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二
第一章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重要类型:
1、合同制度:意思自治,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原则 3、不当得利制度: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产生的损害 (二)性质
1、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①或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立法者出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②在债的关系中,法律对当事人给以的注意要求高于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3、是有存续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1、债的主体: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分为债权人(权利主体),债务人(义务主体) 2、债的内容:
(1)债权(有期限,过时成为自然债权):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是财产权、请求权和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权能:债权人依其债权得为的行为,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
(2)债务:债务人依约或法定所应负担的应为给付的义务,本质是债务人负担不利益 (3)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①主给付义务,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③原给付义务的次给付义务 ④附随义务,包含照顾、保管、保密、保护义务等 ⑤不真正义务 ⑥意义: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的问题,首先考虑债务人负何种义务,现代民法的发展可说是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4)债的标的: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务人的给付)。辨析:给付(债务人应为行为)与履行(债务人实施其应为的行为),债的标的(给付本身)与标的物(给付的对象)。要求:给付必须合法、确定和适格。给付的形态:交付财物、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等
二、债发生的原因
1、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产生债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害的情况。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
3、单方允诺(单独行为):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遗赠、设定幸运奖均为单方允诺的例证
4、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负有将开始管理事务通知本人、适当和继续管理、报告等项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
6、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该利益应返还受害人
三、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
(2)意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为决定的债。典型:合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典型:不当得利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
(2)特定之债: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种类之债: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3)区分意义:①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种类之债较低 ②标的物因不可抵抗力灭失,特定之债债务人能免除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除非同类物全部灭失,其义务才能免除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2)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各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2)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2)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六)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
(1)划分标准:根据货币为标的、法定孳息
(2)货币之债:以货币为标的债。不发生不可抗力免责问题。利息之债:以给付一定利息为标的的债 (七)主债与从债
(1)划分标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2)主债: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3)区分意义:从债对主债起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 (八)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
(1)划分标准:根据责任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2)财物债务: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财物。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亦即债之标的为劳务
(3)区分意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前者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后者则不宜适用
第二章 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
(一)概念: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二)辨析履行、给付和清偿:清偿指债务人履行的效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履行是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给付是债务人应为的行为
(三)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协助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1)债的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表现形态:①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需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 ③因故不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④发生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表现形态: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选用设备等
(4)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⑤须情变更使履行原来合同显失公平。
效力:①变更合同 ②解除合同
二、债的适当履行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2)代理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只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3)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
(4)债权人:债权人有权受领履行,但如下例外:①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 ②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 ③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民事行为的
(5)债权人的代理人、收据的持有人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 (二)履行标的: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包括交付标的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 (三)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要件:①必须有原债务存在 ②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可以有差额,但须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③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④必须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效力:消灭债的关系
(四)履行地点: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
确定:①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②同一个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履行地点 ③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 ④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⑤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⑥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 ⑦仍不能确定履行地点时,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履行期限:①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②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③可由债务的性质确定 ④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
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完成债务的方法,如标的物交付方法,工作成果的完成方法,运输方法 确定:①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 ②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③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章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
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类型:①债权人的代位权 ②债权人的撤销权
(二)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1)性质:1、不是代理权 2、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 3、不是请求权 4、不是形成权 5、是一种法定权能
(2)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标的是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①纯粹的财产权利 ②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③诉讼上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1、主体: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次债务人 ③第三人:债务人 2、行使形式:诉讼程序 3、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其限度 4、界限:限于保存行为和实行行为,不包含处分行为
(4)效力:1、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2、第三人即次债务人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三)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①放弃到期债权或延展其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放弃未到期债权 ④以自己财产设定担保 ⑤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不得被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1、有偿行为场合,债务人、受益人有恶意 2、无偿行为场合,不要求主观要件
(3)撤销权行使:主体:①原告:债权人 ②被告:债务人 ③第三人:受益或受让人 (4)效力:1、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2、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3、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二、债的担保: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一)形式:(1)人的担保:①保证人:基于其和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按照约定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之人 ②连带责任: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负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之人 ③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 (2)物的担保:①抵押权 ②质权 ③留置权 ④优先权 (3)金钱担保:①定金 ②押金
特征:①从属性 ②补充性 ③保障债权实现性
(二)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形式。这里第三人叫保证人,“按约?担责任”称保证债务或保证责任 (1)性质:①从属性 ②独立性 ③补充性或者连带性
(2)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性质:无偿、单务、诺成、要式的合同
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①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 ②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③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不得作保证人 ④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也不宜充任保证人
应有条款: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但一般是已存在的债权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无约定则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⑤保证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赔偿损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是否设立反担保
(3)保证的形式:①一般保证 ②连带责任保证 ③共同保证 ④反担保 (4)保证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及责任(归于无效):①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②采取欺诈、胁迫手段 ③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 ④学校、幼儿园 、医院 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5)债权人对保证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的权利。保证期间:①有约定依约定 ②当事人无约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不明时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③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不得以保证责任与他对保证人的债务加以抵销 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应在破产程序结束6个月内提出 ⑤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清偿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或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②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组织、自然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法人书面授权不明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承担责任财产不足,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除外
3、保证人的权利:①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保证具有附从性,因而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保证人均可主张 ②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也就是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人享有 ③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债务人,因而一般债务人地位应有的权利,保证人也应享有有。如保证债务未届清偿期等抗辩权
(6)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1、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①如果保证人基于委托合同关系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②如果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无因管理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③共同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的代位权:必须有追偿权,才有代位权
(7)保证责任的免除:①主债当事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骗取保证的 ②主债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③主债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 ④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时,保证责任免除,应依其约定 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⑦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场合,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⑧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⑨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新贷偿还旧贷 ⑩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解除后再承担责任依约定 (三)定金:
1、定金与押金的区别:①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不是预付 ②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