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监察建议提起异议的程序
在本章中,还有对于监察建议的异议规定。本法第43条规定: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对回复仍也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对于监察建议如果不服或者有异议,就像主管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是监察决定一样,都有可能会出现错误。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以及监察决定都设置一个程序,同样这一条也是对于监察建议出现错误的一个救济程序的规定。
对于监察建议的错误,根据这样的规定,监察机关自身要进行自我纠正。本条规定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给监察机关本身对于自己作出的监察建议,一个自我纠正、自我复查的一个机会。同样的,如果对于监察机关自我纠正的一个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30日内收到的监察机关对于这样的一个申请的回复仍然不服,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这样的一个设置程序,基于的理由就在于自己的监督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外部的监督通常而言,比自己的监督更有效。所以,如果对于监察机关内部自我纠正这样的一个结果仍然不服,仍然有另外一个程序,可以向监察机关的领导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裁决。最后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来裁决,这个由作出建议的监察机关来选择。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是最终的决定,相关主体应当接受该监察建议。
在监察程序这一章的最后一部分是规定了案件的移送制度。本法第44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
在本次讲座开始的案例中,当行政、纪检和监察机关对于李国蔚受贿案,已经有了确定的证据,经过了调查一系列的程序,并且将其双规之后,发现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已涉嫌犯罪,最后是将李国蔚移送到司法机关,就涉及到行政监察
制度中一个案件移送制度。根据本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移送的案件主要有:
一、涉及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案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处理。包括:第一、监察机关在受理检举、控告中对明确属于非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理。前面在第一部分讲到了行政监察的监察对象,明确了监察对象包括哪一部分人。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不包括其他五种类型的公务员,所以一定要明确这种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否是行政监察的对象。第二、监察机关在查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中涉及到的非监察对象,有权对其进行查询和调查,但是不能直接处理,而应提出监察建议,移送其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处理。
二、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察责任
本法的最后一章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本法第六章,法律责任这一章中,首先规定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监察法规的责任。这项规定是为了有效地制止妨碍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第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第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第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第六、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第二部分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反监察法规的责任,即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是通过监察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因此监察人员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这是本法得以有效贯彻的重要条件。为了严肃监察纪
律、保证监察职能的实现,本法规定: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刑事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以上就是有关《行政监察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