股份支付

近期,由于深圳瑞和装饰公司在招股书中对股份支付的处理,以及证监会对股份支付问题的关注,股份支付问题引起拟上市公司、券商以及PE投资机构的热议。

瑞和建筑2011年6月13日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招股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由于转让给管理层和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公司估值差8000万元,因此在审计报告中将这部分差额中的20%作为股份支付,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减少公司2009年的净利润。在其他几个上市公司上市前的股份支付问题上,处理问题上不一而足。 新筑股份(002480)的管理层入股价格并非PE入股价格,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损益。

风范股份(601700)所做的股份支付将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而2010年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存在与瑞和装饰相似的股份支付行为,但没有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在实践中至今尚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很多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目前来说,得到的基本情况是:

一、股东存量转让、员工增资持有股份不论是通过持股公司还是直接持有,两种情形均要执行股份支付准则。

二、如果是同一次入股价格不一致的,肯定要执行准则;如果不是同一次,那么最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

三、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有PE投资,那么以PE入股价格;如果没有投资的,那么以每股净资产为准。

四、参照“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规定,IPO股权支付费用应当列入经常性损益。

因此,作为拟上市公司,要想避免股份支付带来的利润扣减,从而有可能导致当期净利润不能满足上市要求,我们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员工持股与PE投资时间尽量拉开,最为稳妥方式就是间隔六个月以上; 二、如果间隔时间较短,员工入股价格与PE投资的价格不宜差距过大,这样即使做股份支付,利润扣减能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三、在员工持股比例上,可以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同样可以达到上述第二种方法的效果。

一、 政策演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已经对上市公司如何进行股权激励做出了规定,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激励依然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在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有多种形式,如虚拟股票、现金出资加大股东配股、大股东附条件赠与等。但在上市的考量下,作为拟上市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则还需更多的去考虑首发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的要求。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保代培训的相关要求,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不得使公司股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且不得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也就宣布了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进入了死路当然,采用期权方式的,如在申报前落定也就不成为障碍了。但这种在申报前落定的期权计划是否还是实质意义上的股票期权以及能否真正达到激励的目的,就另当别论了。 因此,目前大多数的拟上市公司对高管及核心人员进行股权激励,多采取了迂回前进的方式,即在拟上市主体股东层面进行,如设立有限合伙或持股公司等。目的就是在确保拟上市主体股权稳定的前提下,在其股东层面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在江西博雅生物过会以前,投行实务中对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大多持否定态度,其主要依据就在于,股权激励易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且易导致股权纠纷,与《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符。 目前,随着江西博雅生物及三诺制药等以有限合伙形式进行员工激励的案例的出现,以有限合伙等形式在企业上市前进行股权激励的架构,已经不存在障碍。 二、 股权激励股票来源 1.存量股份。即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从老股东中受让股份。 2. 增量股份。员工参与企业的增资行为。 如上文所述,股票期权形式,由于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一般不建议采纳,但在申报前激励计划已实施完毕的(落地),则一般不会对审核产生重大影响。 三、 股权激励形式的选择及差异比较 ? 操作简单 员工直接持股 合伙企业 公司法人 ? 设立程序简便,无注? 股权变动及潜在纠册资本要求,无需验资;普纷均在持股公司层面发? 审核风险低,应为会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生,有利于保持发行人的里目前最易接受的方式 优股权稳定 ? 借助于合伙协议的巧 点 ? 员工处置自己所持妙设计,可以比较方便的融? 股东的有限责任; 股权的方式灵活 合对员工的激励和约束机 制。 ? 入伙机制较为简便,方便后续核心人员的加入; ? 员工退出机制简便,无论是转让合伙份额还是退伙。 ? 税负较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没有税负。 ? 后续运营简便,一般由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 ? 对员工缺乏制约机制,难以防止其在企业上市后套现走人 ? 有限合伙的人数限制 ? 设立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时间; ?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 ? 对员工施加的限制? 如果拟激励人员较性约束不得与公司法的强 多,会受到股东人数的限制 制性规定相抵触; ? 潜在的股权结构不缺稳定因素 ? 将来套现时退出机制复杂,手续繁琐,需要一系列的程序; ? 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如最近发生的平安集团股权确认集体诉讼案件; 四、 股份支付 根据目前会里政策,无论是采用何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均有可能涉及股份支付事宜。对于股份支付,比如公允价值的确定、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等等许多问题,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定论。现将流传的一些要求总结如下: 1、认定从严、排除从宽的原则 2、发审委某次会议纪要“高管入股距今时间较长,且入股价格不低于入股时每股净资产的,可考虑不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3、发行部对股份支付的态度是申报期之前的不管;报告期前两年的放宽估值方法的确定,但必须超净资产;一年一期内严格执行;(2011保代培训) 点 4、对于创业板而言,符合股份支付准则要求的,严格执行准则;多数股权转让为股份结构的调整,并不属于支付薪水,不符合股份支付性质;多数股权转让的价格公允性难以确定,净资产不一定是,PE价也不一定;可以准确计量的,不计量会夸大盈利的,应作为股份支付。(2011保代培训)

