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6.3 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收到答复内容后,应在收到答复内容的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答复。
C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书和资格证明文件两部分组成。
8.2 投标书部分应包括:(如投标多个分包,以下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
分项价格表、投标人技术文件应按包分别编制和填写,其余内容无须按分包编制) ☆(1) 投标函(附件一)
☆(2) 开标一览表(附件二、用于唱标) ☆(3) 投标分项价格表(附件三) ☆(4) 商务偏离表(附件四) ☆(5) 投标人技术文件(附件五)
☆(6) 投标保证金(仅需一份,单独密封递交) 8.3 资格证明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六(一))
6
招标文件
(2) 投标人情况表(附件六(二))
☆(3)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三))(如果三证合一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否则还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 投标人近期纳税证明(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四)) ☆(5) 投标人近期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发票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五))
☆(6) 银行或金融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或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六)) (7) 投标人近三年以来(2013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如果有,请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件六(七))
☆(8)投标人近三年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情况(写明处分或处罚情况,格式自定,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八))
(9) 投标人如为股份制公司,需提供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文件(如果有,提供出资情况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附件六(九)) ☆(10)授权代理商需提供制造厂家的授权书。(附件六(十))
☆(11)代理商需提供厂家开具的最高级别代理的证明资料。(附件六(十一)) (12) 投标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宜(附件六(十二))。
注:☆条款必须按要求提供,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将导致投标无效:
A. 上述条款有缺漏项且未作出任何说明;
B.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要求; C. 资格证明文件不真实。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文件按统一格式填写,胶装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 投标报价
7
招标文件
10.1 所有投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中应含包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税费、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技术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10.2投标人要按投标分项价格表(统一格式) 的内容填写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0.3投标报价要有竞争性,不合理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1.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招标控制价的2%的投标保证金。 11.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支票、汇票、电汇
11.3 未按11.1和第11.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11.4 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将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知退还。关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规定如下:
(1)计息周期的计算方法,计息起始时间为开标日期,计息截止时间以通知退还保证金日期为准。
(2)计息标准和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退还保证金利息前,应由投标人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正式财务收据。 11.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 (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4条规定签订合同。 (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5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
12.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2.1 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2.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8
招标文件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8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3.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13.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13.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内容同纸质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保证金仅需一份)。正本中除本须知第8.3条中规定的可用复印件外,其余内容均需用原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 13.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3.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D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4.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4.1.1 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共一式5份。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包号及分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4.1.2为方便开标唱标,开标一览表正本应单独放在一密封信封中,封口处也应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包号及分包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投标时单独递交。
14.2 投标保证金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在投标时单独递交。投标保证金若以电汇形式提供时,须把电汇底单的复印件封装在该信封中。
14.3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5. 投标截止时间
9
招标文件
15.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派人送达到指定的投标地点。 15.2 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5.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6.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6.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6.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6.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7.2 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7.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7.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18.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8.1 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18.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