5、公允价值:以每股净资产为参考依据,辅之以PE价格确定; 6、原则上一次性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不鼓励分期摊销; 7、下列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

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 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

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资产重组;

4)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如向实际控制人增发股份,或对原股东配售股份;

5)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 五、 外资企业的特殊性考量

2002年第575号文《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外资企业对如采用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吸收国内自然人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成为股东,面临法律障碍。因此可考虑由该等自然人设立法人等组织再投资于合资企业的方式,来实施股权激励。

六、 参考案例 1、江西博雅生物 2、三诺制药

每一次上市规则的变动,都有无数公司会利益受损,甚至被彻底改变命运。 6月底,由于刚过会的瑞和装饰的示范效应,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监管部门告知:企业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如果其价格低于PE入股的价格,则低的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冲减当年利润。这一说法迅速传导至券商投行圈和PE/VC圈。

记者自多位投行人士处了解到,这一规定已经执行,先将在中小板推行,创业板随后。证监会尚未正式发文的原因之一是,还有细则尚未确定。进入七月后,已有几家欲申报中小板的公司,因为这一问题的处理不合新规,其材料被证监会拒收,“会里的意思是,改好了再来报”。

于是乎,投行人士重新审视手中的项目,会否因为新规而造成某一年亏损,以至暂时不能上市。PE人士立刻查看所投公司,是否因为这个原因而无法IPO;或者即使可以上市,也会因为净利润降低而带来估值下滑。

7月7日,达晨创投总裁肖冰表示:这一新规,将使很多企业必须推迟上市,并因此错过产业周期。

这对于PE机构来说,即是手中项目必须推迟或者不能退出,影响也颇为负面。此外,多位PE人士向记者承认,会对自己公司造成影响,且人民币基金公司无一能幸免。

“瑞和管理费用”案例

因为被无数赴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效仿,“新浪结构”变成一个专有名词,但凡参与海外上市链条的每一个人,无不知道其意义。“瑞和管理费用”的出现,则让每一个涉及境内上市链条的人,重新估算自己的安全边界。

瑞和装饰,全称“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6月13日过会。过会时并没多少人注意到这家公司。直到6月底,2011年第二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监管部门指出公司员工获得股权激励,实质上是薪酬的一种,应按股权支付处理。这一消息传出后,很多业内人士再回头去研究作为案例的瑞和装饰。 瑞和装饰招股说明书显示,2009年7月24日,瑞和装饰的大股东瑞展实业将所持的瑞和装饰20%股权以2400万元转给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另将10%的股权以2000万元转给嘉裕房地产。此外,招股书披露:“2009年,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

一位参会的券商保荐人分析,以嘉裕房地产入股的价格为依据,47位公司员工的20%股权的公允价值应为4000万元,这一价值高出员工实际支付价格的部分,就被视为职工薪酬的一种方式,所以应计入管理费用。

上述保荐人告诉记者,这样执行,其背后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它早在2006年即已颁布,本应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执行,却一直是“纸上命令”。

《股份支付》指出: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或其他权益工具,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这些权益工具“应该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此外,上述保荐人指出:“看起来,大股东把股份直接转让给其他人,不涉及公司层面;但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大股东给予员工股权激励,都被视为薪酬。如果这么转的话,会里会要求大股东先把股份转给公司,再由公司转给员工,然后还是进管理费用。总之,员工获得股权的价格,跟公允价值的差价,一律进管理费用,冲减当年利润。”

另一位与会的保荐人告诉记者:“中小板已经执行了,创业板暂时还没有,但过不了多久也会执行。”

北京一位券商投行部人士透露,执行的一个直接结果是,现在报中小板企业,在“股份支付”问题上不过关的企业,证监会将一律把材料打回去,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再来申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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